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案例教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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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一般都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基本构成要件。

案例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谈论过去赌博胜负而发生争吵,并进而厮打,被告人将被害人按倒在电石灰渣旁,骑在被害人身上,用电石灰渣抹进被害人眼睛里,后被人拉开。经医院鉴定,被害人双眼被大量灰渣烧伤,后经多方治疗无效,造成被害人双目失明。

(二)思考方向

在具体案件中,相关的事实情节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在探讨是否构成犯罪时,并不需要对全部事实和情节作出分析,只有法律规定的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和情节才需要进行分析和把握。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学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概念并非刑法明确规定的概念。即使对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也并非明确规定于刑法之中,但是,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却都是以犯罪构成为中心进行描述的。犯罪构成须具备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一个要件是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十大种类犯罪客体,一般情况下,可以据此确定具体犯罪的客体。在本案中,由于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双目失明,是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在犯罪客体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其直接客体就是他人健康权。第二个要件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有争吵、厮打、将被害人按倒、将灰渣抹入被害人眼睛等,其后果包括被害人受到辱骂而愤怒、在厮打中皮肉伤痛、眼睛被灰渣烧伤、住院造成经济损失、亲属的痛苦等等。其中,属于犯罪构成研究的行为就是直接造成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即被告人将灰渣抹入被害人眼睛的行为,属于犯罪构成研究的结果也是由该加害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被害人眼睛被烧伤,并最终双目失明,而且可以肯定被害人双目失明是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本案的客观方面要件就是被告人将灰渣抹入被害人眼睛,造成被害人双目失明。第三个要件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年龄24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没有特别强调其精神状况,但是综合考虑,其身份为工人,有正常的职业,可以认定其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本案所涉罪名不要求特殊身份主体,所以,不必考虑特殊身份问题。第四个要件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对本案主观方面的考察,就是要认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从被告人的心理和生理状况来看,他对自己的行为——用灰渣抹入他人眼睛——的性质应该是清楚的,对可能产生的后果——造成他人眼睛受伤、失明——也是应当了解的,但他实施了该行为,因此,在主观上应当认定是故意的。通过构成要件的分析,最终我们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自测案例

被告人刘某,男,20岁,农民。某日晚10点,刘某携带一把从邻居家偷来的菜刀,在麦田旁的小路上劫持了一个过路的人,抢得自行车一辆、手表一块、现金30元、提包一个(内有旧衣服两件)。

用犯罪构成要件原理分析,哪些是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