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
中西文化基本差异的表现之二是在家庭问题上。中国文化以家族为本位,注意个人的职责与义务;西方文化以个人为本位,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中西文化的这一差异,早在“五四”时期就被人们清楚地揭示出来了。不过,在这一差异的成因问题上,人们的见解却各有不同。有人认为这一差异是亘古如斯的,原因在于地理环境和种族的不同。如李大钊说:“南道之民族因自然之富、物产之丰,故其生计以农业为主。其民族为定住的。北道之民族因自然之赐予甚乏、不能不转徙移动,故其生计以工商为主。其民族为移住的。唯其定住于一所也,故其家族繁衍;惟其移住各处也,故其家族简单。家族繁衍故行家族主义;家族简单故行个人主义。”又如陈独秀说:“五方风土不同,而思想遂因以各异。世界民族多矣。以人种言,略分黄白。以地理言,略分东西两洋。东西洋民族不同,而根本思想亦各成一系。若南北之不相并,水火之不相容也。请言其大者。……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也有人认为个人本位主义纯粹是近代的产物,家族本位主义则是封建时代的东西。如王润生、王磊认为:“个人本位主义作为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否定,是文艺复兴运动时开始出现的思潮,其实质是自我意识的觉醒。原始社会的人缺乏自我意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虽然产生了自我意识,但被社会本位主义压抑了。所以,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的自我意识才真正开始觉醒。”这里涉及对这两种不同传统的现实态度。如果家族本位主义是一种纯粹过时的历史陈迹,与现代化格格不入,那就应该及早把它抛弃;如果个人本位主义是现代化不可缺少的要素,那么不管它有多大流弊,还是应该吸收过来。
中国古代的家族本位主义确实打着深刻的封建印记,西方近代的个人本位主义也确实具有明显的资本主义的时代内容。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中西文化的这一差异固然是时代的,同时也是民族的。因为这一差异有其历史的根源。中国的家族本位主义根源于一种变质的家长制家庭公社。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根源于以财产个人所有为基础的个体家庭。这种个体家庭虽然只是在近代才得到充分发展,但它早在中世纪即已取代了家长制家庭公社。
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人类家庭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四个发展阶段。柯瓦列夫斯基更指出,在母权制的家庭与近现代的个体家庭之间,存在着家长制家庭公社这样一个中间过渡阶段。家长制家庭公社与个体家庭的区别在于:第一,家长制家庭公社是包含几代人亦即包含多个个体家庭的大家庭,个体家庭则只包含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第二,家长制家庭公社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这一特点,用中国古已有之的话说,叫“同居共财”,个体家庭则建立在财产个人所有的基础上,例如西方近代的个体家庭,不仅父子兄弟各有各的个人财产,即使夫妇也各有各的个人财产。
家长制家庭公社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阶段的产物,它最初是作为原始共产制的基层单位而存在的。它具有二重性质:它既是共同占有、共同耕作氏族部落公有土地的基层单位,它又是牲畜、奴隶等私有财产的所有者;一是由全体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会议以民主的方式执掌着最高权力,公社又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此外,家庭中还包括一些非自由人,并且与后来的个体家庭一样,以男子对妇女的奴役为特征。
在西方,家长制家庭公社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还存在。例如在入主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中,这种家庭公社经过了几个世纪,才演变为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即土地已交由个体家庭耕作并逐步成为个体家庭永久占有的财产。因此,按照柯瓦列夫斯基的见解,家长制家庭公社不仅是由母权制家庭到个体家庭的中间阶段,也是由共产制的氏族到由个体家庭永久占有土地的中间阶段。
在中国,家长制家庭公社不仅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还存在,而且一直存在于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在农村还到处可以看到它的迹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与西方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有一系列明显的差异:
首先,西方的家庭公社的原始淳朴性质保留得比较多。公社虽然处在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但权力受到限制并且是经选举产生的。家庭的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这就保证了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制度不变质,保证了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不致受到压抑和剥夺。而在中国,从殷周时期开始,家庭公社就处于家长的统治之下,这不仅使得同居共财的共产制严重变质,而且使个人自由受到严重压抑。
其次,在西方,家庭经历了一系列进步性的演变。罗马的家庭是包括奴隶在内的,日耳曼人的家庭最初也包括若干非自由人。但这种家内奴隶制随着奴隶制为封建制取代的历史进程而销声匿迹。另外,男子对妇女的奴役在形式上也逐渐温和,特别是在日耳曼人入主罗马帝国后,丈夫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时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为现代个人性爱的产生、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在中国,家长制在封建社会广泛盛行,父权、夫权变本加厉,不断强化,很难看出有多少进步的变化。
再次,在西方,从希腊、罗马开始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古希腊、罗马的男子们虽然常常占有女奴,但没有由此发展出一夫多妻的制度。而在中国,一夫多妻制一直在富人和显贵人物的家庭中盛行。
总之,在西方,财产公有的家庭公社以比较原始淳朴的性质广泛存在于古代和中世纪,并较早地过渡到财产个人私有的个体家庭。而在中国,这种家庭公社的性质发生了严重变化,并且以家长制的形式一直延续到近代。这就是中西家庭在古代和中世纪的主要差异。
在西方,中世纪中后期和近代,由于私有制深入到家庭内部,父子兄弟乃至夫妻各有各的私有财产,这就为每个成员的独立性奠定了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也就必然要进入家庭内部,成为家庭成员之间最主要的关系。相形之下,父权、夫权就不能不退居次要地位,非维系家庭之所需。这也就为个人本位主义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种情况,陈独秀有很好的描述。他说:“西洋民族之重视法治,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夫妇关系乃法律关系、权利关系,非纯然爱情关系也。约婚之初,各要求其财产而不以为贪,既婚之后,各保其财产而不以为吝。……西俗成家之子,恒离亲而别居,绝经济之关系。所谓吾之家庭者,必其独立生活也,否则必曰吾父之家庭,用语严别,误必遗议。其结果,社会各人,不相依赖,人自为战。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各守分际,不相侵渔。”
在中国古代,由于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实行“同居共财”的制度,各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不独立,必须仰赖家庭的共同财产生活,家庭的命运也就是个人的命运。这样,就不能不以家族为本位。同时,由于民主管理机制的丧失,父权、夫权及调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伦理道德原则也显得必不可少。对于中国这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陈独秀也有很好的描述。他说:“若夫东洋民族,夫妇问题,恒由产子问题而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旧律无子,得以出妻。重家族轻个人,而家庭经济遂蹈危机矣。蓄妾养子之风,初亦缘此而起。亲之养子,子之养亲,为毕生之义务。不孝不慈,皆以为刻薄非人情也。……亲养其子,复育其孙……况夫累代同居,传为佳话。虚文炫世,其害滋多。男妇群居,内多诟淬,依赖成性,生产日微。貌似家庭和乐,实则黑幕潜张,而生机日促耳。昆季之间,率为共产,倘不相养,必为世议。事蓄之外,兼及昆季。至简之家,恒有八口,一人之力,曷以肩兹。因此,被养之昆季习为游惰,遗害于家庭及社会者亦复不少。交游称贷,视为当然,其偿也无期,其质也无物,惟以感情为条件而已。仰食豪门,名流不免。以此富者每轻去其乡里,视戚友若盗贼,社会经济,因以大乱。”陈独秀在从事中西文化比较时持“弱者政策”,对西方的个人本位持全盘肯定的态度,对中国的家族本位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故他对中国家庭的描述,每多贬词。但他对中国家庭诸特点的描述,还是相当准确的。
中西家庭形态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时代的因素,也有民族的因素。家长制家庭公社本质上是原始共产制的遗存,它之所以在阶级社会里还能继续存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一方面是因为私有制对原始共产制的瓦解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人类一般并不需要等私有制完全发展成熟才进入阶级社会;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农业生产是决定性的生产部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人们安土重迁。个体家庭本质上是私有制深入家长制家庭公社内部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频繁的流动是它的催化剂,所以它在资本主义时代必然得到典型的发展,并成为西方近代标准的家庭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家长制家庭公社与个体家庭的区别及以此为基础的家族本位主义与个人本位主义的区别,具有明显的时代性。从历史上看,西方家长制家庭公社早在中世纪已经解体,而中国则贯彻于封建时代的始终。
恩格斯指出,西方家庭在古代与中世纪之交发生的进步性变化要归功于日耳曼人的野蛮因素,“即德意志人还生活在对偶家庭中,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适应对偶家庭的妇女地位搬用于一夫一妻制”,归功于他们在入主罗马帝国前“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中国则不同。在中国,北部草原上的游牧民族也曾多次入主中原,有时也带进来一些有益的野性因素,如唐代妇女的地位就比较高,但总体来说,他们把更多的奴隶制因素带进了中原,强化而不是削弱了中原家庭的固有形式。
中国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没有像西方家长制家庭公社那样较早较自然地过渡到个体家庭。在奴隶制与封建制之交的战国时期,曾经出现过家庭公社瓦解的自然趋势,当时的法家也曾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过这一过程,以至在西汉时期,五口之家成了农民家庭的通式。东汉以后,家长制家庭公社又重新兴盛起来。
中国家庭本位的主要表现是把家庭看得比个人更重要,特别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梯、夫唱妇随之类。这些伦理关系的实质是对家庭各个成员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加以规定。例如,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的义务。这对实行同居共财制和家长专制制度的家庭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按照这种制度,家长掌握家庭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子女不管长到多么大,经济上不能独立,必须由家长“抚养”。
中国的家庭伦理道德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尽义务的关系,一是单向服从(子女对父母、妻对夫、家庭成员对家长)的关系。前者对于实行同居共财制的家庭来说是必要的,后者则属于奴隶制和封建制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人的独立性,而缺乏个人对家庭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由于有财产个人所有制作为基础,个人本位主义在西方近代发展得相当强大。个人本位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人的独立性,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它使西方的家庭比中国民主、平等得多,同时也使西方人习惯于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奋斗,去独立地求生存、求发展,而不依赖父母,不依赖家庭。例如,里根当选总统,而他的儿子却在职业登记所里寻找职业,这在中国传统观念看来是难以想象的,而按个人本位主义,则是理所当然。但不重视个人对家庭的责任、义务,把家庭关系也置于冷冰冰的现金交易中,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弱点。由于私有制深入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天然的感情必然受到严重的损害,个人越来越变得孤独。个人本位主义发展到极端,甚至会酿成家庭的解体。西方国家近年出现的家庭危机正是其表现。家庭很难维持,许多人不愿结婚,结婚后不愿生孩子,生了孩子不愿养孩子,孩子大了不愿照顾老人。例如在美国,据托夫勒说,仍然生活在标准的小家庭(丈夫工作,妻子管家,有两个孩子)中的人,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即使放宽定义,也仍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家庭生活在小家庭模式之外。与此同时,独居的人口迅速膨胀,不合法律手续的同居的人数增长得非常快,许多人有意识地选择不生育的生活方式,还出现了诸如同性恋婚姻、嬉皮士等的“群居村”之类。这些事实使托夫勒相信,美国已进入到一种“非小家庭的生活方式”的新时代。但更多的人则不这样认为,他们希望恢复传统的小家庭,并将这视为他们面临的头号问题。
个人本位主义在西方近代不仅是人们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非家庭成员的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家族本位主义则被引申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本位主义。先秦的儒家强调由己及人,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如一家,中国如一人”,宋儒则更有“民胞物与”、“仁者与物浑然同体”之说。这种社会本位主义的特点是把国家和社会视为一个大家族,因而主张将孝慈友悌之类的家庭道德推广开来,用以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和个人本位主义与家族本位主义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中各有利弊一样,应用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本位主义与中国古代特殊的社会本位主义也各有利弊。
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不能也没必要把个人本位主义引进来。但西方那种重视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人独立性的传统仍值得借鉴。应把这种传统与中国家族本位主义中重视个人职责和义务的传统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社会本位主义,用以协调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20世纪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家庭形态已发生巨大的革命性变化。个体家庭迅速增长,已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几代同堂的大家庭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现代中国的个体家庭和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在本质上都不同于西方近代的个体家庭或中国古代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中国的农民已习惯于“儿大分家”的做法,这对于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无疑是有好处的。但中国农民仍忠实于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成家立业(盖房、娶亲、置办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用具等),子女有义务奉养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的传统,并在老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与老人共同生活。这种家庭形式,本质上既优越于传统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也优越于近代西方的个体家庭,是中国农民在优秀传统基础上的新创造。中国城市中的家庭形式更是丰富多彩。由于成年男女都有工资收入、老年人有退休金,“共财”的传统已经消失。在那些仍保留几代同堂习惯的家庭里,通常的做法是每人拿出工资中的一定份额交家长支配,作为家庭伙食、公有财产购置的费用,以及作为未成年成员学习或未婚成员结婚成家的费用,等等。即使在那些因住房、工作及其他种种原因而以小家庭为生活单位的情况下,人们也通常不让年老的父母孤独地生活,而是形成许多介于几代同堂的大家庭与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家庭之间的家庭,即老人与一个儿子或女儿的个体家庭一起生活。这些形式的家庭,也是一种在优秀传统基础上的新创造。对于上述这些既继承了优秀传统,又适应现代生活的家庭形式,应予以提倡,应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提炼出新的家庭道德规范,以协调新的家庭关系。同时,旧传统中一些不好的东西如家长制、父权、夫权仍有相当大的影响,一些青年人受个人主义影响,遗弃虐待老人或者利用旧传统盘剥老人(如利用父母有义务为子女成家立业的传统,逼迫父母拿出大笔钱财大操大办婚事,或逼迫父母运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为自己安排工作)的行为也日见严重。这就需要进一步肃清旧家庭道德中的封建遗毒,抵制个人本位主义中的消极因素,同时还要根据变化了的新的家庭生活,改造和发扬传统家庭道德中的积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