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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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在侦查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公安机关的侦查是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第二,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警察机构,共同打击跨国、跨境的犯罪活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局;在地区、自治州和市设公安处(局);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立公安局;在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另外,还有按行业系统设立的军队、铁路、民航保卫和公安部门,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需要,在乡、镇、城市街道和其他必要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还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制约和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