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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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duration of copyright)是指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即告消灭,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和资源,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和无偿地使用。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死亡起算主义,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若干年限,大多数国家采此起算方式;二是发表起算主义,即著作权的保护自发表时起若干年限,与作者生存无关。我国兼采这两种立法例,并对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保护年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 4.1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关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德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作出区分,一律规定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亡后70年。《德国著作权法》第64条第1项。《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作者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1-1条。《伯尔尼公约》则规定,精神权利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后精神权利也仍然存在;当作者死亡后,至少在经济权利的保护期内,精神权利仍应受保护。《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

由于作品的价值到底能够延续多久很难确定,因此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的确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当自然人作者死亡或者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著作人身权由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机构维护,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对于发表权,其保护期限与相应的著作财产权相同。

▶ 4.2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各国立法均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定,由于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相应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也不一样。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作者为自然人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即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在何时发表,在作者有生之年均享有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至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第二,合作作品,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以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第三,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第四,摄影作品、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第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