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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含义
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独自投资、独自经营、独享利益、独自承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独资企业的设立
独资企业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作为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其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①企业名称,即字号;②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③一定数额的出资。
设立独资企业,只要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经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即成立。
三、独资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
独资企业只有一名投资者,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继承。投资人可以亲自经营管理企业,负责企业的经营,也可以聘请他人担任企业经理。受聘经理应忠实履行义务,在投资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不得从事与其任职的企业相竞争的营业,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四、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独资企业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经营期限届满;③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解散;④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
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投资人应告知债权人,并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独资企业的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企业债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全部财产清偿。清算结束后,投资人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