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
一、利他主义——社会工作的精髓
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一样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的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正如利己主义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一样(如中国古代杨朱的利己哲学、西方理性主义利己观和极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同样有不同的存在(表现)形式:奉献式利他与互惠式利他有不同,中国的“差序格局”式人际关系使利他行为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形态。
虽然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社会工作曾表现出繁纷复杂的形态,各国、各地社会工作的实施状况也大不相同,而且每一个社会工作者对自己的角色行为有不同的处置方式,但是,就其规范性及合法性而言,社会工作被视为福利性的专业助人活动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里的规范性及合法性是指社会工作不但将专业助人活动作为自己的旗帜而昭示于社会,社会工作者将之作为普遍信守的观念,而且它也是被社会(包括政府和广大民众)辨认和认可的标识,借此社会工作得以“安身立命”并被赋予合法性。由于社会工作的基本内涵是具有福利性的专业助人活动,所以,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之最深刻的本质特征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在这里,进一步区分利他与利他主义是必要的。任何合作、协作及互惠行为都有利他的成分,否则,这种合作和互利行为便不可能发生和持续(在这里,我们假设人们都是独立的、理性的行动者)。但是,这种以利他为代价来换取对方合作的包含利己考虑的行为同利他主义不同。利他主义是无私地关心他人福利的伦理原则,行动者以奉献为特征而不求索取。
但是,这并不是说助人的社会工作者没有自己的利益,除了纯粹的慈善家之外,各种社会工作者特别是职业社会工作者都将通过其向受助者提供服务而获得一定质量的报酬,包括经济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存。然而即使如此,社会工作者的利己也基本上不同于商业领域中的利己者。如果说商业经营者是为了利己而利他(提供服务)的话,那么社会工作者则是由于利他(向求助者提供服务)才利己。而对于那些非实行开业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向求助者提供服务与自己的经济利益并无直接关联。他们的经济报酬来自政府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平的维持者。这样,一个合格的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并不是考虑到自己的获利才发生,而是由其职业信念所驱动。他的助人活动的首要出发点是利他的,而自己获得经济和声誉则是社会(并不一定是受助者本人)给他的报偿。这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活动是福利性的,这种服务活动以不损害受助者的利益为条件。
当然,当我们讲到受助者获利和不损害受助者利益时,有一个价值评判的标准问题。显而易见,这里所谓获利和不受损害只有当事人的感觉才是比较客观和真实的,至少是比他人的评判更加可靠。关于受助者在获取和评价所获福利时的主体地位,本文以下将作进一步分析。
从社会工作的福利性和利他性来看,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的功能主义描述,也是对社会工作的价值陈述。如果我们把社会工作看做社会工作者同受助者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而双方都是行动者,那么助人自助就较概括地反映了社会工作的初始愿望、对互动过程的价值理解和对互助结果的价值期望。它具体而深入地指出社会工作所包含的有价值导向的互动意涵。而这种互动又实际地表现着社会工作的本质。
二、社会工作——价值相关性社会互动
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强烈的助人观念所驱动的社会互动,它是一种价值相关的社会行动。从助人计划的设计到助人过程的推进再到社会工作目标的实现,社会工作者无一不由强烈的助人意愿所指引。社会工作者也会运用各种方法去达致目标,以实现社会工作的价值。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念是相当复杂的。一项社会工作对于受助者具有什么意义(福利性价值),这种助人活动的社会意义如何,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助人的目标,这些都需要从社会工作(助人)的最终目标出发去衡量和选择。也就是说,社会工作者的每一行动都以强烈而明确的助人的价值标准去考虑、衡量和选择、找到那些能最有效地达致助人目标者。如果说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实践的,是一个过程(互动过程),那么社会工作的价值选择则贯彻始终。从文本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的价值(它对受助者的福利、对社会的意义、对社会工作地位的影响等)是清晰的,甚至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从而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也并非难事。但是,实际上,社会工作的任务(包括受助者所遇困难的特点、他的价值观念类型),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背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和解决这一问题的近期或远期效果都作为价值总体的组成部分而进入社会工作者的价值选择范围。这样,社会工作的价值选择就是相当复杂的动态过程。
社会工作不是社会工作者单向的社会行动,而是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的互动。它的价值判断也不只来自社会工作者,更来自互动双方对互动过程及结果的评判。社会工作者是最强调目标价值的(即通过社会工作受助者的困境得到多少改善),但是社会工作者并不忽视过程价值,这不但是因为没有过程就不可能有受助者的困境改变,而且社会工作过程本身就包含了促使受助者改变及发展的内容:毫无疑问,社会工作者追求助人效果(包括效率)。这样社会工作是强调理性的,即社会工作的价值介入带有理性的色彩。既然如此,社会工作是何种类型的社会行动呢?马克斯·韦伯曾提出目标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前者指的是工具理性行为,是基本符合经济理性的行动;后者则超出经济理性的算计而是对文化价值的追求。韦伯的社会行动类型的划分是从独立行动者的角度出发的,它要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有此类行动。如果说韦伯的目的理性行动带有明显的经济理性(个人本位)的考虑,而价值理性行动缺乏经济算计却关注文化价值(终极价值)的话,那么社会工作则与目标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动都有相通之处,又与二者有不同。社会工作也强调有效地运用资源、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与经济理性有更多相同之处,但社会工作的福利性、利他性则与目标理性行动有不同;另一方面,社会工作强调对受助者利益的关心,并加入明显的伦理因素,这与价值理性是相通的,但社会工作又不完全是不计成本的对“终极价值”的追求。由于社会工作既关注目的理性又以受助者的福利增长为目标,它兼容了经济理性和价值理性,我们可以将社会工作称为利他理性行动。所谓利他理性是指为了满足他人的某种福利而进行理性计算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利他的,但在如何有效地实现利他目标时又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所谓理性是说社会工作者在实施社会工作时要考虑人力、财力及时间资源的限制,从而必须进行“经济性”计算,即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更有效地解决问题。然而,这种经济性的计算又是被受助者所获得的福利服务和他对此福利服务的评价制约的。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受助者的满意程度或对所获服务的评价常常会成为社会工作者是否继续投入各种资源的重要依据。在社会工作者所拥有的资源相对充裕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在资源投入上的经济性算计可能粗略得多,他们会为了获得满意的效果而决定资源的投入,而这种“满意”不仅来自社会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也是受助者对所获福利服务的反应和价值判断,这样,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人们从投入出发预期效果,并进行投入产出的理性计算,而在社会工作中常常是预期的产出约束投入行为。因为社会工作以助人为目的,不但有强烈的利他主义的价值倾向,甚至会有社会工作者的“卷入”,有时以服务对象的价值为皈依。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可能是“不惜代价的”。在一般社会工作实践中,“设身处地”可能会导致利他价值的“过度侵蚀”,从而导致社会工作的“无约束的”资源投入。社会行动取向、批判取向的社会工作则更明显地表现出上述特征——这里表现出社会工作的强烈的价值相关性。
三、社会工作中的“投入理解”
社会工作是助人行动与效果相统一的行动,并以有效助人为目标,因此,社会工作的效果评价就不应该只是社会工作者的主观性认定。它既不只凭借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愿望,也不只是凭他对助人过程的预先设计和实施。社会工作的评价来自受助者对所获服务的过程及结果的感知、分析和判断,来自他们在特定情景下对受助行为的总体的、综合性的价值判断。认真地讲,这种判断揉进了受助人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感受及这一受助活动对受助者生活处境的影响——通过这一互动,其处境是否有所改善,这对他以后的生活的影响是否是正面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工作的评价标准并不是在社会工作干预下的受助者的生活状态,而是在“解脱”了这种干预之后受助者的自主状态,这里反映了受助者作为评价主体的作用。
由于社会工作的评价不但来自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动,而且来自服务对象对上述助人行动的反应,所以,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如何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去提供服务就显得十分重要,这需要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的投入理解。
韦伯的“投入理解”对社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投入理解”与一般社会行动研究又有不同。这是因为在一般的社会行动研究中,“价值中立”常被当做基本的准则,同时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并无利益关联。社会工作中的“投入理解”不但是社会工作者的“设身处地”,希望做到“感同身受”,而且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一起进入助人这一合作过程之中。他不但要理解受助者的困难处境与愿望,也要理解自己与受助者的互动过程,以及受助者对这种互动的体认和评价。除了“利益”卷入之外,作为社会互动的社会工作的非对称性也使这种“投入理解”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会工作者具有资源的支配权,包括掌握受助者所需要的“福利物品”以及获取这些“福利物品”的途径与方法,于是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无形中形成给予—接受的关系。第二,社会工作者通常是社会生活较少困境的一群,在社会结构中他们常处于同受助者不同的阶层和地位。受助者一般属于社会底层,而社会工作者属于中层乃至上层。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社会互动中产生阻碍是可能有的。
除此之外,受助者在被评价事件(过程和效果)中的独特地位也影响着社会工作者的“投入理解”。社会工作者不断评价的是受助者的反应——对他人帮助行为的认识和对结果的满意程度的评价。这样,对于认真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受助者就成为“被动的有权者”的角色,他的行动成为社会工作者改变工作方法、调整工作计划的基础。
由此可见,与其说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要注重“投入理解”,倒不如说他应该同受助者进行理想的沟通,与受助者达成共识,以客观而可靠地理解受助者由语言、表情、行动等符号表达出来的真正的态度和感情。社会工作者对受助者的沟通性理解,不但是对其现场反应的诠释,也是对其文化和处境的理解。这里的文化自然包括一个民族、社区所共享的文化传统(经典文化),也包括受助者的生活文化,还包括受助者之所以如此生活(落难)的社会制度。这里的处境不但是物质的、心理的,也是由复杂的互动所建构的。
在关于经典文化和生活文化的理解方面,经典文化(传统文化)常是有社会导向的基础作用,而生活文化则决定着人们的现实选择。当然,凡是文化都不是(或主要不是)即时的东西,而是具有历史性,虽然人们的即时行动也建构着文化。生活文化是社会生活共同体(家庭、社区、社会群体)形成的生活方式、生活价值的共相。比起传统(经典)文化来,它更直接具体地表明了人们对其生活的现实条件的反应。为了寻得有效助人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受助人个人及其生活共同体的生活史(包括落难史),了解他们在“历史上”怎样对待困难、怎样对待助人和受助都是相当重要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要有效地助人必须去认识和理解社会制度。这是一系列使受助者之所以如此(落难)和可能有利于他走出困境的各种制度的总和。看起来制度是中立的、无偏的和公正的,但任何制度,特别是社会福利制度都有其价值偏好,从而影响着福利在社会中的分配。社会制度与其他文化及现实因素一起,形成合理性(合法性)观念,支配着人们寻求福利的行为,也影响着人们的福利伦理观念(如受助之合理性、适宜性)。这样,理解受助者就必须理解他所遵循的相关制度,其中包括民间的、非正式的与互助、正当、合理等观念相关的制度性规定。
这样,如果社会工作者真正认同了利他主义的价值,并设法去帮助受助者,那么他就应该去研究受助人所享有的文化和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去研究他的生活史和现实处境。这种研究不似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一种超越价值、价值中立的纯学术研究,而是一种沟通行动过程和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这种价值介入并不是损害科学研究的价值,而是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体现研究的功能取向。社会工作者的上述理解、沟通过程自然是与受助者的合作过程,是一种充满合作与否的理解与合作过程,但是,这种合作与助人的利益取向不应成为社会工作的不负责任的“煽动”和无节制的相互强化的行为。这正是社会工作者的科学性和理性发挥作用的空间。
四、利他主义——社会工作的实践与研究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应该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实践。在利他(助人)理念的引导下,社会工作者应该以自己对利他目标的追求去开展工作,并期望达到理想的结果。然而由于社会工作是在变动着的情境下社会工作者同服务对象的互动过程,其复杂的变动性是任何规则所难以包容的,所以,认真地研究这一过程并共同选择适宜的推进方式是社会工作更有效地达成目标的条件。于是,社会工作实践同时作为一种研究过程即成必然。
由于社会工作具有价值关联性和实践性特点,所以,采用行动研究方法比起一般的理论性、非参与研究方法更加有效。或者说,一个优秀的社会工作者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知识和技巧,也应该具有处理复杂的社会工作任务的能力,其中包括研究的能力。这种研究不是纯粹理论化的构思,而是对于助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科学解释和对于推进助人过程方法的理性的、符合实际的选择。显而易见,具有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者可以实现实践与研究的结合,并以研究推动实践。在达致有效助人的目标方面,行动研究法有不可替代的适宜性与有效性:实际上,任何一个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只要他信守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如每一个受助者、每一件事都是独特的),那么他实际上就会在工作过程中实施行动研究,因此行动研究应该是存在于有效的、开创性社会工作之中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一位社会工作者都是行动研究专家,借助于行动研究,社会工作者可以有效地推进助人过程,也可以同时积累理论性经验。社会工作者借助于行动研究的成就差异,不但受他的追求取向(偏于实践的还是偏于研究的)的影响,也受社会工作者的科学研究素质的影响。在这一方面,怎样把握利他取向与实践过程、研究过程的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