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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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则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分九章,第一章“总则”对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在这一章里,对以下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管理办法》制订的目的与依据

为什么要制订这个《管理办法》?这一点,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这里讲了四层意思,第一,是为规范试点工作。试点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这个规则的核心,就是管理办法。由于这是由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订和发布的,而这两个部门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主体的监管部门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部门,因此,这个《管理办法》无疑是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最基本的规则。当然,《管理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它的存续时间只限于试点阶段。这也反映了《管理办法》的阶段性特点。第二,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券化活动涉及投资人及诸多机构,他们的行为必须受管理办法的规范,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管理办法》负有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三,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作用,就是使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流动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管理办法》通过对证券化活动的规范,使整个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实现这一目标。第四,丰富证券品种。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又一个重要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品种主要是股票和债券,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证券品种类型太少。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固定收益类证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超过了公司债券。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步骤,因此,扩大证券品种也是制订《管理办法》的目的之一。

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这也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管理办法》指出,这个办法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订管理办法,必须在它们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活动,因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必须依上述两法对其管理。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信托关系,因此,《信托法》也是管理办法制订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机构的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还不仅仅是信托关系,因此,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管理办法制订的依据。例如,各相关机构之间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涉及《合同法》的内容。在《管理办法》里涉及这些内容的规定,就要依据《合同法》的要求来制订。为了突出重点,在“总则”里就不一一列举其他法律法规的名称。

二、明确证券化基本法律关系

在总则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这一规定,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关系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

为什么要用信托关系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关系?这是因为,证券化的本质,是要把信贷资产以证券的形式销售出去,但是这种资产又不像一个普通的商品,把它卖了,办个手续,如无特殊情况就不再与卖者有任何关系。相反,这种资产在变更所有者之后,它所体现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在通常情况下,银行还会作为贷款管理人负责回收贷款。同时,投资人在购买了资产支持证券后,它只拥有资产池的一个份额,并不直接对某一笔具体的贷款拥有所有权,而这个资产池由受托机构管理,不受发起机构控制。要使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再拥有支配出售资产的所有权,不再享有和承担这些资产的损益,使投资人真正拥有资产池的所有权,享有并承担池内资产的损益,必须用一种明确的法律关系加以规范。目前,在我国,唯一能够规范这种关系的只有信托关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这种关系为信托关系,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管理办法》对证券化信托关系的规定,严格区分了信托财产与相关机构财产的关系。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和其他所有相关机构,所有相关机构破产清偿时,不涉及信托财产。同时,这些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只归入信托财产。

《管理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信托关系的规定,在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的规定中得到体现。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证券,它是与债券、股票都不相同的一种证券,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那么,它与一般信托产品的受益凭证又有什么区别呢?应该说,就法律关系而言,两者并无本质区别。但是一般信托产品的受益凭证并不公开发行并交易流通,因此,不能算是一种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是公开发行并交易流通的,因此是一种证券。

三、明确各机构职责及相互关系

在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涉及诸多机构,它们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总则”必须规定清楚的。

在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涉及的机构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如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承销商、财务顾问、发行安排人等,在这些机构和个人中,有些存在于交易结构之中,有些在交易结构之外;有些是必不可少的,有些则有可能因交易结构或交易方式的改变而相互替代。在“总则”里,对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其职责和相互关系,都作了明确的说明。这些机构包括: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投资机构。

图3-1 信贷资产证券化各机构关系图

发起机构即通过证券化方式出售信贷资产的机构,它们是证券化活动的主角。发起机构通常是银行等贷款机构,因为只有这些机构,才存在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要。受托机构是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另一个主角。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特殊目的载体(SPV)不是以信托关系外壳进行运作,也不专设SPV运作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来运作,而由专门的信托机构来承担受托机构的功能。发起机构把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运用这些信托资产进行证券化活动,同时又与诸多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把证券化中的许多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去开展。贷款服务机构是在证券化业务开展后,对已证券化了的贷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主要是回收贷款的利息和本金。贷款服务机构通常由发起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而承担,以便发挥其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优势,按期如数收回贷款资产的收益。当然,贷款服务机构并不唯一地归属于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可以从实际出发,选择其他的机构充当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由发起机构以外的银行承担。证券化资产收益的回收和分配在时间上并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出现本金早偿或利息延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为了防止出现资金的混同风险,回收资金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是受托保管资产支持证券并分配收益的机构。目前,在银行间市场上,这一功能由中国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公司来承担。投资人是证券化过程中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他们也是交易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发行安排人或财务顾问是对证券化交易结构进行设计、对发行交易事宜进行筹划的机构,这一角色在不同的交易结构中是由不同机构来承担的。例如,在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首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工作中,都由发起机构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自己担任发行安排人和财务顾问的角色。但在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进行的证券化项目中,都请了渣打银行承担发行安排人的角色。承销商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负责发行事宜的机构。这一角色在不同的发行方式下,也可采取不同的做法。开发银行的前三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采取的都是招标发行方式,因此,他们并没有聘请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基本上都是最终投资人。但是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2007年首单ABS发行,都组织了承销团,选择了主承销商。对于这些机构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总则”都作了简要但非常明确的规定。

至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例如,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他们在证券化业务中也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为其不在证券交易结构之内,而且其业务也不仅仅在证券化方面,对他们的功能以及行为的具体规范,需要在专门的法律法规里体现,所以“总则”里没有一一作出说明,只是原则性地要求其与交易结构中涉及的机构一样,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关于各机构的相互关系,“总则”里明确了两点:第一,信托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处于交易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接受发起机构的信托,运用证券化资产,成为SPV的运作机构;另一方面,又委托各相关机构,履行贷款管理、资金保管、证券托管、证券承销的职能。第二,所有相关机构相互之间都通过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们都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

四、明确监管机构职责

在“总则”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第1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这两条规定,体现了证券化过程中银监会管机构、人民银行管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上的发行交易这样一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分工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交易,与这种产品的性质有很大关系,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它适合于在场外市场上由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不适合于在交易所内进行撮合式交易,也不适合个人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