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票交易
股票上市后,股票就在所挂牌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基于节约交易成本和信息处理技术的原因,世界各国的交易股票一般都通过委托经纪商办理。我国也采取委托交易,经纪商由证券公司担任。
一、股票的委托交易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不同的委托制度。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指定交易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托管券商制度。
(一)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制度是指投资者必须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作为自己委托股票买卖、交易清算的唯一代理机构,并将其所属的股票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在与该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并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股票的买卖。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原来的证券商处撤销指定交易,并重新指定新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二)托管券商制度
托管券商制度是指投资者需要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托管在自己选定的一个或几个证券营业部,由该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的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股票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一个营业部买入股票,该股票就自动托管在该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的深市股票账户在国内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股票,但是卖出该股票时,必须在买入的那个营业部才能卖出。投资者所选定的这些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分红派息自动到账、股票与资金的查询、转托管等各项业务服务。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若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即所谓的转托管。投资者在转托管时,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同一只股票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交易所当日收市后即处理到账,同时将处理结果传送给转出转入券商,投资者第二个交易日就可以在转入券商处(新的托管券商)卖出股票。
二、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
根据交易资金和股票是否来源于经纪商,股票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
(一)现货交易
现金交易是指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支付全部资金的股票交易。
(二)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是指投资者在缺乏足够的资金以支付购买股票所需的价款,或没有足够的股票可供卖出时,可在委托有效期限内,只按规定的保证金比率向经纪商缴纳保证金,其余款项(或股票)由经纪商垫付。
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就是信用交易。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向客户(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股票或者出借股票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包括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三、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
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三种基本形式:竞价、协议定价和做市商定价。
(一)竞价
竞价是指股票交易双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形成交易价格,并最终达成交易。
竞价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目前,股票交易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1.集合竞价
在集合竞价方式下,所有的股票交易订单不是在收到之后立刻予以竞价撮合,而是由交易中心(如证券交易所的电脑撮合中心)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积累起来,到一定的时刻再进行集中竞价成交。
集合竞价是这样确定的:首先,系统对所有买入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出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列。其次,系统根据竞价原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成交均以此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的成交确定原则是: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最后,系统依序逐步将排在前面的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未成交的委托排队等待成交。
2.连续竞价
在连续竞价方式下,股票交易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投资者在做出买卖决定后,向其经纪商做出买卖委托,经纪商再将该买卖订单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即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订单进行撮合,按照有关竞价规则,一旦有与之相匹配的订单,该订单即刻可以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是: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位。
随着世界市场的发展,世界多数证券市场在大部分交易时间均采用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二)协议定价
协议定价是指股票交易双方直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协议定价主要用于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股票单笔交易,交易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后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股票交易。大宗交易的主要特点是需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定并需要获得交易所的确定。
我国的大宗交易就采取协议定价。在我国,大宗交易的条件为:第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第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股票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日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做市商定价
做市商定价是指由股票做市商根据市场买卖数量同时报出股票的买价和卖价,并按此价格与投资者进行交易。我国股票交易没有做市商定价。
四、股票结算
股票结算是股票清算和交割交收两个过程的统称,清算与交割交收是整个股票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我国的股票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结算公司。
(一)股票清算
股票清算是指在每一个交易日中每个经纪商成交的股票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股票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股票清算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净额清算方式,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经纪商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之后的净额,对股票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股票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应该注意的是,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股票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股票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是同一股票才能合并计算。第二,逐笔清算,是指对每一笔成交的股票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清算,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股票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清算风险积累情况的发生。
(二)交割交收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股票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股票,卖方需交付一定股票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股票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
五、投资者交易股票的流程
在我国,投资者交易股票,包括如下六个基本环节:开户、委托、申报、成交、清算与交割。
(一)开户
投资者交易股票,首先要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持有效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填写证券账户申请表,经审核后就可领取证券账户卡。
资金账户是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资人买入股票所需资金和卖出股票所得的价款,同时,券商必须将该部分资金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对立账户,以便用于投资者的股票买卖的清算。已开设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以持证券账户、银行存折和身份证到选定的券商处开设资金账户。
(二)委托
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行。委托是指投资者决定交易股票时,以委托单、电话、电报、信函或者电子数据等形式向券商发出买卖指令。委托的内容包括股票名称、代码、买入或卖出的数量、价格等。
(三)申报
券商在接到委托后,将投资者的买卖委托通过席位向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机申报买卖指令,每一笔买卖委托由委托序号、买卖区分、股票代码、买卖数量、买卖价格等信息组成。
(四)成交
股票如果是在集合竞价期间,则是集中撮合、一次成交的。如果是在连续竞价期间,则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按照成交原则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投资者的交易一旦成交,不得撤回委托,未成交以前可以撤单。
(五)清算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以券商等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券商交易的应收或应付股票和资金分别予以轧抵,得出券商应收应付的净额。券商根据清算结果和投资者交易明细,对投资者交易进行清算,得出每个投资者应收应付的资金和证券数额。
(六)交割
投资者在委托买进股票并成交后,必须交纳所需资金,才能取得所买进的股票。同样,投资者在委托卖出股票并成交后,应交纳卖出的股票,才能取得应收的资金。
券商等结算参与人与等级结算机构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割后,再完成与投资者的交割。投资者只能与券商进行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