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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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2007年1月19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是继1997年和2002年后,我国召开的第三次金融工作会议。鉴于前两次金融工作会议都是在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因此本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被视为新一轮重大金融改革开始的标志。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商业银行重组上市日渐完成,证券市场结构性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保险投资领域大幅放开,利率市场化、外汇体制改革亦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另一方面,金融犯罪案件亦不断发生,不禁令人对金融改革的效果和前景忧心忡忡。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15亿元的违法发放贷款案2006年3月28日,深圳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林等4人因涉嫌违法放贷总额达15亿元被刑事拘留。曝光,不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巨额房贷诈骗案2006年6月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查时发现一起严重违反总、分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引发的风险贷款事件,涉及金额1.29亿元。又摄入我们视线,金融大案要案的频频发生为世人所注目,被骗资金数额之大,触目惊心。分析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以下一些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金融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金融犯罪数量逐年下降

从1998年以来的相关统计数字看,金融犯罪案件的(法院)受理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0年处于最高峰,从2001年开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大幅下降,由2000年的8631件降至2001年的4924件,降幅高达42.95%。2001年以后,该类案件数量持续走低,2005年降到了最低。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在2002年至2004年间也呈下降势头,但并不明显,2005年有所上升。从总体上看,金融犯罪案件8年来基本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数量上。(详见表1和图1)与此同时,金融犯罪(公安立案的)在整个经济犯罪中的比例也呈逐年下降趋势。2005年只占到了整个经济犯罪的22.19%,与20世纪90年代末占63.67%相比,下降幅度相当之大。(详见图2)

表1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案件受理案件数有关金融犯罪1998—2005年案发率的统计数字分别引自《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9—2006年版)。

图1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案件受理数的直观图

图2 金融犯罪立案占经济犯罪比例变化

那么,2000年以后,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为何会呈下降趋势?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已经有效遏制住了金融犯罪的势头?笔者认为,以上统计数字仅仅是指金融犯罪案发率呈现的一种下降趋势,而且案发率的直观统计数字并不当然代表金融犯罪的危害、犯罪数额等的下降,后文会进一步介绍我国近些年来金融犯罪的危害巨大、个案犯罪数额不断增大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犯罪发案率的下降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犯罪得到了非常有效的遏制。我国自1998年以来之所以出现金融犯罪案发率下降趋势是由于诸多原因造成的:

第一,金融犯罪案件的案发周期性较长。大多数金融犯罪一般均是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有预谋的犯罪。正是由于事先的预谋性和手段的欺骗性,金融犯罪往往将被害人置于一种“猜谜者”的境地。当被害人感觉到有问题时,很难立即作出准确判断,难以弄清加害行为的性质,也不容易马上知道骗局背后真正的操纵者。可以说,由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集中整治金融市场,2000年查处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金融秩序混乱时期遗留问题的集中暴露,也由此导致2000年金融犯罪案发率处于一个历史高点。笔者认为,金融犯罪潜伏期较长的特点,决定了金融犯罪案件的暴露通常有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且金融犯罪也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

第二,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更加重视对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治,这也导致金融犯罪发案率呈下降趋势。1979年《刑法》中只有投机倒把罪等5个条文涉及金融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金融犯罪被系统化、规模化,且专门设置了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内的两节,形成有30个条文(第170条至第200条)、32个罪名的较完备的体系,在整个《刑法》分则中是条文最多的一类犯罪,是其他各类经济犯罪条文的二至三倍。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不仅增设了骗购外汇罪规定,还对现行《刑法》中不少金融犯罪规范作了修正性、补充性规定,特别是对有关证券犯罪增设了“期货”这一重大金融犯罪对象。随后的《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等均对诸如洗钱罪等金融犯罪进行了修正、补充。经过近十年对《刑法》的修正、补充,我国的金融刑事法制已经初具规模。金融刑法的相对规范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经过20世纪90年代末的集中整治,金融犯罪不断攀升的势头终于有所趋缓。

第三,近年来金融犯罪大案要案越来越多,且多为跨省、跨境甚至跨国性犯罪行为,案件错综复杂、牵涉面广泛,证据收集难度大,办案周期长,加之我国经侦警力配备和专业素质与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且金融犯罪往往与权力的滥用和滋生腐败密切联系在一起,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地区利益密切关联,案件背景复杂,使侦查工作更为艰巨,从而导致近年来金融案件侦破率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犯罪案件发案率下降。

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虽然反映出金融犯罪案件总数得到了遏制,但是这一趋势的变化并不容乐观,打击金融犯罪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据公安部2006年1月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通报,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2万起。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244起,同比下降16.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3284起,同比下降22.4%;金融诈骗案件7458起,同比上升1.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799起,同比上升51.9%。 上述数字引自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cenweb/portal/user/anon/page/policeWeb_CMSItemInfoPage.page? appId=00000000000000000129&categoryCode=500501&metainfoId=ABC00000000000001013,2007年1月16日访问。可见,尽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的立案数有所下降,但是金融诈骗案件的立案数则有所回升,遏制金融犯罪的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平衡。

(二)金融犯罪突出呈现数额大、范围广的特点

尽管从数据上看,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现今的金融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正如论者所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金融犯罪案件的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而进入90年代至今,案值日趋增大,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参见游小勇:《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其侦防对策》,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为例,2006年1—10月全国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额175.1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22.2%。 上述数字引自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cenweb/brjlCenweb/jsp/common/article.jsp? infoid=ABC00000000000035819&category=500501,2007年1月16日访问。相当多的金融案件虽然已被侦破,但是其所涉及的大量资金和财物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尤其是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犯罪,在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时,犯罪分子早已逃匿,赃款已挥霍、转移,难以追回,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取证和追赃工作陷入被动,造成的国家、投资者和被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誉,也成为诱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根源,由此产生的潜在性危害甚至比现实性危害更大。

另外,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更多的金融犯罪在活动范围、涉及领域、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方法上已经表现出很高的综合化程度,导致更复杂和更专业的复合型金融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多重复合型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金融犯罪案件的活动范围扩大,且很多完全突破了地域限制。无论是富庶的沿海发达地区或中心城市,还是贫困的内陆欠发达地区或偏远乡村,都毫无例外地发生过这样那样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且跨省、跨国、涉港澳台或涉外犯罪所占比重增加。二是涉及的犯罪领域几乎囊括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业务环节,相当多的案件既涉及银行或信用社,又涉及证券、企业、财务公司等多个行业和金融业务环节。三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既有金融从业人员,也有金融业以外的不法分子;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也有一般员工;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法人,而大要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基本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社会人员等,形成多重人员组合的团伙性内外勾结犯罪。四是进入21世纪,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突破了有限的财物损失,向深度延伸,由直接的财产侵害过渡到复合型的损害。例如,对金融机构、经济实体、地方经济甚至国家的信誉,包括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制度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也直接威胁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这些多重的损害往往是难以估量的。

(三)内外勾结作案已经成为金融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从很多实际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内外勾结是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特点。内外勾结表现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共同作案,即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共同策划、里应外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内部人员提供信息、凭证、印章等作案便利条件。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以较为多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为例,银行内部的同案犯主要为犯罪分子偷换客户印鉴,提供资金到账情况等内部消息,用伪造的凭证划出客户资金。在不少存单诈骗案中,银行内部的同案犯为犯罪分子提供存单样张,或提供办公场所供犯罪分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行骗。我国已破获的很多金融案件都有金融机构人员的参与,尤其是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据新华社2005年4月2日报道,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豪公寓”项目发放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勾结银行和律师三方联手编造假申报材料,骗取银行住房按揭贷款6.4亿元人民币转入外地其他项目,导致“森豪公寓”停工而成为“烂尾工程”。这是一起典型的“内鬼”与外贼勾结骗贷案例。根据行业规则,国内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付款,房地产商向购房者开具发票,表明已交纳首付款;第二步,购房者拿自己的身份证、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到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步,银行审核这些必备材料并认为合格后,方可发放购房者贷款。事实证明,在中行“森豪公寓”案中,每一步都是“内鬼”与外贼在作假。首先,华运达公司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购房者,制造虚假销售事实,从购房者身份、销售合同到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全是假的;其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也是假的;最后,银行“内鬼”在审核时,明知是假也照贷不误。经查,在这6.4亿元的骗贷过程中,共制造了三百多份假身份证、三百多份假合同、三百多份假法律文书,最终导致金融诈骗得逞。参见《北京“森豪公寓”骗贷6.45亿》, http://www.why.com.cn/eastday/node19599/node55326/node55329/userobject1ai985251.html,2007年1月25日访问。如此大规模“内鬼”与外贼勾结作假骗贷案令人震惊。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下属两支行因一起内外勾结的诈骗案损失了3.2亿元。此案发生在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间,当时诈骗团伙以长春市铭雨集团的名义,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采取私刻印鉴、印章,制作假合同、假存款证明书,伪造资信材料、担保文件等手段,进行贷款、承兑汇票的诈骗,诈骗总金额达3.2亿元。2005年2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建行吉林省分行原营业部所辖的朝阳支行、铁路支行的一起金融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涉案的原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朝阳支行营业部原主任于文辉等6名内部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次审判中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参见周芬棉、甫林:《金融大案背后的犯罪线路图:“内外鬼”勾结诈骗》,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30日。正如有论者所说的,某集资诈骗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利用高息集资、假挂失、涂改活期存折等手段诈骗社会投资公众的储蓄存款,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多,造成实际损失数千万元,关键就在于大量行贿银行人员在银行内部找到了“帮手”。参见李孟书、文盛堂主编:《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内外勾结作案已经成为金融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二、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犯罪形式日趋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

由于金融运作本身的专业性和多环节性,通常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无法完成金融犯罪活动中的全部行为。因此,金融犯罪多是预谋犯罪,犯罪分子具有职业化、组织化的倾向。金融犯罪的主体知识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大案要案的主体拥有大学甚至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他们通常具备很高的金融专业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及各个环节的特点,甚至研究过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犯罪活动策划周密,内部分工明确,赃款流向隐蔽,规避法律能力强,给案件的侦破与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同时,金融电子化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标志。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电子化的步伐无疑将进一步加快。但是,金融电子化在给金融业带来交易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风险,金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近年来所破获的金融犯罪,无论是犯罪手法还是犯罪过程,都越来越呈现高科技化的特点。金融犯罪领域的表现形式已由传统的手工涂改、制作假存单、假汇票发展到当今的利用计算机、信用卡等高新技术进行犯罪。更有甚者,黑客入侵篡改数据、窃取资金,施放病毒破坏程序,伪造电子货币进行欺诈等新型金融犯罪也随之出现,并呈蔓延之势。很多金融犯罪分子均是运用高新技术实施犯罪,金融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复杂程度已远非传统的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可比。正是由于金融犯罪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智能犯罪”或“白领犯罪”。

根据前文图表所列金融犯罪数据,2005年公安机关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3284起,可是法院受理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件只有1739起;公安机关2005年立金融诈骗案件7458起,可是2005年法院受理的金融诈骗案件却只有1641起。公安机关的立案数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出入如此之大,实在令人费解。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近年来大量金融犯罪案件所体现出的专业性强、智能化程度高的特点所决定的。在许多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具有高学历、高职务,不仅熟悉金融业务知识,懂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而且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心理及管理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也很有研究,他们针对金融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制定周密的作案计划,作案人员内外勾结,作案成功率高。同时,这类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在犯罪潜伏期内利用多种手段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或转移资金,因此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犯罪手段愈来愈诡秘。这就导致了不少案件由于取证的困难,虽然进入了立案程序,但是最终无法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二)涉众型金融犯罪呈不断增长趋势

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危害大、手法多且极具欺骗性,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几种常见形式是:

其一是非法集资型金融犯罪。具体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其二是虚构事实,非法买卖股票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业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或者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其三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又称“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是指投资者和银行,或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签订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十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进行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当然也承担了亏损的风险。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受到限制,目前仅中国交通银行推出了类似但风险大为减少的业务模式。其他以公司名义经营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均为非法。参见潘高峰:《网络炒汇案谜团:“理财顾问”炒光200万》,载《新民晚报》2007年1月15日。

以上所提及的种种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极大,如在集资诈骗涉及众多被害人的情况下,往往被害人情绪非常激动。尤其是在大部分犯罪所得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时,如何处理好被害人的财产发还就成为一个问题。我国相关的发还赃款制度和程序又未能有效建立,在确保被害人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方面,尚无现成的经验可循,一旦处理不好,就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已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的挑战。

(三)跨省、跨地区金融犯罪日益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人、财、物的流动空前频繁,地区与地区之间、省与省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多,联系日益紧密,金融犯罪分子跨省、跨地区作案也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往往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省、市,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案犯在流窜作案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通过中介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骗取营业执照,临时租用中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诱使省外客户携带汇票与其进行交易,然后以验证汇票为名,用事先伪造、变造的假汇票掉包,偷换客户的真汇票,提取现金后逃之夭夭。

近几年来,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例如,海南省海口市就曾连续发生几起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案犯先后从海口市各大银行骗取巨额现金,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充分反映了这类案件的特征和趋势。1999年12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接到报案,称大连市寰宇水产公司一张人民币50万元的现金汇票被海南蓝子公司的梁朝阳等人掉包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解付。经二大队侦查查明,蓝子公司在汇通大厦租用的临时办公室早已人去楼空,工商注册登记中的内容纯属虚构。50万元现金支票解付后,犯罪嫌疑人已将大部分现金提走,并伏案潜逃。2000年1月17日上午9时,二大队接到农行滨海河路分理处报案,称有人持假身份证到该分理处解付一笔巨额现金汇票。犯罪嫌疑人陈奋冒充黄立塌到分理处解汇提取现金80万元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参见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四)金融犯罪面临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繁荣了我国的金融业,也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风险。与此同时,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几年内,我国在包括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在内的配套还没有完全跟上,因而金融市场更容易为犯罪分子所窥视,特别是使境外有一定国际犯罪经验的犯罪主体有机可乘。据称,1979年至1995年,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千多亿美元的投资,其中有大部分是犯罪资金回流。2005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一份反洗钱报告显示,与2003年相比, 2004年流入中国内地的个人大额外汇金额增长了近1/3。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与国内洗钱交易增长有关。截至2004年底,央行和国家外管局配合公安部破获洗钱案件50起,涉及金额人民币5.7亿元及美元4.47亿。参见林安民:《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及其对策》,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可见,我国金融犯罪面临着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近些年来,外籍犯罪分子入境犯罪的重大案件急剧增加,如珠海市2001年10月破获的1号伪造信用卡案,粤港警方“和谐行动”破获的伪造港币案等。同时,随着境外商人投资的增多,在一些地方也形成了以境外黑帮分子为头目的地下黑社会组织,这些境外犯罪集团纷纷涉足金融犯罪。国际上的黑社会组织为了获得犯罪集团所需要的资金和掩盖非法收益来源,已开始大量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我国曾有专家预言:“国际性的巨额金融诈骗案及其他诈骗犯罪仍有可能增多。”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3年版,第355页。近年来的事实印证了以上分析和预言。尽管我国采取了各类措施严加防范,但是国内外诈骗分子采用假信用证、假票据、假国外银行汇款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了持假“VISA”卡购物的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颜某,随后又将涉案的另外3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其他4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同时查明上述8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都属同一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共缴获了144张假“VISA”卡等国际信用卡和价值90多万元的赃物。

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的另一个表现是国内人员与国外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中国金融机构的资金。他们大多数在国内实施诈骗,将骗取的巨额资金经过境内外复杂的金融运作后再转移出境。这样,大量的赃款就被转移到国外,使得公安机关的追赃难度加大。犯罪分子也有可能逃到国外,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这种内外勾结的案件随着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程度加大会越来越多。从近年来司法机关破获的大量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从事这类犯罪活动的,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既有国内人员也有国外不法分子,有的国外人员实际上是偷渡到国外非法取得外国护照的中国人,如某商业银行广西钟山支行被诈骗2.09亿元的案件就是此类身份的人所为。参见杨书文等:《金融刑事法律实务》,中国工商出版社1999年,第375页。

(五)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呈现延伸与扩大趋势

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且将向深度延伸和扩大。参见张智芳:《加入WTO后上海市金融犯罪的走势与防范》,载《长江论坛》2004年第5期。因为巨额的资金损失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造成其资产质量下降,形成大量坏账,一旦遭遇特殊情况,就可能出现支付困难,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传递性,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很可能会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引发金融风波,进而扩大为金融全局的风险,甚至可能引起政治危机,危及社会稳定。具体来说,金融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金融犯罪会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出现不良资产和坏账损失。按照新的贷款分类方法,所谓不良贷款,就是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它们的损失概率分别为30%—50%、50%—70%、95%—100%。参见王君等:《贷款风险分类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在形成不良资产的所有原因中,金融犯罪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实践的相关统计表明,直接或间接造成金融资产质量下降的具体金融犯罪至少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贪污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挪用公款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办理金融业务造成金融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金融票据诈骗以及贷款诈骗犯罪等等。这些犯罪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危及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原因。其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给金融资产安全和质量效益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玩忽职守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以及各类票证诈骗、贷款诈骗行为,都极大地威胁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序。例如,上海某银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科长郑建驰在负责发放“打包贷款”过程中,未履行应尽审查业务,不顾信贷员的反对,违法放贷九千六百余万元,造成损失八千五百余万元。参见张炜:《金融犯罪触目惊心》,载《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4月6日。当然,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不能仅仅归咎于金融犯罪。除了金融犯罪以外,还有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政策性因素等。

其次,金融犯罪还对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安全构成危害。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金融犯罪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至害因素,它的危害天然地超出了金融业本身。金融犯罪的这种连锁性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的:(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方面的犯罪,直接造成受骗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公众的财产损失。(2)有些票据诈骗、假冒信用证诈骗、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伪造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都可能造成银行开户单位、结算户的资金损失或货物损失。(3)违法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证券欺诈,都可能使证券市场中各类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4)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犯罪,本身就会连带出凶杀、伤害、纵火、投毒等暴力犯罪,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5)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供个人使用的犯罪,既可能将挪用款项用于赌博、贩毒、走私、购买换取假币等其他非法活动,并造成相应危害后果,还可能使客户失去有效运用资金的最佳时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6)洗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其扩张性更是显而易见。洗钱不仅为贩毒、恐怖活动、军火走私、有组织犯罪企业提供“燃料”,还给发现证实原始犯罪的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障碍。国家每年不得不在打击、防范这些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方面投入巨额资金。(7)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参见白建军:《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例如,贷款诈骗行为不仅是欺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殃及担保单位。

最后,金融犯罪不仅造成了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的物质财富上的损失,而且会引发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市场准入方面的混乱、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金融机构的信誉危机、公众对金融监管机关或币值及汇率稳定的信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政权危机。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6年,共有133个成员国发生过银行部门的严重危机或问题。1994年墨西哥爆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影响到巴西和阿根廷等拉美国家。此外,还有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0年底的土耳其财政金融危机以及2001年的阿根廷经济危机。以上所列举的不少金融危机均是由一个或一串金融犯罪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被诸如金融犯罪等突发事件引爆后,其随后的传播、放大的过程具有自我驱动、自我增强和自我加速的特性,并将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1)投资者信心崩溃。这是金融危机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危机进一步升级的基本原因。(2)市场下跌幅度巨大,投资者损失惨重。(3)大量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破产倒闭。(4)货币大幅贬值,国民经济严重衰退。(5)失业率上升,国民生活水平下降。(6)社会动荡,游行示威、骚乱乃至武装暴动频频发生。(7)政府下台。(8)出现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经济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