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台湾所受英美法影响的法律
台湾地区采市场经济体系,四五十年前,台湾地区大量留学生赴美留学,学成后回台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将欧美资本主义管理的方式移植到台湾逐步实施,而法治亦为其中一环。台湾地区法律因属大陆法系,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自欧美引进的法律制度尚少,但自台湾大力引进外资投资台湾发展经济时期,“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主管草拟外国人投资条例、投资奖励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时,英美国家管理资本主义的各种商业活动的法律则不能不被借重及利用或参考。1976年《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可说是台湾引进英美法观念及原则的开始,其中Leasing and Franching的有关内容被大量借鉴。而在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成熟,日常经济活动的频繁,台湾参考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的观念及原则于2003年公布实行消费者保护法,其中消费者购买物品时的冷却期(cooling period)即为英美法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之一。至于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金融六法、保险及证券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大多参考借鉴美国在此方面的实务而立法规范台湾此方面的经济活动,使台湾在此方面的法治符合国际上的标准,使国际上跨国公司在台湾从事经济贸易活动时,有法可循,而不致要从事某行为时不预知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台湾除在上述各领域引进英美法外,在刑事方面亦同样引进英美法,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采取英美法的交互诘问制度(crossing examination)以及控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制度、污点证人等英美法的刑事政策制度,对发现真实及保障人权方面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由于此种制度尚属引进初期阶段,很多的磨合尚待慢慢建立。而日本一向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自2009年5月,刑事案件审判时将正式实行陪审团(Jury)制度,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借重英美法制度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