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防治对策
在21世纪,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准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正如上文所说,金融犯罪不仅严重地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极大地损害着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遭受巨大侵害或损失。为此,全社会尤其是金融机构和执法、司法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惩治和防范,而防范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是我们当前必须展开的一个重大课题。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防范对策?正如金融犯罪原因是由各个单方面的原因构成的一个结构性体系一样,金融犯罪的对策也应是一个综合治理工程体系。对于金融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也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对“症”下药,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以及标本兼治的综合性方针出发,才可能产生最佳效果。我们认为,防范金融犯罪的对策主要有:经济对策、行政对策、法律对策。
一、金融犯罪的经济对策
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深受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经济原因是金融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此,为有效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我们应注重从根源上即经济因素方面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建设。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诚信机制,是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对策。
首先,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大力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由于金融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贪利性特征,因此物质文明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至少能减少一定的金融犯罪。同时,经济体制建设的顺利完成将会结束因“双轨制”并存而导致的管理上、法律上的混乱、矛盾局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堵塞金融犯罪产生的渠道。此外,物质文明的进步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文化、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减少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
其次,进一步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我国总体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但是由于受现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分配领域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如资产收入、资金收入以及其他非劳动性的经营性收入,这些都不是劳动性收入。非劳动性收入的存在及这种收入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差别的拉大会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观念产生重大影响,有些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并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两极分化,易引发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诸多经济犯罪。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的社会分配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群体的保护,做好社会政策的协调工作,对社会保障的各种措施予以完善,并建立一个更为公平的收入调节制度。
最后,注重建立以诚信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伦理。所谓经济伦理,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并能用以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它既是调节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也是行为主体把握经济社会的一种实践精神。任何理性规则只有内化为市场主体理性的信念之后,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理性的意义。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大案大多是用银行的贷款收购上市公司,然后再把上市公司作为抵押贷款。这样一种互为前提的“空手道”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伦理。以诚信为中心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以良好的市场诚信机制培养人们心中的诚信理念,辅之以司法手段,建立起“公平、自愿、诚实信用”交易的市场伦理,对于预防金融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二、金融犯罪的行政对策
从我国当前的现实看,为有效防治金融犯罪,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几个方面采取如下行政对策:
首先,从宏观层面说,我们应加快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一些原有的深层次矛盾需要攻坚,一些新产生的矛盾需要解决,要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如此,才能彻底铲除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各种经济犯罪产生的权力土壤,最终有效遏制金融犯罪产生的行政原因。
其次,整顿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秩序。具体要求如下:(1)禁止乱集资。第一,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第二,尽快制定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将社会集资的对象、范围、额度、投向及其评估、管理、审批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社会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明确管理职责。社会集资作为一种直接信用融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管理。第四,积极探索加大集资资金管理力度、提高集资资金运作效能的新途径和新方式。(2)规范同业拆借市场。我们要全面清理同业拆借机构,清理违章拆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以存定贷、自我平衡的原则,严格禁止依靠拆借资金扩大贷款规模;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将拆借资金用于下属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炒买股票、囤积有价证券等投机活动。(3)严肃结算纪律。在平时的工作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一个单位一个结算账户”的原则彻底清理多头多户现象,全面整顿跨行贷款现象;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收付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无理拖付的开户单位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裁,并且认真执行结算纪律,加强现金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最后,从微观层面说,我们应明确金融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例如,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保卫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加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以业务管理职责为例,完善相关的行政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行控案领导责任制。金融部门对预防金融案件要落实领导责任,建立日常检查工作登记制度,做到“谁稽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防不力而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照文件和制度规定追究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使管理职责成为金融诈骗“克星”并真正落到实处。对信贷管理制度、凭证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电脑管理制度,要实行专人专抓专管,责、权、利有机结合,奖罚分明,考核兑现。第二,严格业务操作规程。要打破金融业闭关自守的恶习,倡导信息交流,业务合作。收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存单、信用证、贷款担保函等,要积极主动与对方银行、信用社联系,稳妥处理各种证件工作,设法查堵围截假冒伪劣票、证、函、据,遏制金融犯罪案件。
三、金融犯罪的法律对策
金融犯罪的频发与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存在诸多缺陷是有直接联系的。通过法律预防与惩治金融犯罪在所有防治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地位。与其他防治措施相比,法律对策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对于预防金融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对策也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入手。
(一)金融犯罪的立法对策
立法是法律预防的首要环节,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谈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治金融犯罪的立法对策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起完备的金融法规等非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犯罪进行严厉的刑罚制裁是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予以防治和处理的时候,国家是不应该动用刑罚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精神的体现。相对于《刑法》而言,《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经济民商事法律法规更直接地调节各种具体的金融活动,因而对于预防金融犯罪有更直接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规范金融市场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法律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诸如某些金融法规与《刑法》协调性不够、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等,这些都不适应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需要。因此,要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首先应重视与金融市场有关的非刑事法律的立法工作,其中首要的是制定完备的金融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作,如应尽快制定《外资金融机构法》、《期货法》、《存款保护法》等,使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交易,逐步建立起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尽量减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法律上的漏洞,堵塞此类犯罪产生的机会。与此同时,我们要完善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监督与管理。例如,2005年3月27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共提出了13条意见,分别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对银行的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银行的人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从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改进科技信息系统等方面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这些措施如果真能落到实处,无疑会有效抑制金融大案的发生。
第二,完善金融刑事立法。如前文所述,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尚待改进。针对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刑法修正案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适时增设新罪名,并对有关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修正和明确。
(二)金融犯罪的司法对策
“徒法不足以自行”,纵然有完备的立法,若不付诸实施或认真实施,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方面的作用。
首先,提高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现阶段,司法机关对于金融犯罪存在观念上的偏差。很多司法人员对金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模糊认识,对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认知程度不够。在我国的金融司法工作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当前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推进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刑法的任务应由原来的以政治保护功能为主转向同时也重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司法人员首先要更新刑法观念,不能片面强调对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的打击而忽视对属于经济犯罪的金融犯罪的惩罚。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与此类犯罪作斗争,注重运用刑法武器及时惩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牢固树立打击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观念。
其次,建立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的专业队伍,是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司法对策。由于金融犯罪的智能性,传统的侦查方法和落后的侦查技能难以胜任现代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犯罪案件。同时,金融犯罪的网络化、国际化、智能化也要求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相应提升。比如,对网络服务器上留下的痕迹的追踪与收集固定、保全,只有借助一定的高科技手段,依靠精通网络和计算机的专家型侦察员才能实现。针对这样一种现状,我们必须组建一支专门的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队伍。这支队伍从人员组成上说,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经验,更重要的是具有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思维品质,具有丰富的计算机、证券、货币、会计等知识,还要能熟练地运用现代化的识别工具检测书证的真伪,能使用光盘刻录仪、掌握网络追踪技术、辨别激光防伪标记和分辨财务报表的真实度。侦查力量的技术化还意味着高科技侦查工具的配备,如抗干扰性能优越的通讯工具、迅捷的交通工具、智能化的物证分析仪器和各种先进的勘查设备。同时,要加强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各金融管理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建立健全情报通报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形成渠道通畅、信息共享、快速高效的工作机制。最后,还要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地对抗金融犯罪在国际间的蔓延和渗透;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国际法院、国际商会商业犯罪局、外国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建立快速反应信息通道。在有关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上,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及时通报案情、发布协查报告、充分利用网络和外交向有关协作方发布缉拿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及时请求引渡有关罪犯,及时将金融犯罪的审判结果向有关国家和组织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