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英美法对世界各国及国际贸易的影响
当今世界众多国家的法治不外受到两大主要法系的影响,即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及大陆法系(Civil Law)。由于在17、18世纪是大英帝国(British Empire)主宰世界事务的全盛时期,英国人民及英国统治阶级所到之处,亦将英国的法律制度及法治引进当地施行,英国统治殖民地的时间愈长,英国的英美法的法制愈能进一步落实。当大英帝国没落后,撤离殖民地,该殖民地宣布独立自成国家时,英国的法治已根深蒂固地建立在当地而无从更改,因此在今日英联邦国家(Commonwealth Countries),均为英国普通法所影响下的法系国家,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一百余国家及地区。美国虽不是英联邦的成员,但美国二百余年前殖民时期接受英国普通法为当地的法律,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因此,施行英美法系的国家及地区,在整个世界中超过一半以上应不为过。又由于20世纪及21世纪仍以美国立于主导地位,其影响所及使英美法影响国际贸易原则的建立及处理,例如海商法及保险法均深受英、美两国的影响,其他如国际上之谈判等,均可看到英美法的影子及影响,因此,大陆法系的学生学习英美法,决非崇洋,而是如何立于平等地位以争取到自己应得的权益,最起码亦不能受到欺侮而吃亏。换言之,一个熟知英美法背景、受过英美法训练的人士与坐在对面的英美人士谈判某一法律事务时,所得的结论虽不能说占到便宜,但吃不了大亏应该是可以预见的结果。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均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会员国,在WTO项下的各项规章的订立及实行,均受两大法系影响而为各国所遵守,例如在联合国主导下所公布的Unit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中的某些条文,可以看出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影响,特别是在联合国UNCITRAL主导之下另一有关国际间买卖商品之国际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CISG)于1998年开始实施。其中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之要约与承诺,将大陆法的观念与英美法的观念纳入其中,例如该公约第23条规定,国际贸易交易商品之要约采到达主义,当时民间之承诺亦采到达主义而不是采取英美法的承诺发信主义的原则。该公约目前已有五十几个国家参与签署,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及墨西哥等国。目前,欧盟(Europe Union)规模愈来愈大,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体,而欧盟的若干行政指令除规范了欧洲联盟的各国外,世界其他国家如欲与其进行贸易行为,则势必受其影响及约束,其中商品交易的国家,不能不留意欧盟所公布实行的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欧盟主要成员的英国是英美法的领袖国家,欧洲契约法原则中包括英国契约法中之观念自属当然,吾等研读法科之辈不能不注意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