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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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职等与层级

权责与职位 “权责”指职位占有者行使行政意志的空间,其依法承担的任务与责任,及其可支配的资源。“权责”是构成“职位”的最基本要素。如果一个官号上没有配备“权责”,那么它就变成了一个品位,不再是本书意义上的“职位”了。在本书中,“职位”一词一般特指职事官,不包括品位性官号。

职位结构是最基本的行政架构,但单纯的职位结构,更大程度上是一般官制史的问题,不是官阶研究的特殊问题。这里所进行的是“品位视角的官制研究”,而不是“职权(或职能)视角的官制研究”,所以对职位结构,我们的关注主要是职位之间的等级关系,及职位结构与人员结构的等级关系。

一般说来,权力大小、任务轻重及资源多少,与品秩高低成正比。品秩较高的职位,则权力较大、任务较重、可支配的资源较多;品秩较低的职位,则权力较小、任务较轻、可支配的资源较少。英国的行政文官等级,分为行政级、执行级、事务级、助理级、勤杂级。法国的A类文官称行政职,从事计划管理;B类文官称执行职,承担执行法律命令;C类文官称技能职,处理一般简易工作及技术性工作;D类文官从事最简单的工作,如信差、大楼管理员之类。这都显示了等级较高者,权力较大、任务较重。此外职位等级的安排,还可能与“责任时间跨度”有关杰科斯说:“我们出乎意外地发现,任何一个级别上的组织成员的责任,都可以用其完成任务所需最长时间来衡量”,“具有相同责任时间跨度的人往往负有相同重的责任,要求相同水平的工资,而不管他们的职业或实际收入如何。责任的时间跨度由底层的一天到顶层的20年,所付工资也有1.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不等”。《对科层制的称赞》,收入《国外组织理论精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345页。

在职位结构中,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各种等级,如职等、职级、官署等级、行政层级等之类。把它们区分开来,才能讨论其间可能存在的等级关系,例如“刚性等级关系”与“弹性等级关系”,及区分等级高下的原则。

职等与职级 所谓“职等”(grade),是指工作性质不同,因而处于不同职类,但工作繁简、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相近的职位归类。美国文官GS18等,算是一个典型的“共同职等”。“职级”(class)是权责相近的职位的总和,因其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不同,而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工作性质相近,但等级不同,这就是职级。职级可能在共同职等中占据若干级,也可能单列。职等主要是用来分等的,职级则凸显了各个职类的特殊性。

汉代的“若干石”秩级,把各职类的官职容纳其中,显然具有共同职等的性质。如把秩级看成“职等”的话,则比六百石的中郎、比四百石的侍郎、比三百石与比二百石的郎中,就可以看成郎官的4个职级,其工作性质都是执戟宿卫,属于同一职类。千石县令、六百石县令、四百石县长、三百石县长,也算是4个职级。秦汉秩级只是职位等级,不是个人品位,在这一点上,它与美国的18个职等很相似。魏晋以下的九品官品,从纵向的层次覆盖与横向的职类覆盖来说,无疑也具备共同职等的功能。然而美国的18个职等只是职位等级,九品官品却把文阶、武阶、勋官、封爵等个人品位也容纳在内,是一种更复杂的“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体制”。这就是二者不同的地方。

基于统属关系的等级安排 区分职位等级的原则,第一是统属或监管关系,第二是对职位重要性的评价。职位被安排在不同的行政层级上。“行政层级”永远是最简等级。当代中央政府的行政层级,有国务院、部、司厅、处、科5级。而职位等级,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总理,副总理及国务委员,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厅级,副司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共10级。可见仅因副职的设置,职位等级就会比行政层级繁密一倍。

汉朝的禄秩体制下,百石是吏员的层次,包括掾属、令史等,他们承担着各官署的日常行政。六百石构成又一层次,是地方县令和中央诸署令的秩级。诸署令之上是列卿。掌文教的太常卿之下,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署令;掌财政的治粟内史之下,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署令。二千石郡守、国相,中二千石的列卿,构成又一层次。若再以丞相或三公为一层次,则汉代行政层级只有4层。东汉约有16个秩级,若不考虑其中的7个“比秩”,即由“比若干石”构成的秩级,则秩级只有9个,大约也是行政层级的一倍。这是很简洁的。

唐朝的官职层次,大致分为三品以上长官、四五品的中级官职和六至九品的官吏,以及流外吏员。清朝的文武官员,大致也可以为三品以上的大僚、四五品的中级官员、六品以下官员及流外胥吏4个层次。

行政层级的数量最少,而且最难变动。这是一种“刚性等级关系”,因为它是由官署、官职间的指挥统属关系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例如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体制,就是“刚性等级关系”的典型例子。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等构成了第一个层级,六部构成了第二个层级,再下面的“司”构成了第三个层级。清朝六部诸司以下,还有科。这种等级关系是不可变的,就像爷爷比爸爸大、爸爸比儿子大一样。以唐为例:尚书令正二品,左右仆射从二品;六部尚书正三品,其副职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二十四司郎中从五品上,员外郎从六品上;办事人员主事从九品上,令史、书令史及掌固并为流外官。尚书省诸官的品级,其相对高低都是刚性的。

基于监管关系的等级安排 “统属”关系之外,还存在着“监管”关系。这时候的品秩如何确定,就有较大弹性了。监管者的品秩可能高于、但也可能低于被监管者。汉朝的州刺史六百石,郡太守二千石。刺史辖区虽然大于郡,但刺史只是监察官,所以其秩级低于郡守。顾炎武这样赞扬刺史制度的优点:“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407页。“小大相制,内外相维”,就是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意思。如果刺史的秩级高于郡守,就可能变成郡守的上司,不再是监察官,而是行政官了。魏晋以下,因为州已变成了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所以州刺史四品,郡守五品,比之汉代,其等级关系倒过来了。

基于官署地位的等级安排 官署地位较高,则其中的官吏级别就可能较高;官署地位较低,则其中的官吏级别就可能较低。这是一种基于官署地位的等级安排。北齐的州郡县各分三等,各官署中的同名吏职依次而降。兹以北齐州府中的部分官吏为例:

上中下州因官署等级之异,其官属各降一二阶,呈三等之别。录事参军事一职低于别驾,但上州的录事参军事,却高于中州、下州的别驾。这就是官署的不同地位造成的。除了州府,军府僚属的品级随府主地位而异的情况,此期也相当普遍。

赵冬梅君的考察显示,北宋前期列入阶序的职事官,有的官品高,但在阶序中反而处于下位;有的官品低,但在阶序中反而居于上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阶序的构成原则,是机构优先、官品次之;在机构内部,再按官品顺序排列。卑品居于高品之上的现象,仅仅存在于不同机构的职事官之间赵冬梅:《北宋前期的“官与品轻重不相准”含义试释》,《北大史学》第1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也是官署地位影响官职等级的一个例子。

基于官职重要性的等级安排 若不存在明确的统属或监管关系,就要根据官署、官职的重要性,来确定其间的等级关系了。就是说在统属、监管关系之外,“官职重要性”也是安排品秩的原则之一。这种等级关系就有较大弹性了,因为对官职重要性的评价,“主观性”很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评价标准。同层级的官署、官职也可能呈现出高下。例如中国的各个大学之间并无统属关系,但若干大学被定为副部级,若干大学被定为司厅级。

这类情况在古代也有。例如州郡县,因户口、钱粮、地理、国防等方面的差异,通常都要进一步划出等级来。周振鹤先生概括说:“中国历代的行政区划是先分层级,而后在每一层级中再分等。例如秦汉时期有郡县二级,魏晋南北朝是州郡县三级,唐前期是州县二级,宋代是路州县三级,清代是省府县三级等等。各级政区之间都不可逾越,但在每一层级中,又以行政管理需要、地理位置冲要、人口多寡或税粮高低等标准划为几等,达到某一标准则升一等(多半是以户口多寡为准)。但等第升得再高也在本层级里头,不能越级,越级则有另外的规定。”周振鹤:《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5期。

当然,下一层级的品秩也有可能伸展到上一层级。北周就是如此。请看:

州郡县各5等。若计入雍州牧、京兆尹及长安、万年令,则是6等,从官品看,刺史、郡守、县令显有越级之处。可见官署等级是有较大弹性的。

地方行政单位数量大,而且彼此差异大,所以其间等级关系的弹性也比较大,容许考虑多种因素而做不同安排。汉代的大小县有秩级之别,但大小郡就不同了,大多时候郡守没有秩级之别,其长官都是二千石。郡县两级采用了不同原则来安排等级。

中央官也有类似情况,对官职重要性的评价不同,就可能导致品秩差异。如秦汉的列卿,即奉常(后改太常)、郎中令(后改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中尉(后改执金吾),处于同一行政层级,从秩级说都是中二千石,但其排序却有过变化。秦帝国重法制、重财政,所以在诸卿之中,居首的是掌管司法的廷尉、掌管财赋的内史;掌管祭祀、礼仪和文教的奉常只能垫底儿,叨陪列卿之末座。汉廷尊儒,情况就不同了,太常被认为“事重职尊”,转居“九卿之首”了《艺文类聚》卷四九《职官五·太常卿》引《汉官解诂》:“太常掌社稷郊畤,事重职尊,故在九卿之首。”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01页。。魏晋九卿同居第三品,但太常、光禄勋、卫尉三卿尊于其余六卿。南朝萧梁实行十八班制,九卿变成了十二卿,太常卿十四班,宗正卿、太府卿十三班,卫尉卿十二班,司农、少府、廷尉、光禄卿十一班,太仆、大匠卿十班,鸿胪卿、大舟卿九班。处于同一层级的列卿,竟然出现了六等之差。唐朝重太常、宗正,二卿居正三品,其余七卿居从三品。北宋元丰改制后,太常卿、宗正卿正四品,其余七卿从四品。

在对同层级的官职做不同等级安排时,我们看到了不同做法。直接用官品区分高下,最为简单。唐朝的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其余五部侍郎正四品下,用以凸显吏部的重要性。但也有其他处理。例如同层级的官职使用同一秩级,同时另用位序区分高下,如秦汉列卿。还有另设等级以区分官资的,如梁十八班制。尚书在汉代都是六百石,在魏晋南朝都是第三品,而在萧梁十八班下,吏部尚书十四班,列曹尚书十三班;尚书吏部郎十一班,其他尚书郎第六班。东汉郡守都是二千石,但郡本身又有剧、中、平之别,相应地,有小郡守迁大郡守的制度。大小郡的差别,在秩级上不予体现,但在迁转资格上体现出来了。

统属关系是一种刚性等级关系,“官职重要性”则有相当弹性,因为对官职的重要性评价取决于很多因素,甚至因观念而异。秦朝列卿以廷尉、内史居首,反映的是秦帝国对法制、财政的重视;汉武帝以后太常居首,则反映了“独尊儒术”之后,对祭祀、礼仪与文教的重视大大提高了。又如在明代,孔子后裔“衍圣公”为正二品,龙虎山的“正一真人”也在正二品,这种品位待遇,也属弹性等级关系。

“弹性等级关系”尤其能反映传统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因为在这时候,“身份考虑”经常重于“运作考虑”,从而表明身份安排也是主要组织目标之一。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嫔妃与女官,她们往往拥有正式爵品,这是现代社会不会有的。不能说女官没有权责,然而其行政重要性,毕竟不能跟朝官相比,其等级安排是极富弹性的。北魏的女官,二品到五品;刘宋的女官,一品到七品;唐朝的女官,五品到八品。女官的职责没多大变化,其品级却变化颇大。宦官的品秩与此类似。汉代的中常侍、中黄门,本来分别是千石、比百石之官,后来增至比二千石、比三百石,就反映了东汉宦官的权势上升。

基于与皇帝亲疏的等级安排 女官、宦官,我们归入宫廷官。此外宫廷官还包括侍卫、侍从之官。宫廷官与朝廷官的相对等级关系,我们纳入“宫—朝”概念下加以讨论。“宫—朝”概念,提示了又一等级安排的原则,即以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关系,来评价官职重要性,并据以安排等级。这就具有政治意义了。宗室、外戚的品位问题,也可以纳入“宫—朝”范畴。进一步说,政治意义的等级安排原则,还体现在对“贵—贱”、“士—吏”、“文—武”、“胡—汉”间等级关系的处理之上,详见本书第十一章。

品秩要素的分等 品秩的构成要素是权责、资格、薪俸、特权与礼遇,“权责”而外的后4项,都有可能另行设置等级。前面已经谈到,汉代郡守的资格等级就不同于其秩级,大小郡的秩级没有区别、薪俸没有区别,但资格高下是有区别的。梁朝的班位专以安排资格,与官品也不尽一致。资格、薪俸、特权与礼遇既可以配置于职位之上,也可以直接配置于品位之上,这时候就超出了职位结构,而进入品位问题了。

官员的个人品位,比职位等级的弹性更大,因为这已超出了职位结构,已不受统属、监管关系及行政重要性的限制了。汉代的大夫是品位性官职,光禄大夫比二千石,太中大夫比千石,谏大夫比八百石。它们属于无权责、无印绶的散官,彼此不相统属,其秩级安排的弹性相当之大。魏晋南北朝的大夫,还有将军号,与拥有者的职事官品往往很不一致。流外吏员,可能拥有流内的将军号。唐代后期,尚书六部之官发生了“品位化”,开始向阶官变质,于是,其间的等级关系随之而变。六部转而以“行”为序,吏部、兵部为前行,户部、刑部为中行,礼部、工部为后行,按“后—中—前”的次序升迁,而不是按官品升迁。“后—中—前”的次序只反映官员的资位变化,与职位、职事无干了。

概而言之:

1.职位等级分为不同类型,例如职等、职级、官署等级、行政层级等。

2.最基本的等级是行政层级,它以统属关系为基础,是最简洁的等级,而且是一种刚性的等级。

3.同一行政层级的官署或官职,可以因其重要性不同,而造成品级安排的不同,这时就可能出现“弹性等级关系”。

4.资格、薪俸、特权与礼遇等要素,可以各自独立分等;它们除了配置于职位之上,还可以配置于品位之上。

5.超出职位结构的官员个人品位,其等级的高低与疏密设置具有最大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