II
在我看来,这种克制也要提供给一种全新的科学,这种科学在我们的问题语境中也是必须要有所触及的:此即迈农和他的学生所持有的那种对象理论18,这一理论在其首次出现时曾引发了一些迥然有别的评判。倘若在一种新的、广泛的科学(这正是迈农的对象理论所想要成为的)突然出现之际也仍然会有怀疑被直接激起,那么我们的首要职责就必须仍然还是,去寻求理解。“一切是某种东西的东西,都叫做对象。——对象的领域因而绝对地包括了一切东西,而无需顾及,它被思考了还是没有被思考或者它究竟是否可被思考。尤其要指出的是,‘存在着’或者说‘实存’、‘持存’也并非对象的一种规定。每一种对象都是某种东西,但不是每一个‘某种东西’都存在着。”
每一个对象都有一种本质存在(Sosein)19,这种“本质存在”是不取决于它的“存在”(Sein)的,而“存在”乃是这样一种命题,这种命题在其反面是无效的。一个具有矛盾着的本质存在的对象(圆的四边形)是不能存在的,是一种不可能的对象。迈农把“存在”和“本质存在”称作是客观的东西(Objektive)——并且它们是诸对象所应有的——非存在和存在一样,都是一种“存在之客观”(Seinsobjektiv)——在更狭隘的意义上,他也把它们称作是客体(Objekte)。
这样的一些术语上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跨度,但在我看来,它们的“对象”对于哲学而言绝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这些研究只不过希望被当作暂时的研究而并不想要提供结论性的东西。阿梅瑟德试图把迄今为止已被认识的和已被命名的对象予以划分编组,“即使还并不相应地存在具体的划分”。他划分了这样两个基本组,即“非被奠基的对象”(Nichtfundierungsgegenstände)和“被奠基的对象”(即“比较关系”)。
归属于第一组的是“物对象(Dinggegenstände)”(物质),唯有它们是客体,因为客观的东西从来都没有实际性(die ausschließlich Objekte sind, da Objektive niemals Wirklichkeit haben)。此外,这一组还包括“感觉对象”,即颜色、声音等。这些对象或许能够存在,但并不能实存(diese Gegenstände können wohl sein, aber nicht existieren)20,和它们同时“一并被理解”的是时间与地点之规定。阿梅瑟德突显了一些存在于“被理解的东西”和“一并被理解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例如,颜色要求着地点规定,但不是要求那种明确的地点规定。等同性、相似性以及差异性是被视为比较关系的。在后二种关系之间,阿梅瑟德确定了某种关系,例如“重合”(Koinzidenz)21,也就是说,“两个对象若不能彼此差异,它们也就不能彼此相似,反之亦然,它们若不能彼此相似,它们也就不能彼此差异”(第100页)。
在我看来,这种反转并不是绝对有效的。但是这位作者始终是在量的意义上来理解“差异”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因而仅仅存在于同一种类型的对象之间。另一种类型的对象——比如说“三角形”和“静电计”——因而不是不同的,当然也同样不是等同的。人们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找不到被规定了的“相似性”的概念。把“切近”规定为时间或地点上的相似性并且同样地把与之相对的“遥远”规定为时间或地点上的差异性的这种做法使人猜想到,这两个概念只是在量上发生差异的;如此,在这位作者看来,无限的遥远就是没有价值的切近。这种对量之因素的片面的重视使得阿梅瑟德并未突进到“相似性概念一般”(Ähnlichkeitsbegriff überhaupt)那里去,虽说相似性概念在数学中获得了一种清晰的规定。但是,这个数学概念是否是一个一般的相似性概念而不是一个特殊的相似性概念,这一问题始终还是悬而未决的。但无论如何,一个锐角三角形和一个钝角三角形始终是两个三角形,正如切近和遥远始终是两种距离;但是,凭借着它们的这种差异,却绝不会产生出相似性来。
阿梅瑟德进而谈到了“造型对象”和“结合对象”,例如“a和b”。在后一种对象那里(这些对象是具有一切量值的),“和”与“+”之间的区分应该得到清楚界定22。
为了效力于一种真正的批判,前文中并没有对特殊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前文中所应表明的只是,对象理论的那些研究是面临着实际的问题的;这些研究是否归属于一种特有的、有待新建的科学,现在应该予以简要探讨。对于我们的问题语境(Zusammenhang)而言,那一问题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也正因此,对象理论才被触及了),即,对象理论是否构成了逻辑学的一个分科。迈农则对此问题持否定态度。这种否定态度与他对逻辑学的那种理解(视之为理论的—实践的学科)是分不开的。逻辑学应该确定规则和定律,这些规则和定律导致了认知的最高值。然而,逻辑学作为技艺理论所预设的乃是理论性的东西,就其自身而言它是绝对不能被看作是科学的。若人们回想一下我们先前对“纯粹逻辑”的概念规定,那就不难看清,对象理论是归属于逻辑学的。为此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外在的情形:迈农(第22页)明确地写道,胡塞尔在其《逻辑研究》中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与他自己的目标是“同样的一些目标”。迈农也把“符号逻辑”、“数理逻辑”明确地称作一种对象理论,同样地,他也把数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领域,这一领域与那种倾向(把数学纳入到逻辑学中去)是精确重合的。
因而只有概念之名称和那并不完全单薄的术语集才是新的。但由此却不应否认的是,当前的这些研究——首先是玛利(Mally)的研究——是富含深刻犀利的思想观念的,这些思想观念对于一种始终尚还缺乏的系统性的关系理论而言还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同样地,判断理论首先可以从“客体理论”中汲取出丰富的刺激,但也能够从那种尚还疑问重重的“否定理论”中汲取出激发之力。并且最终,这种新的术语集(Terminologie)也不可以完全被当作累赘,因为在逻辑学中实际上还是有一些东西未被认知的,我所指的是那些精细的区分,这些区分是通过持续展开的意谓分析才被揭示出来的。
不能不指出的是,在这些研究中我们看不到那种纯粹逻辑的特征。虽说迈农原则上也是表示反对心理学主义的,但在他和他的学生所作的这些研究中,除了那些形而上学的“包含”(第91-92页)之外,也还是可以看到编织到心理学中去的那些紧密结合的。这些倒退到心理学中去的难以避免的“旧病复发”导致了这样一种想法,即,对逻辑学与心理学的那种清晰分离或许是不可实行的。我们在此必须要进行区分。问心理学是否在原则上奠定了逻辑学并确保了其有效性价值是一回事,问心理学是否只适宜于作为逻辑学的第一活动范围和运作基地则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后一种发问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主题(它事实上意指逻辑性的东西被嵌入到心理性的东西中去了),因为我们所必须与之打交道的恰恰就是那种特有的、把一些或许永远都不可得到完全阐明的问题隐藏于自身之中的事实。但是心理学的这种刚刚被确定的立场却还需要一种更确切的说明。对于逻辑学而言,实验心理学始终是无关紧要的。然而,在某种立场看来,连这种所谓的观察着自身的心理学也会首次变得有用。这种研究所探讨的是意谓,是行为的意义,这样,它就变成了意谓理论,变成了意识的现象学23。伴随着对心理学主义的关键性的驳回,胡塞尔同时积极地在理论上对现象学进行了奠基,并且亲自在这一困难的领域中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从刚刚确定的那种意义的角度看来,心理学将始终处于与哲学的关联中,即便它通常想要——这也是合理的——把自己建构成一种与自然科学相并列的研究领域,它也仍然处于上述关联之中。
在讨论了这些普遍的逻辑问题之后,我们现在将要来讨论那些特殊的问题。
当康德清楚地看到批判哲学的基本问题并寻求一条能借以“发现一切纯粹知性概念的主线”时,他认为是必须要回溯到判断上去的。康德在“判断表”中寻求庇护的那种做法在今天的多种多样的考察中都被当作是错误做法而被否定掉了。但是,当康德通过“判断”而突显出认识活动的“神经”时,这里还是存在着一个真理内核的。“但我们是能够把知性的一切行为都回溯到判断上去的,以至于‘知性一般’能够被表象为一种进行判断活动的能力。”新近的逻辑学的功绩就在于,使得判断本身成为了问题。判断理论在今天具有一种巨大的多样性,这可以作为论据来解释为何要重视这一问题的难度。
判断活动是一种心理进程,是诸表象的一种特有的遇合和共在。判断是以语法性的命题的形态而与我们相照面的。通过这样一种规定——每一个判断都在“真—非真”这一选言推理中占据了一个位置——判断的那种特性就得到了标明;因为这种选言推理既不能被应用于单纯的表象,也不能被应用于意志行为和心灵活动。那么什么是真的或不真的?按照此前的说法,真乃表象之遇合(Nach dem Vorausgegangenen das Zusammentreffen von Vorstellungen)。但是说一种“进程”是真的或不真的,能这样说吗?一种发生事件存在或不存在(ist oder ist nicht),因而是外在于真或不真的那种“不是……就是……”之抉择的。毋宁说,真乃是表象内容,即我们所意指的东西,亦即意义。判断即意义。我们因此就赢得了从心理学通向逻辑学的那条通道。“金子是黄色的”这一判断的意义具有一种确定的结构。若我们认识这一结构,我们就也就能够去规定:从逻辑的角度看来,判断是什么。前文中曾经讲过,判断似乎获得了固定的形式,它是在语法性的命题语句中呈现出来的。在其通常的形式中,这种命题语句表现为主词和谓词通过系词所达成的一种结合。由此而来,我们进而不得不直接说,判断把主词表象的内容和谓词表象的内容给结合起来了。
但语法果真是一位能使我们达成对逻辑的判断结构的认识的可靠向导么?某人大喊“火!”(Feuer!)——这声呼喊可以是真的或不真的,因而是一个判断。但主词和谓词——它们理应是通过系词而结合起来的——存在于何处呢?在“打雷了!”(Es donnert!)这个判断中,我们找不到主词表象,也找不到系词。这三种语言表达中的哪一种应当为对逻辑性的划分的发现指明方向?“火!”这声呼喊的逻辑意义难道不比单独这个词语的逻辑意义要来得丰富吗?并且,哪一种意谓存在于那个“Es”中24?在这个“Es”中可以看到主词吗?设若判断通常是两个表象内容的结合,那么人们必须如何进一步地对此二者间的那种关系的特性作出规定呢?“金子是黄色的”这句话想要说的是金子归属于“黄色的”这一概念的范围吗?但这种解释绝不可被强行施加于“a是大于b的”这一判断上。当莱曼25解释道,两个概念的同一性,更确切地说,那些通过概念而被认识的东西所具有的那种同一性,是通过判断而得到断言时,那么,在这种定义那里(倘若这种定义根本上是靠得住的),“倘若温度下降到0摄氏度,水就结冰”这样的假言判断就被完全排除掉了。
无人称动词和实存命题(Impersonalien und Existenzialsätze)26自古以来就是科学的逻辑学所背负的“十字架”。但是它们大多数时候也敦促着人们去对语法命题和逻辑判断的那种区分做彻底的沉思。人们因而不应使自己受到这样的诱骗,即,去让逻辑学以语法马首是瞻。更何况,许多语句形式根本就不表达什么判断27。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那些对语言的描述性的—心理学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是不应低估的。我首先开始想到的是那一问题28所带来的难题,此难题既不可被纯粹逻辑性地解决,也不可被纯粹心理性地解决。
逻辑学与语法在彼此领域间的那种完全的陌生性,已被拉斯克29在其关于判断问题的作品中有力地揭示出来了。
此问题即:那种一义性的(einsinnige)“对陈述之存在的划分”奠基于何处,主词与谓词之间的那种“不可交换的”关系向度奠基于何处?那种理论性的意义结构是应该回溯到对象的构成机制上去的,但是对象之构成机制这种东西,并没有逾越逻辑事物之领域,仅仅只是成功地达到了以康德为圭皋的那种逻辑学。在指出了这种理论性的源初划分之际,我们就应重新指向先前提到过的拉斯克的那部作品30。在那里,拉斯克把“意义”称作是范畴性的形式和范畴质料的紧密结合。认识活动因而意味着:用形式来包围质料。与之相应地,在判断中,范畴性的形式(谓词)是对作为主词的非逻辑性的质料进行断言的。凭借着他的谓词理论,拉斯克试图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带到一种尽可能近的彼此切近中。对于康德而言,做判断意味着,把感性的—直观的质料归摄到范畴性的知性概念之下。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也有这样一种观点,即,诸范畴乃是“实体”这种基本范畴的谓词;然而,这些谓词却具有超逻辑的本性(metalogischer Natur)。“a是b的原因”这一判断,在语法理论那里将会得到这样的解释:a表示主词,“b的原因”是谓词。拉斯克则把这一判断分解到质料(a与b)中去,并将其分解到因果性范畴中去。他的理论可以没有障碍地应用于无人称动词。“打雷”(donnern)这种感性的—直观的质料是处于实存范畴中的。拉斯克详尽地应对了一种困难,此困难表现为:在诸判断中,对非逻辑性的质料和逻辑性的形式的那种区分并不是始终可以直接得到实行的,倒不如说,那些业已完成了的概念亦即那些得到塑形的质料是出现在主体立场中的。范畴仿佛是通过那些业已发生了的范畴性的“包围”而抓住那种源始的质料的。这种源始的质料因而能够多种多样地按照不同向度被范畴性地切中。判断要素(质料和形式)之间的那种关系,系词,在拉斯克的理论中具有“关涉性一般”(Bezogenheit überhaupt)这样一种中性的31特征。那些先前的尝试把“ist”一会儿规定为同一性(洛采),一会儿规定为“把一种对象纳入到另一种对象的内容中去的那种编排”(艾尔德曼),又或甚至把它直接规定为实存(布伦塔诺)32。
拉斯克在先验哲学的意义上所力求的那种东西,恰恰是盖瑟尔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和相关道路上所试图获得的东西,同时亦是克莱比锡在其上述研究中所寻求的东西。我们应该认识到,盖瑟尔的工作是具有原则性意义的,因为它是在亚里士多德的—经院哲学的立场上首次打破了对逻辑学的那种传统的理解与探讨并把那一难题给摆置到视域中心了。
盖瑟尔研究了一种被对象性地标准化了的(gegenständlich normierten)认识所具有的那些形式和原则。这里所出现的这种对象概念33必须得与那种严格的对象概念区别开来。判断的对象(主词)是“那种实在的或不实在的东西,对其的表述是被那些判断观念所意图的,这种东西因此是作为尺度和规则而对立于那种意向的”(第51页)。对象是“客观的被给予性”(objektive Gegebenheit)34,这种被给予性是“作为肯定或否定的标准”而效力于一种判断的(第54页)。这种判断之裁决(Urteilsentscheidung)因而就支配着意向性的思想观念通过对象所造成的那种被充实性或未被充实性;同样地,在拉斯克看来,这种判断之裁决是被置于这样一种问题面前了,即,“合真性”或“背真性”(Wahrheitsgemäßheit bzw. Wahrheitswidrigkeit)是否应归于当前的这种意义。这两种理解表面上有多接近,它们在事实上就有多么远的分离。道路之分歧是在客观性概念那里发生的。
在我看来,盖瑟尔对“超个体的自我”35的批判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对概念的那种立意(Konzeption)恰恰源生于这样一种努力,即,去使真理和其有效性独立于个体性的主体。概念应该被纯粹逻辑性地理解为那些有效着的认知形式所构成的体系,这些认知形式在实际的认知活动中当然是被贮藏在个体性的主体中的,正如盖瑟尔必须要为纯粹的意向性的思想观念要求一种“承载者”一样。盖瑟尔的“纯粹的思想观念”接近于迈农用“客观者”36所指称的那种东西。并且我认为这种现象是有疑问的,但这不是就其持存而言的,而是就其“本性”和结构而言的。
判断理论的一个特殊的难题存在于否定的判断中。就认识之等级而言,肯定的判断无疑是具有优先地位的。若深究其逻辑结构,二者则是同等的。在肯定中,那种“意义碎片”,亦即,范畴和范畴质料间的那种在价值上保持中性的关系,所应具有的是那种“合真性”,而其在否定中所应具有的却是“背真性”。判断之裁决的“根基”在这两种判断类型中是同一种根基37。在盖瑟尔看来,“否定判断并不是肯定判断的简单的对立面,倒应说,否定判断比肯定判断在逻辑意义上要更丰富,它比肯定判断多一种思想观念”。否定判断存在于“对引导性的肯定判断的否定之中”38。或许盖瑟尔是受那种在命题中出现的“不”的引导而获得他的那种理解的,这个“不”表达的是主体中的意向性思想观念的那种未充实。与之相反,肯定判断则把意向设定为被充实了的,这种设定并没有明确的语言上的确认。在我看来,盖瑟尔的判断理论本身要求着对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协调。此二者都是对那个价值中立的问题——“意向性的思想观念”是否在对象中得到了充实——的裁决39。先行于否定判断的那种“综合性的意向”看上去是与那些“肯定的假设”相同一的,迈农让这些“肯定的假设”参与构成了否定判断。盖瑟尔虽然想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即,他的分析被当作了一种逻辑性的分析,这种逻辑性的分析与心理学的那一问题(否定判断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任何关系;然而,那种“被尝试[做出]的肯定判断”,那种每每都应为一种否定判断进行奠基的肯定判断,绝不是什么逻辑性的、特定的因素,因为在这种确定的肯定判断之前还可以先行有一种“被尝试[做出]的判断”。因而我们所要追问的,不是关于对象的一种确定的否定判断是如何可能的,而是,所做出的这种否定的判断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