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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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节

现在只需要指明的是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以及各自的范围。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法则贯穿于整个动物王国,它为那些能从结构上最好地适应自身生存环境的个体带来了繁荣。这一法则的伦理学向度表现在“任何个体都应当接受源自其自然本性的利益和不幸”这一原则当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法则是适用于所有生物的第一法则;除了较为高级的独居动物因抚育后代所需要的自我服从以外,这一法则毫无条件地适用于独居动物。(15)

在群居动物中,因为它们有较大程度的合作,是在时间和效力序列上均居第二的法则在发挥作用。根据该第二法则,个体根据其自然本性去获取利益和避免不幸的那些行为应当受制于如下需要——不干涉到其他协作个体的类似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一法则的实质面向,仅仅是群居得以继续的条件;就群居是一种福利的动物而言,它就变成了一种必要的法则。然而,显而易见,这一第二法则仅仅是第一法则在群居生活条件下所采取形式的一种具体化;因为,通过声称在每一个体那里,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交互作用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受到限制,这事实上是重申这些交互作用必须在其他个体——也即所有个体间维持。

第三法则起源更晚,范围也更窄。根据第三法则,在通过一类物种某些成员的偶然牺牲来换取整个物种之繁荣的情况下,会形成对此种牺牲的认可,并且随之会引起对“任何个体都应承受源自其自然本性的利益和不幸”这一法则的限制。

最后,我们应当看到,虽然第一法则绝对适用于所有动物,第二法则绝对适用于群居动物;可是,第三法则却只是相对适用于存在敌人的情形——在与敌人的斗争中,整个物种通过牺牲少数成员获得的利益大于它们所失去的利益;假若此类敌人不存在的话,第三法则所施加的限制也就消失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