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思想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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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这部书稿草成于1991年。那是一个学术著作出版难的时段。承蒙广西人民出版社不弃,于1992年5月有了它的初版,1998年2月又出第二版。第二版除了校订错讹外,几乎没作什么修改。2014年,它有幸列入商务印书馆的出版计划。在中国学界,谁人不知,以“开启民智、昌明教育”为宗旨的商务印书馆是中国出版业“百年老店”。由商务再版,是它最好的归宿。对于作者,也是最值得珍惜的一份奖赏。

它的初版和二版,都是上个世纪的事。屈指算来,已分别时过24年和18年。人生能有几个18年!几个24年!从大概率上说,这个商务版可能是自己有生之年所能做的最后一次修订再版。无论从哪个角度,这次修订除了认真,还须慎重。

《儒家法思想通论》(下简称《通论》)的初版和二版都没有电子版。所以,这次修订,第一道工序是将全书扫描、补录、校正,成为一个完整的电子版。这些工作尽管琐碎、耗时,但并不太费脑筋。最让人犯难的是如何修订,怎么修订,修订什么。

《通论》的绝大部分稿子写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是一个伟大转型时代的开启阶段,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政治挂帅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思想禁锢转向思想解放……,人们欢呼雀跃地迎来“教育的春天”、“科学的春天”,却又被“读书无用论”、“只有向钱看才能向前看”弄得茫然不知所措……。那十年,我们经历了转型时期最惊心动魄的一些岁月。加上再往前更为动魄惊心的“文化大革命”十年。这两个十年便是《通论》的背景。我手中这杆拙笔(当时尚无力购置昂贵的电脑,书稿全是用硬笔一笔一笔手写的),哪能超越这个时代!

带着对十年“文革”毁我一代青春的遗恨和力图补救失去韶年的知识和文化缺损,我选择了重返学府,回炉再炼。很幸运,我的生命中总能遇到贵人,尤其在人生转折关头,总有贵人相助,贵人指点。首先的一位贵人,是我的业师杨景凡先生。他是我的经师,更是我的人师。在他的指引下,我选定孔子和孔子思想。在研孔过程中,我又得到了匡亚明、严北溟等老师,以及大学时代的老师张岱年先生的谆谆教诲和指导。他们鼓励我走向孔学,走向孔子。从此立定脚跟,排除诱惑,用心经史,不再旁骛。

我的专业是“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因此,学研之路起于“孔子儒家的法思想”。这属于“术”的层面,今之所谓“学术”也在其中。它可以言说,可以写成文字。确实如此,三载寒窗,完成了我的硕士论文;又爬了一十二年格子,有了这本《通论》。对于中国文化及其法文化而言,这属于外在的层面。内在的层面不可言说,只能感悟。它就是颜渊感叹的那种“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的心灵撞击和憧憬。它是一种人格,一种风范,一种精神,一种气象,一种人生。这种体悟起于学研之中,生于日用不知之中,日积月累,由浅入深,老而弥坚,永远是进行时。“学而知之”,学而悟之,不亦然乎!

“文以载道”。“术”亦以载道。“术”中有“道”,“术”中贯之以“道”,这样的“术”,才有情志,才有慧识,才有智见,才有精气,才有神韵,才有生命和担当。“道”,来自上下求索的学研,来自不离不弃的体悟。所谓破译中华法系的遗传密码,还原古代中国法的自我,需借助“道”的显微功能和解析功能。

《通论》问世后,获奖不少。但我心知肚明,由于时代局限和在体认儒道上的渐进性、相对性局限,缺陷所在多多。它是我学研的一个历史。

这个“历史”不是文物,可以修改,应当修改。这个“历史”又毕竟是历史,对它的修改不是推倒,不是重写。由是,确定了这样的修订方案,概称为:四保持、四不变、两修改、两补正。

“四保持”是:保持原结构,保持原主体,保持原风格,保持原面貌。

“四不变”系:九个篇章的骨架不变,99%的二级标题不变,超过90%的文字内容不变,基本观点不变。

“两修改”为:一是修改标点、文字上的错漏。这一点不用解释,有错必改。二是修改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等问题上的一些提法。

对于我国历史上是否存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它们的分期问题,史学界尽管未给出完全一致的意见,但自己比较认同“夏、商、周并非典型的奴隶社会”、“秦汉至明清不是封建社会”的看法。在初版和二版中,曾论及,若说公元前403年是奴隶制社会的下限和封建制社会的上限,那么,至少在法律思想上找不出有如此区别的证据。因此,在本书和我的其他论著中,尚未使用过那个“古代社会分期”说,而是将春秋、战国时期统合为“百家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并把秦代作为法家法律思想的极端化发展与实践阶段纳入这一时期。但那时还只是一种疑惑,行文中仍然避免不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之类的词语。这种分析方法对于揭示我国古代法的特质没有起到正面助益,是到了该放弃的时候了。由于能为国内外认可的统一的新提法迄今未有定论,这次修改时只好用“三代”、“封邦建国”、“帝制社会”、“君主制度”一类的客观描述性词语替代之。

“两补正”即:作一些史料上、注释上的补正;作一些观点上的补正。

用“律令法”、“律令体制”、“律令法系”来解读古代中国法和中华法系的研究方法传习已久,由此导致对古制古法的误读、误解、误判不在个别,也不限于局部,而是一种整体性的偏差。《通论》写作之时,我有所觉察,但无力突破,学力和学养不足。可以说,《通论》中关于儒家之法和中华法系的诸多辨析,仍然囿于“律令体制”说的窠臼。直到1990年代中期,先是做了“羌族习惯法”的调研,恶补了一下有关民间活法、习惯法方面的知识。接着,又接受了编纂《中华大典·法律典·法律理论分典》的任务,重新梳理古代法的资料,认真思考古籍中关于礼与政、礼与制、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一些想法终于由模糊而变得明晰:律令不是中国古代法的唯一载体;最能表达中国古代法本质的一个法律术语是“礼法”,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律令只是礼法家族的一大组成成员,礼法体制中还有礼典和习惯法,它们与律令法一样是古代中国法鼎足而立的载体。

突破“律令体制”说这层天花板,站在礼法体制上来观照古代中国法和中华法系,给人一个豁然开朗的感觉,过去关于儒家之法和古代法的一些辨诬也有了一个提纲挈领的认知。

将“礼法”一词提升为一个法学和法哲学范畴,首见于《荀子》。这次修订,首当其冲的是将“礼法体制”说贯之于《荀子》一章,尤其是它的“礼法论”那一节。此外,在第九章中增写一节,专论“礼法体制”。

第九章为全书的结尾,是一个余论,修改有难度,但必须修改,也作了较多修改。不过,它仍旧是一个“没有结束的结束语”。

为保持前后一致,对全书作了相互照应性的文字改动。其中,第一、二、三、七、八章的修改又稍微多一些,包括资料上的补充,如第八章的“海瑞”一节等。

年龄不饶人。在修订书稿中,老伴多次犯病住院治疗。后来听从朋友建议,移居海南,避开雾霾,得以在相对比较洁净的阳光、水、空气下生活,她的身体状况才得以暂时稳定。凡事都有两面性。海南的租屋狭小,写作条件太差,手头无资料,有资料也无处摆放。幸好有互联网,宽带虽时常出故障,毕竟还是能连通的时候多。借此一细微神奇光纤,得与外界沟通。扫描件有缺损,资料需补充核查,注释要完善,文字得校正等等,都通过邮箱发给师友求助。

这两年的修订中,多亏杨玲研究馆员、袁春兰副教授、梁健博士、董卫国博士、王娟博士、邓长春博士、秦涛博士、何飞龙仁弟、吴燕女士,还有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刘国良博士等的大力协助,替我一一解难。早年在我指导下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王祖志、储一丰两位仁弟,毕业后先后来海南发展,自我们一踏入宝岛,就得到他们的就近照顾,机场迎送,不时询候,常相探望,连电脑故障,也是一丰派技术人员赶来修复。对这帮师友,说声谢谢远不足以表达心意,但也只能道一声“谢谢”!

这些年,商务印书馆推出了不少中外法律名著,又出版了好几个系列的当世法学学者写的法律新书,对推进我国法学进步和“法治中国”建设实大有助益。据说,这些出版工程,是一位女士在扛鼎。她就是法律编辑室主任王兰萍编审。很感谢她!这不仅仅因为她约了我的书稿,更为的是她和她的同事们对法学学术和法治事业的执着追求,对法学学人发自心底的友善和尊重,还有那种传承百年之“商务精神”的高水平编辑。

最后发一点感慨。1980年代初,我步入法学院从事法律史课程教学。不几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造成的“知识饥饿”已有所缓解,抱着中外名著疯狂啃读的那几届本科学生毕业离校而去。课堂上,常常会被一届届70后、80后、90后的新生诘问:“有什么用?”我不得不放下课程本身的内容,来一个长长的“序论”,也就是“开场白”,去论证法律史的功用,展示名人名言,列举典型案例,从古到今,由西而中,试图说服我所爱的莘莘学子爱我所爱的课程。说实话,效果不怎么的,尽管每一届学生中也总能冒出几位法律史学的“粉丝”,但大多出于他们自己的志趣,而不是我的说教。

有人说,中国大学教育积弊之一,在于太功利。善哉斯言!庄子云:“人皆知有用之用,而莫知无用之用也。”其实,中外古今,“无用之用”,方为大用。回首一生,暗自庆幸,居然所从事的专业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相一致,这个专业又成为自己的谋生手段。在这里,能常与古贤神会,体悟儒道,所以乐此不疲,不知老之已至。人生如是,夫复何求?!

这一切,得拜谢时代所赐!是它,使我的人生定格为一个中华传统文化及其法文化的爱好者、学研者、享受者。确切地说,成为一个儒道的守望人。守先待后,仅此而已。

俞荣根

于海南盈滨后海双栖居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