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案例教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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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存在“犯罪法”与“刑法”称谓上的差别,但它们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该书是本案例教程的配套教材。但是,西方许多国家实行刑事法律后果的双轨制,即除刑罚外,还设有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是:刑罚是以责任为基础并针对已然行为的;保安处分是以已然行为为基础而针对行为人未来的危险性的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这就对刑法的传统概念提出了挑战。保安处分是犯罪所引起的后果或为预防实施犯罪而采取的一定保护或监护措施,而不全是作为犯罪后果而采取的刑罚。所以,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就有了这样的表述:“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以及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刑法还对犯罪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和其他的处分(充公、没收和使之不能使用)。”〔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总之,在保安处分出现后,刑法的表述已经不再是用犯罪和刑罚就可以代表的。但是,在一般意义上,传统的对普通刑法的表述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刑罚仍然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保安处分仍然具有补充性质。

刑法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案例

(一)简要案情

张某,女,30岁,2003年9月21日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抓扯中,张某将李某面部抓出两条划伤。试问: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民间纠纷,还是可以应用刑法来处理的事件?

(二)思考方向

首先要明确刑法的概念,准确理解刑法的应用范围。其次,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判断张某的行为性质,确定是否可以应用刑法来处理本案。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5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四)学理分析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只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才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线并非十分明显和容易区分。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上,我们既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又要对刑法的内涵有深刻的理解。本案张某将邻居李某面部抓伤,首先要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张某的行为从形式上符合该条的规定。但是,由于伤害的情形多种多样,而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所表达的精神,并不是所有的伤害行为都可以认定为犯罪,都可以应用刑法来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根据该标准,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可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此,在本案的判断中,我们要以该标准为尺度作出基本判断,即如果张某对李某的面部伤害达到了规定标准以上,我们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就应当作为一般民间纠纷来处理。

(五)自测案例

钱某,男,40岁,经营一家电器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钱某以开发新产品的名义从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产品滞销无法还贷。

试问:钱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