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民法典》新译本的简短说明
拙笔翻译的《法国民法典》已分别由国内三家出版社出过不同版本。近年来法国立法机关对这座年过200的“法律大厦”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整、补充或“拆除”,2004年以后修改更趋频繁,这不仅说明法国的社会政治思潮、现代生活观念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民事生活的深刻影响,也说明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原来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今法国社会的变革现实。虽然在这部法典里有关所有权、役权以及债权与债务方面的许多规定至今仍然保持了1804年的最初文字表述——这当然表明《法国民法典》的最初制定者对民事生活规则的准确把握和高超的立法技术,但是,现行的《法国民法典》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拿破仑法典》,而是一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民法典。法典中修改得最多的内容主要涉及人的身份能力、人权与人格权的保护,遗传学研究成果的运用对人的身份的影响,产品责任与人身保护,尤其是2004年5月26日第2004-439号法律与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法律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修改幅度更大,继承法部分几乎全部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总体上反映了法国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对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对儿童(子女)权利的重视。2007年3月5日第2007-308号法律又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西方社会对夫妻离婚所持的观念比较宽松,《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也有所跟进;此外,法典全部条文不再使用“非婚生子女”这一术语,取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区分”,增加了有关财产托管、电子文书方面的规定以及同性恋婚姻入典等内容。但是,法典有关财产与契约方面的条文一直少有修改,这也体现了自大革命以来法国社会财产关系与经济生活规则的相对稳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典》自1804年问世以来在体系上一直保持着“人法”、“物法”、“债法”三卷的整体构架。法典第二卷的标题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而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归入了有关契约、继承、赠与、遗赠、担保、时效、占有等多方面的内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几乎将所有权变成了法典的中心,可见所有权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但这部法典仅有很少条文提及“物权”,例如,第457条与(现在的)第2393条。后一条文规定:“抵押权是指在用于清偿某项债务的不动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原第2114条)。在这方面,该法典更多使用的概念是“财产”而不是“物权”,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物权”始终没有独立成卷。但是,2006年3月23日第2006-346号法令(ordonnance)对《法国民法典》再次进行了修改,将法典原来的三卷改为五卷,原第三卷第14编“保证”、第17编“质押”、第18编“优先权与抵押权”等三编被移到第四卷,编章安排与内容都有所修改和增加,卷名定为“担保”(les sûretés)。原第19编“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的标题改为“不动产扣押及买卖价金的分配”,仍然保留在第三卷内;与此同时,法典还增加了第五卷“关于适用于马约特的特别规定”。2006年4月21日的法令又废止了旧《民事诉讼法典》第673条至第779条关于不动产扣押的全部条文。这样一来,尽管法典编排上的改变对相应条文的内容本身并未引起根本性变革,但对于保持了200年体系不变的《法国民法典》来说仍然是一次不小的结构性变动,反映了立法观念的变化。此外,我们看到,现行的《法国民法典》中大量条文文字很长,不像《拿破仑法典》的文字表述那样简洁,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
法国法律、法规数量极多、修改极为频繁,甚至可以说“超出我们的想象”,在国内研究外国法律,要想适时了解其变化情况,确有很多困难。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及时安排了这一新译本的出版,本书是在法国Dalloz出版社2009年版“Code Civil”的原文基础上翻译并按照“légifrance”2009年11月20日发布的条文修订而成,是2010年最新版本的《法国民法典》。
为了便于读者进行对比研究,凡是有很大修改的条文(有些条文此前已有多次修改),原条文均移至本书最后作为附目,少数放在新条文下作为脚注。法典中有一部分条文设有分条,例如第21条,随后有第21-1条等,属于相同内容的详细规定。有些条文序号之后、正文之前括号里的年、月、日及法律编号表示该条文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条文中间的括号标明的年、月、日及法律编号表示相应文字的最后一次修改,并在括号后用引号标出。限于篇幅,本书仅选译了法典编撰者归入的很小一部分法院判例对条文的解释。条文中间少数术语附有原文。
罗结珍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