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免抵退税清算的内容和要求
8.4.1 清算范围
清算的时间范围:生产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一年度办理的应退(免)税款。上一个年度出口货物是指生产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中标机电产品、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清算的企业范围: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准退税且执行免抵退税的企业等。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及时进行清算:
(1)生产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2)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3)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相关政策规定
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一)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二)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执行日期:199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
8.4.2 清算的重点内容
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纸质单证
1.核查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发票等电子信息相符。主要通过抽查已审批纸质单证和审核系统审核疑点等进行核查。
2.申报退(免)税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查是否在货物报关出口离境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主要通过台账和审核系统历史数据等进行核查。
3.核查远期收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是否按期收汇并进行核销。主要通过台账来进行核查。
4.核查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纸质单证的出口业务是否按规定补税。主要通过申报系统、审核系统历史数据、会计账来进行核查。
二、账务处理
1.核查是否按国税发[2002]11号、国税函[2004]1378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上一年度和当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划分是否正确。主要通过海关003数据、已审批退税历史数据、会计账等来进行核查。
2.核查自营出口、委托出口的不予退税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代理出口的不予退税货物是否开具了代理出口证明,并交委托方企业申报纳税。主要通过海关003数据、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已审批退税历史数据、会计账、函调等来进行核查。
三、税额计算
1.核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扣除国内支付佣金和国内运费的现象;离岸价是否计算正确;进料加工业务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主要通过会计账来进行抽查。
2.核查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是否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是否予以补退。重点核查退税率发生变动的出口货物。主要通过003数据、审核系统历史数据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
1.核查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即是否存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如果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2.核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内、外销售货物所必需的生产设备、生产条件、生产人员;所耗用的水、电、气是否与内、外销售额的总和相匹配。主要通过税收管理员实地查看来进行核查。
五、其他方面
1.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核查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核查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相关政策规定
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四)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五)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六)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八)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九)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外汇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十一)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十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十三)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执行日期:199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
8.4.3 清算的具体要求
1.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2.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3.对于已备案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3月31日之前按照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随同当年新发生的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退(免)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上一年度与当年新发生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将计算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当年新发生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当年新发生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3)实耗法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所属期标识进行抵扣,先进行上一年度的免抵退税额计算,上一年度抵减不完的余额参与下年度的免抵退税额计算。
4.如果其申报期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5.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6.生产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生产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7.在清算中,凡生产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账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8.清算中,生产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9.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0.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生产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账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滞纳金。
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各地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执行日期:199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
2004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
8.4.4 清算报表
现行规定的清算报表有11种:
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5.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6.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7.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8.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报表8至报表11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