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节
个体应当承受自己的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所产生的或好或坏的结果,这是源自适者生存之次人类正义的基本原则;在独居动物中,只有关涉父母身份的责任时,它才成其为一项原则。在独居动物的繁殖期,自我保存的纯粹自利行动不得不受制于为抚育后代所必需的自我服从,但仅此而已,绝不受制于其他任何自我服从。然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具有一定智力,并被训练了适当尊重其他存在者所施加限制的群居动物当中,除了抚育后代所要求的自我服从以外,整个物种的福利还偶尔要求更进一步的自我服从。(14)
我们知道,在野牛的产犊季节,公牛在母牛和小牛之外围成一个保护圈,以保护母牛和小牛免遭狼群和其他肉食动物的侵害:在这一过程中,每一头公牛都暴露在某种危险之中,但却有助于保护整个物种。在一群要从森林去到水源地的大象中,一头大象将首先出现并到处查看是否有危险,在象群到达并进入水域后,另外的大象又将毫无差别地扮演哨兵的角色。在这里,同样,少数遭受超常的危险而多数处于安全状态。我们在猴群中观察到的这类行为范围更大、程度更深:猴子们会联合起来保护或营救它们的同伴,或者从敌人面前撤退时会进行恰当的组织——“母猴、小猴走在前面,公猴垫后……处在危险位置”。虽然在特殊情形下,由于会导致本不应有的过多死亡,该物种也许不会受益;然而,这展示了一种面对群体受攻击之危险时的品性,从长远来看,这是有利的。
由此,显而易见,如果一类群居动物通过采取此种行动,保持或者增添了其个体的数量,而其他不具有此类自我服从导向的群居动物却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此种行为就应得到特定认可。物种的保存作为更高的目标,其结果是,如果个体为保卫整个物种的偶然死亡——较之于追求单个个体的排他利益——在更大的程度上促进了物种的保存,那么,我们所认可的次人类正义可以合理地具有这第二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