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银行金融法学(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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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绪论我国金融体制又一次重大改革金融法治迈入重要年代

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级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时代,和平与民主、人权与法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金融业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科技、法治的缩影。党的十六大站在世界战略发展的高度强调了推进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市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江总书记的主持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指出了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时隔十年后,在胡锦涛总书记的主持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绘出了一幅完整的蓝图。同时,提出了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体系;提出了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各类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提出了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保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思想与制度体系。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自1979年以来至今的二十五年间,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也可称为三次重大的金融体制改革。第一阶段是1981—1983年,逐渐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把它长期以来承担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和信贷业务工作分离出来,由1984年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办理城市工商信贷业务),让中国人民银行由综合性的国家银行变成直接履行中央银行职权的银行。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12月2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的决定》以后,首先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即我国央行法。其次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把四家国家专业银行变成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同时建立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建立合作银行和引进外资银行。1995年5月颁布了我国《商业银行法》,再次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1995年5月颁布了我国《票据法》,1995年6月颁布了我国《保险法》,以后1998年12月颁布了我国《证券法》。此外,还提出了加强金融业的基础建设、加强现代化的管理体系。第三个阶段是在21世纪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金融改革以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为起点,颁布了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行“三分离”的监管体制另一种意见是监管体制可以分离,但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不可避免的。;以国有独资银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是重点,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金融宏观调控。

对第三次金融体制改革,我原以为国务院会统一发个文件或决定,集中列出一揽子改革的时间表来,但实践证明这次改革却采取了类似“个案处理”的办法。一项改革,一个做法,一个规定,这样做可能会深入具体切合实际。不过要注意它们的联系性和国家的全局性。在这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首先选择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试点,国家拿出了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充实这两个银行的资本金,接着又选择了中国工商银行作试点,国家又拿出了1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这家银行资本金,这两笔重大的投入是称空前的“背水一战,只能成功,绝无退路”,可见改革的重要性。

银行金融业的管理体制经历的三次改革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证明:改革的决策与立法决策并行不悖,如果1993年开始金融体制改革,没有1995年“四部”(央行法、商行法、保险法、票据法)银行金融法的颁布,就不可能完全抵制1996年至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如果没有2004年6—7月的“审计风暴”(也是法制风暴),就不可能从银行界挤出一小撮腐败分子;如果没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安全、平衡运行的金融环境。银行业的监管随时在提醒我们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提防金融犯罪。

银行金融的理论表明,银行金融业作为高风险、高利润的行业,金融法律就类似他们的显微镜与望远镜,等于他们的操作规程必须遵守。例如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比例、余年的贷存比例等规定,就是难以逾越的银行信贷法则。从对政府的要求来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程必须是公开透明的,尤其是银行金融业还有不少专门的规则要求。

还有,由于银行金融业从来不是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从来就是一种跨国的国际现象,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济全球化已经和正在说明现代世界经济是金融经济、国内市场经济和国际市场经济联成一遍,都求助于法律规则进行交往与合作。无论采取条约、协定、范本的形式,还是采取联合公报、联合声明,会谈纪要、备忘录的形式,都说明现代法律渊源的各种形式所进行的连接与约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我们的银行金融业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制,才能在国内、国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的交易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制治理银行金融很重要,通过法制治理,从内部反对金融腐败,从外部反对扰乱金融秩序。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的统计,4年审结金融犯罪案件近3万件,其中,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2004年9月15日《法制日报》)。不法治贩假币行为虽然不断受到打击,但是仍然范围扩大,危及面更宽泛,向小面额硬币发展,不法分子手段多样化。2004年7月审计风暴中,涉及工商行干部和工作人员犯罪、违法、被惩处的365余人。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只有打击金融犯罪,保护金融安全,才能促进和保障金融改革。

此次修订第五版,是我在1996年以来新出版的《银行法概论》(第三版)、《中国金融法讲座》、《中国银行法讲座》、《金融法律实务》、《金融法学》(第三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理解与适用》这六本书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体例结构和思想体系观念上,有着稳健、综合、创新的特色。

我始终认为,不管当代金融现象如何千变万化,使人眼花缭乱,只要坚持“银行和银行法本体论”的理论和实践,也就是说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保持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并且我们的金融法也与此相适应,这样就能抓住银行和银行法,而抓住了银行和银行法也就抓住了金融和金融法的根本,就能把其他金融业联系起来,发展和繁荣金融,就可以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只要坚持调查研究和注意运用演绎法和归纳法相结合,把整个银行金融法律现象分为四大类:即银行金融组织法、金融产品(工具)法、金融市场法、金融运行法,从而就很简便地把握和概括银行金融法的基本内容和走向。

刘隆亨

2005年7月

于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