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大多是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它们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关系。其中国家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等与国际经济关系特别有关,对国际经济法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原属殖民地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外国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早在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肯定和承认了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明确规定自由开发自然资源是主权所固有的内容。1962年12月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国家的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自然资源是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任何国家都不得阻碍资源国自由行使这一主权权利。同时,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领土和民族,对于其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外国投资给予优惠待遇。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内政。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长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明确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给予赔偿时,要考虑到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实行国有化是其经济主权权利的行使,国有化赔偿问题是国内法管辖事项,而不是依传统的国际法进行赔偿。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公平合理”。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互利密不可分,否则就会造成对这一原则的曲解。
我国早在1954年就提出了平等互利原则,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各国政治上平等,而且要求经济上的互利。可以说,公平互利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和发展。
实行公平互利,是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战后,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与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交往,造成富国更富,贫国更贫的不公平局面。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特别提款权是按认缴金额确定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无力认缴较高金额,实际上很难享受到利益。又如,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无条件、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来说,就很难实现公平竞争和平等互利。
根据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在一般国际经济关系中应遵循平等互惠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以及任何歧视待遇,还必须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对等的优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必须对发展中国家给予非互惠的特惠待遇;在技术转让方面,必须制订符合发展中国家需要和条件的技术转让国际行动准则,使技术转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技术和经济,并防止卖方滥用权利;在国际金融方面,必须让发展中国家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一切决策过程,尽力使足够的资金流入发展中国家,国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以较优惠的条件优先照顾发展中国家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努力下,关贸总协定正式确认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给予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和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从而向公平互利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后,WTO的有关协议也都订有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多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发达国家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掠夺和剥削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权没能得到尊重,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反作用。在生产高度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着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依赖的关系,损害对方,对自己也会造成损害。正如《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长和发展是紧密地互相关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
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如开发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国家共有资源,各国应合作采取事先协商的制度,以既适当利用自然资源,又不损害他国的主权和利益。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在一个均衡的世界经济意义上鼓励结构变革,并使这种变革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实行这种结构变革,各国应在国际贸易和商品、货币制度、科学技术领域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发展中国家还应加强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合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