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银行金融法学(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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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及其立法是保障和监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兴旺繁荣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金融部门一方面要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宏观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壮大和发展银行自身的实力,实现银行的企业化转变,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发展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渠道,建立和完善各种金融机构。这是20世纪90年代金融部门面临的两大任务,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服务的同时,发展自己,更好地服务。金融部门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为公司、企业的发展提供贷款、管理、结算方面的金融服务,加强企业资金跟踪管理,减少经营风险,保护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周转。反腐败,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市场经济发展,金融部门也负有重要的责任。金融部门历来是经济犯罪分子进攻的目标,抢劫银行金库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库款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出现,在有些地区有时还比较突出。加强这方面的法治,对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实行银行监督也是金融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维护和监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作用。银行监督是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依法对全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所有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银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有:(1)信贷监督。银行统一管理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严格控制和管理工商业信贷。(2)货币与现金监督。人民银行和其他各银行,根据货币流通规律,国家货币发行额和工农业生产与市场需要情况相适应,调节货币流通,使之与商品流通保持适应状态。同时,银行还要检查和监督各单位库存现金和收支情况。(3)结算监督。银行充当全国的转账,结算中心,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维护收付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延付的和无理拒付的单位都应当赔偿对方单位滞纳金和罚金;签发空头支票者,处以罚金或取消其使用支票的资格;伪造结算凭证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4)外汇监督。外汇的收取、供应、兑换、使用由中国银行统一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自由流通,一切外汇收支都要通过中国银行及其指定的机构。总之,金融及其立法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和监督是呈综合性的,手段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其立法更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说金融及其立法是保障和监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兴旺繁荣的重要手段。

刘隆亨

(原载1993年第3期《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出版时作了少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