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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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宽度、跨度与责任分等

由权责等级推而广之,还将出现管理的宽度问题。管理宽度,指一位长官直接管理的下级人员与部门之多少“管理宽度”,通称“管理幅度”。“幅”含有宽度之意,如像“幅面”;但如“波幅”之“幅”,就包括波的高度了。所以本书改称“管理宽度”,以求更明晰贴切一些。,这将对层级的多少发生直接影响。

管理宽度与层级变化 管理宽度问题,首先与管理者的能力相关。法约尔设想了一种4×4的部门层次结构,厄威克则把最佳管理宽度设定为5—6人朱国云:《组织理论:历史与流派》,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87页;孙云:《组织行为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3页。。一般认为,管理宽度应在5—6以下哈密尔顿爵士认为:“普通人的头脑在应付其他人的头脑时,在3个人到6个人的范围内才有效。”当然,适用的宽度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的控制宽度达132人;艾森豪威尔任校长时,被建议把控制宽度限为3人,引起了他的不满。戴尔:《伟大的组织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在总管理对象一定的情况下,若管理宽度变小,则组织层次必然增多,组织结构发生变形,变成“垂直”结构。“垂直”结构的特点,是对下属的监管变强据罗宾斯的计算,假设两个4100名员工的组织,一个管理宽度为4,一个管理宽度为8,则前者需要多设两个管理层次,多设约800名管理人员。见其《组织行为学精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282页以下。从事监管的人员增多,无疑会造成监管与控制的强化。,下属的自主权减小,信息扭曲增大,分配的不平等增大。而管理宽度增大之时,就会发生相反的变化,组织外观变得“扁平”了,监管变弱,下属的自主权增大,信息扭曲较小,分配较为平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等级组织越扁平,其中的权威就越分散。”唐斯:《官僚制内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以下。关于层级过多造成信息失真,参看同书第125、144页以下。又参赫尔雷格尔等:《组织行为学》(第9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1页。一般认为,垂直结构比较适合专业分工细致,各职位之间依赖性强的组织;若各个职位的行为不确定,则适用扁平结构。目前企业管理的一般倾向,就是“领导范围最大化”和“等级最小化”,即扩大宽度、减少层次新将命:《领导能力》,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148页。

下管六部,对尚书省的长官来说,可能是一个适当的宽度。朱元璋废宰相、直接面对六部,从政治上说打击了相权;从技术上说,皇帝的管理宽度扩大了6个,层级减少了;但因皇帝的个人能力各异,监管未必真的强化了。地方行政的管理宽度,尤其变化多端。周振鹤先生认为:“一般而言,层级越多,上下阻隔越远,政令不易贯彻,下情不易上达,中央政府也就越难进行有效行政管理。因此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要求有尽量少的层次。”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两千年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上)》,《复旦学报》1995年第3期。

秦汉实行郡县两级制。郡守被比为古代的诸侯,可以自为条教,其责任与事权都大于后世,中央监管相当简洁。这是因为,在相当一段时间中,若不计王国的离心倾向,则各地的向心力和忠诚度相当之高,不存在挑战中央的强大势力。汉廷对京师的安全相当自信,中央兵不过两三万而已。中央直接面对一百多个郡国,以十三州部刺史承担监管,给郡守以重大自主权,朝廷是很放心的。但汉末情况发生了变化。战事频繁,用大区形式来统筹军政,势所难免;割据趋势,进一步刺激了层级的增加。魏晋南北朝中,州和都督区先后成为行政层级,形成了府(军府,即都督区)、州、郡、县体制。

汉代人口众多,地方行政体制却比较“扁平”;魏晋南北朝各政权所辖人口少得多,地方层级反倒增加了,变“垂直”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层级的增加有利于集权与控制。“扁平”将造成权威的分散,而管理宽度的减小与管理人员的增加,能明显强化监管,尽管这时行政效率下降了。所以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层级的增加,是针对政治动荡、集权弱化的一种应激反应。(至于此期权臣利用都督区抗衡中央,属于政治问题,不是制度问题。)“层级少则效率高”的论断可以成立,但“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要求有尽量少的层次”的说法,就有些片面了。当前中国地方行政层级达四五级之多,很多学者在呼吁减少层级,主张“省管县”,或在城市中取消“区”孙立平先生说:中国中央到城市社区的层级多达5到6级,在世界上各大城市中很少见,“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层级过多、机构臃肿、公务员队伍庞大的弊端,与这种行政区划格局是有密切关系的”。见其《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又参陈小京等:《中国地方政府体制结构》,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0页;薄贵利:《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113页。。这么做肯定能够减员增效,却将削弱集权与监管。在效率与监管两方面,当局得费神平衡;若集权与监管放松了,也非其所乐见。中国历朝行政大区的形成,往往与监管的需要相关。那些行政大区有来自军区的,有来自监察区的,也有来自中央派出机构的。

除了管理宽度,还有管理跨度的问题,也就是上级向下管理的层次多少的问题,例如下管一级、下管两级或更多级之类。从1983年始,中央由过去的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王武岭:《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以解决任免烦琐、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中央直管的干部有2000多人,省市两级管理的干部约1000—2000人。但多数省份实际是“下管一级半”,县级党政一把手由省委直接管理,而不是由地(市)委管理。。据称改革措施取得了成效。

任命权的管理跨度 在中国古代,官员的任命权也存在管理跨度问题。汉朝六百石以上官,由皇帝下诏任命;四百石至二百石,丞相任命;郡国的百石官属,二千石长官自行任命。人事权呈现为三大跨度。丞相到六百石官的任命,还有专门仪式,由不同等级的官员“赞”及授予印绶卫宏《汉旧仪》卷上:“拜御史大夫为丞相,左右前后将军赞,五官中郎将授印绶。拜左右前后将军为御史大夫,中二千石赞,左右中郎将授印绶。拜中二千石,中郎将赞,御史中丞授印绶。拜千石、六百石,御史中丞赞,侍御史授印绶。印绶盛以箧,箧绿绨表,白素里。尚书令史捧,西向,侍御史东向,取箧中印绶,授者却退,受印绶者手握持出,至尚书下,乃席之。”《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5页。。唐朝“五品已上以名闻,送中书门下,听制授焉。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7页。。具体说就是三大层次:第一,流外九品吏员由尚书省判署,称“流外铨”、“小选”。第二,流内九至六品官,属吏部、兵部“流内铨”、“大选”。六七品送付吏部尚书选任,称“尚书铨”,八九品送付两位侍郎分别选任,称“中铨”和“东铨”,合称“三铨”。随后尚书都省审核,皇帝旨授。第三,五品以上官构成又一层次。四五品官、员外郎、御史及供奉官,由宰相进拟,皇帝制授;三品以上官,由皇帝亲择而策授宁欣:《唐代选官研究》,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隋唐五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4—445页;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64—165页。。管理跨度极为清晰。

宋朝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封爵,加检校官,并用制,即由皇帝下制书任命。新任的知州,在上任前还要行“陛辞”之礼,皇帝在殿廷上为其遣行,并有指示激励之辞。元朝的一品至五品官,以制命之。清朝皇帝对中外高官用“特简”、“亲简”之法任命。大学士、各部长官、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出缺,或由大臣推举,或由内阁、军机处列名,皇帝简用。一些虽品级不高,但权责俱重的官职,也属于“请旨缺”,由皇帝特旨简放。军机大臣掌机要,由皇帝亲自从内阁部院调用。中级官员任用,须由吏部“引见”皇帝,皇帝面试,把印象批写于引见单上,吏部奉旨执行。

监察权的管理跨度 监察权也有管理跨度问题。汉朝规定,“刺史不察黄绶”。按,秩比六百石以上官,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官,皆铜印黄绶。刺史主要监察二千石郡守及六百石以上县令,四百石至二百石的“黄绶”县长、丞、尉,由郡守监管,刺史不问。首都司隶校尉的监察跨度,就非常大了,京师及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的范围之内,“无所不纠”,唯不察三公。

考核权的管理跨度 考核权的等级分配,经历过变化。秦汉魏晋的通例是长官考下属,用西晋杜预的话说,就是“委任达官,各考所统”《晋书》卷三四《杜预传》。。北魏考课,采用了“五品以上,引之朝堂,亲决圣目;六品以下,例由敕判”《魏书》卷十九中《任城王传》。这个制度是魏孝文帝建立的。同书卷七下《高祖纪》:“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的办法,即皇帝亲考五品以上官,尚书省主考六品以下官。唐朝的分等考课之法,更细密了。学者形容说:“如果以甲、乙、丙、丁代表4个由上而下的行政层级,那么,汉代丙考丁、乙考丙、甲考乙的状态,现已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丙考丁,乙考丙,甲考乙、丙、丁。”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06页。唐代考课层次,与官僚的任命层次相近。三品以上的大臣、亲王及各地的大都督等,其考课由考功司与有关部门协调,具录各人功过后,状奏听旨裁决,是所谓“内考”;四品至九品官由尚书省协同主考官校定,再由宰相及皇帝审核;流外九品吏员的考级,由尚书省最终决定。四品以下官员,凡按劳考进阶而至三品,或六品以下官员升至五品者,必须由皇帝亲自下诏,方能授阶。

责任分等 在行政组织中,一份权责将涉及若干权责,每个职位都有其上级、同级和下级,有主管者与合作者。为处理这种关系,还要确定责任的分等。秦律之中,已有了很多上下级与同级间连坐的条文。例如,县廷中啬夫犯罪,若罚二甲,则其上司县令、丞罚一甲;若罚一甲,则县令、丞罚一盾刘海年:《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收入《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汉朝有“监临”、“主守”概念,分开了上级长官与主管长官的不同权责。唐律:“监临,谓于临统部内;主守,谓躬亲保典之所者。”在唐朝“监临”又分为“统摄”、“案验”两种情况:“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统摄者,谓内外诸司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主守”也被区分为专职与临时两种情况:“主守,谓行案典吏,专主掌其事及守当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其职非统典者,谓非管摄之司,临时被遣监主者,亦是。”《唐律疏议》卷四、卷六《名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7、139—140页。

在责任分等上,唐朝还有“四等官”的制度,用以追究同一官署中不同成员的公罪罪责。在各官署内,“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长官”指正职,“通判官”指副职,“判官”是具体负责的官员,“主典”是具体办事的吏员。以大理寺为例:“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唐律疏议》卷五《名例》,第110页。在发生罪错之时,“各以所由为首”而区分轻重主从,依次递减一等处罚罪错责任的具体分配,可参钱大群、艾永明:《唐代行政法律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以下。。这种四等官的制度,在唐初还曾影响了流内品与流外品的结构。据叶炜君揭示,南北朝流外官中所有诸司长官、通判官、判官,在唐初进入了流内;而昔日在流内的令史、书令史等主典官,则在唐初下降到了流外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就是说,流内外的分界,与责任分等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