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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免抵退税清算的方式
清算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生产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报表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另一种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生产企业进行清算。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生产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相关政策规定
退税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二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退税机关对清算中核实出口企业多退的(免)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执行日期:1999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