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要狠
看了8月3日《北京日报》报道的《药品黑市短命》的消息,很是高兴。非法的药品交易黑市一出现,北京市海淀区的执法部门就立即出动,予以取缔。打击得快,这是大快人心的。
但是,看到罚款只有4200余元,又不免有点遗憾。120多家制药厂参加黑市交易。只有35个已进行了交易的单位受了罚。这就是说,只要没有做成交易(或者说没有被抓住),虽然参加违法活动也可以毫发无损。35个单位,已进行了交易,也只罚了4200余元,平均每个单位100余元,真是九牛一毛。这样的罚款,只能起鼓励那些违法者再接再厉接着干的作用。哪怕被罚10次、20次,只要做成一笔买卖,就足可以捞回来而有余。
药品是用来治病的,药品的非法买卖尤其可恶,因为涉及人的生命安危。用给“回扣”等方式推销不合格药品无异谋财害命,应该给予最严厉的打击。治本之法,莫如严格禁止这些药品的生产,关闭这些生产和推销不合格药品的企业。但是,这不是一个海淀区执法部门能够办到的。他们能够做的事,是收缴这些药品,把情况弄清,向有权管理的有关部门迅速反映。好在全国药品订货会就在那里举行,主其事者总该有点权力,至少也应该拿出管的办法来。
海淀区执法部门还可以做的事就是重罚。非法交易就应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现在对于“非法所得”有种种不同的解释,许多人在计算上一定要替违法犯罪者扣除成本,好像只有“非法利润”才是“非法所得”。这个观念是不正确的,有害的。违法犯罪分子计算成本的花样多得很,算来算去,就罚不到他们了。应该说,既然是非法活动,搭进去的本钱,当然也是非法的,应该不予考虑,一并没收。这一笔货卖了100万元,不管他为此行贿送礼挥霍浪费了多少钱,都应该把这100万元全部没收。他没有本钱了,下次也就难以再进行非法活动了。这还不算,还应该加处非法所得的5倍、10倍的罚金。总之,要让干非法活动的人大吃其亏,再也不敢轻易尝试。
顺便说一句,所谓“回扣”,这几年有些人大肆鼓吹,似乎搞商品经济没有这个玩意儿就不灵。其实资本主义国家允许的“回扣”,就是我们所说的折扣,是公开的,不能落入个人腰包的。采购经销人员个人落入腰包的所谓“回扣”,无论在欧美,在香港,都是要作为贪污受贿论罪的。给“回扣”者,自然也应该处以行贿罪。这一点务必明确,否则,腐败现象是反不掉的。
总之一句话,对于这一类丑恶的东西,不但打击要快,而且要狠。
(《北京日报》,198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