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美法系国家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理论基础
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以意思表示主义为基础所编织出的合同法律体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则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这点首先可以从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定义中得到验证。在英美法系中,通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组允诺,违反此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对其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由上述英美法系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
1.并非任何合意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并非所有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都是法律意义上合同,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由于题目关系,此问题在此暂且不论)。
2.既然并非所有的合意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那么何等的合意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为何这些合意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与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出现了合意(合同)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在解决上述问题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以下的理论和方法:
1.约因理论(Doctrine of Consideration)
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中,除盖印合同外,合同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必须存在约因。英美法系的约因概念,同大陆法系的意思表示一样,在解决合意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合意为何具有法律约束力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什么是约因?约因为何使合意发生法律的约束力?在这些问题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可以说是美国1891年的一个案例。
案例1 甲在一次众人的聚会上对其侄子讲,如果你到21岁不赌博、不抽烟、不喝酒,到时我将给你5000美金。侄子同意了上述叔叔所讲的内容,并且在日后的生活中做到了这一点。侄子到了21岁,在拿到叔叔的5000美金前,叔叔去世。为取得上述财产,侄子与叔叔的遗产管理人发生了纠纷。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侄子与叔叔的合意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上述的合意如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原因何在?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侄子为获得叔叔的5000美元,付出了不赌博、不抽烟、不喝酒的代价,从这点上看叔叔与侄子之间事实上处于一种交易(bargain)的关系,而具有交易性质的合意乃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基础(Bargain Theory,交易理论)。
交易理论是当今约因理论中最具有影响力的通说,除此以外,还存在着以下的学说和观点。
(1)意思理论(Will Theory)
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在解释合意发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上曾经出现过以波洛克(F.Pollock)、萨茫德(J.W.Salmond)以及兰德尔(C.C.Langdell)为代表的意思理论学派。该学派认为,合同法以保护当事人的意思为其基础,因此合同最关键的要素就在于意思的合意(Agreement of Wills)以及意思的一致(Meeting of Minds)。
意思理论以大陆法系的意思表示理论为蓝本解释合意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原因,在英美法系国家遭到了如下的批判:
①当事人内心的意思并非是外部能够触摸以及感知的领域。
②意思理论无法解释现行的立法。比如说,甲向乙发出要约,在乙承诺前甲的意思发生了变化,但甲并未将变化后的意思通知给乙。对于在上述情形所成立的合同,从意思的角度看,在当事人间并非存在着内心意思的合意。
③合同领域所出现的纠纷,大多都是由于在交易的起初对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未预见到而发生的。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能够预见事后所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定会在合同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法院通过解释合同条款解决合同纠纷,并非仅仅是对合同中所表示的内容进行挖掘,而往往是通过适用衡平的原则(Equities)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当事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并非来源于双方当事人间所形成的意思的一致,在很多场合是来源于法官及陪审人员的审判思维活动。
基于以上原因,意思理论在当今英美合同法中已经失去其所存在的价值。
(2)等价理论(Equivalent Theory)
等价理论认为,合意之所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原因在于在合意当中包含有某种等价的对应物。但是,该理论在如何解释等价以及如何确定等价方面存在着流于当事人主观判断的弊病,因此对于等价理论持否定态度的居多。
(3)交易理论
交易理论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在解释合意为何发生法律约束力这一合同效力基本问题上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术观点,该学说在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Second)中也得到了确认。因此可以说,在英美法系中,双方互付对价成为了解释合同为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2.允诺禁反言的理论(Promissory Estoppel)
但是,约因理论自20世纪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批判和指责。其原因在于:
①为解释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根据所出现的约因理论,是完全建立于空想虚构基础之上的一种学理推测,同时,该理论在许多场合暴露出其难以解释和说明所有社会现实的缺陷。
②在约因理论的束缚下,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严重不公平的结果。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由约因理论所形成的许多法理背离了20世纪社会的需要。
作为约因理论的补充和修正,允诺禁反言的理论在20世纪诞生了。
什么是允诺禁反言的理论?该理论是如何对约因理论进行补充和修正的?英美法系中的一个著名判例对此作了很好的诠释。
案例2 原告甲自17岁开始在被告乙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努力,还当上了经营处的处长助理。在一次公司的董事会上,为表彰甲工作的业绩以及促使甲今后工作更加努力,公司的董事会作出了如下的决议:提高甲的工资,同时决定无论甲何时离职,公司将自甲离职之日起,每月向甲支付200美元,直至甲去世为止。甲于1949年离职,自该年开始甲每月拿到了公司支付的200美元。后来,由于经营者的更换,新上任的经营者认为公司支付给甲的金钱并非合同上约定的债务,而是一种赠与,因此改变了向甲支付的金额,为此,甲与公司间发生了争执。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于不存在交易的约因的允诺,该允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如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理由为何?
在该案中,被告方以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仅仅为赠与的允诺,原告并未为此付出约因(代价),因此,公司与原告间不存在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原告方则认为,由于信赖公司的决议,原告放弃了其离职重新寻找就业获得较高收入的机会。原告由于信赖公司的决议而蒙受了损失,公司的允诺在法律上应具有约束力,原告因此应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上述主张。
通过判例所形成的允诺禁反言的理论,在合同法领域中缓解了无约因无法律约束力的传统的约因理论的困境,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对约因理论的补充以及修正。通过该理论所确立的,即使不存在约因,受约者由于信赖要约者的言行而付诸行动,对于唤起受约者的要约者,通过侵害信赖的理论(Injurious Reliance Theory)使之受到法律约束的思想,可以说是当今英美法系合同法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