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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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一、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

1.逻辑学的产生

“逻辑”是个外来词,是英语“logic”的音译。这一词源于古希腊文“log-os”(逻各斯),原义有“思想”、“理性”和“言词”的意思。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早在公元前4世纪前后,在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都同时产生了逻辑科学。不过,当时它还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科学,而是在哲学的怀抱里抚育成长的,它的成熟并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逻辑思想曾有很大的发展,史称“名辩之学”。主要内容表现在后期墨家、荀况、韩非等人的著述中。其中,以《墨经》和《荀子·正名篇》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例如,《墨经》提出了“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光辉思想,这里的“名”相当于概念,“辞”相当于判断,“说”相当于推理。它说明,在人们的思维和论证过程中,概念是用来反映事物的,判断是用来表达思想认识的,推理是用来推导事物的因果联系的。这是对概念、判断、推理的本质和作用所作的精辟说明。又如,《墨经》说“或为之牛,或为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这就是说,“是牛”和“不是牛”这两个论断不都能成立,必有一个是假的。这里实际上表述了矛盾律的思想。事实证明,我国古代的逻辑思想是十分丰富的,需要我们大力研究和发展。

古代印度的逻辑学说,即“因明”。“因”指推理的依据,“明”就是通常所说的“学说”,“因明”就是古代印度关于推理的学说。主要代表著作有: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商羯罗主的《因明入正理论》等。这些著作主要研究了推理和论证方法,形成了古代印度特有的逻辑理论和体系。例如,陈那提出“三支论式”,认为每一个推理形式都是由“宗”、“因”、“喻”这三部分组成的。这里所谓“宗”相当于三段论的结论:所谓“因”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所谓“喻”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三支论式与三段论,主要是前提与结论的次序不同,它们的推理形式实际上是一致的。

古希腊是逻辑学的主要诞生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研究了逻辑学的各种主要问题,形成的一门专门研究论辩与思维的学科。因此,有人称亚里士多德为“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和《辩谬篇》等逻辑专著。公元前1世纪由他的继承者们汇集出版,取名为《工具论》,意思是为人类提供认识的工具。在《工具论》中,亚里士多德比较系统地研究了概念、判断、推理的种类和关系,比较充分地阐明了作为演绎推理主干的三段论法的理论,制定了三段论的基本规则。在后来被定名为《形而上学》这部哲学著作里,还讨论了形式逻辑的三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亚里士多德还致力于把判断和推理抽象化、形式化的工作,这就给划分判断类型、研究推理形式和制定推理规则提供了可能性和方便条件。

2.逻辑学的发展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研究了复合判断的问题,他们把复合判断区分为假言判断、选言判断和联言判断等。在此基础上,他们研究并制定了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的形式、规则。斯多噶学派的这些研究成果,补充了亚里士多德逻辑之不足,丰富了形式逻辑的内容。由于这部分内容是建立在对判断(即命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的,所以人们把它称为“命题逻辑”。

近代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实验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提出了科学归纳法,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1620年,培根发表了他的专著《新工具论》,他把这部著作取名为《新工具论》,是为了表明他的归纳法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是根本不同的。培根认为归纳法才是认识的真正工具,他所提供的“新工具”理应取代亚里士多德的“旧工具”。在这部著作中,培根批评了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主要是三段论),陈述了他提出的“三表法”和“排除法”。所谓“三表”,就是“存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通过这些表,把观察到的事物现象加以整理和排列。所谓“排除”,就是从三表中把那些不相干的性质舍弃掉,进而找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发现事物的一般规律。培根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归纳法”。

17世纪末,德国的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了用数学方法处理演绎逻辑、把推理变成逻辑演算的光辉思想,因而他成为数理逻辑(既现代逻辑)的奠基人。到19世纪,英国数学家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既布尔代数),把莱布尼茨的思想变为现实,成为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随后,弗雷格和罗素等人的研究,使数理逻辑进一步系统和完善起来,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科学。

到19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继续发展了培根的归纳学说,他在《逻辑学体系》中,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寻求现象间因果联系的五种归纳方法,即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逻辑史上通称为“穆勒五法”,进一步丰富了归纳逻辑的内容。

19世纪中叶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对逻辑学都有精辟的论述。他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逻辑问题,一方面在批判黑格尔辩证逻辑体系中的唯心主义的同时,吸收了其合理的因素,为科学的辩证逻辑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在批评旧形式逻辑中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同时,科学地阐明了形式逻辑的某些基本原理,对丰富和发展形式逻辑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古代也有相应的一门学科——“名学”,专门研究辩论说理的规则,先秦时期的墨子、荀子、公孙龙等,都有这方面的著述,可以说也是传统逻辑学的前身。但是在重视人文伦理的古代中国,这点萌芽却没有像西方那样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不断完善而形成系统的学科。直到近代,经启蒙思想家严复(1854—1921年)的努力译介——“逻辑”一词正是他翻译《穆勒名学》时首次使用的——这门工具性学科才在中华大地重新得以倡导,并且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科学:或者说,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与规则的科学。逻辑学是具有全人类性的工具性基础科学。

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逻辑学也逐渐脱离哲学,发展为一个多分支的学科。从目前逻辑学的研究领域看,至少可以分出“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和“辩证逻辑”等若干分支。其中传统逻辑的主要内容,是古典演绎逻辑和古典归纳逻辑:现代逻辑具有以形式化、符号化的方法,将思维抽象后进行精确演算的特点,是研究人工智能必需的基础科目:辩证逻辑则是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创建的,它研究反映客观世界的辩证发展过程的人类思维形态,是关于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辩证逻辑与哲学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是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的统一,与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所形成的形式化特征比较,其区别在于研究范畴的不同。

“逻辑学”的分支大体可用逻辑学科树形图表示。如图0-1所示。

图0-1

对上图中的逻辑内容和相互关系作如下说明:

(1)传统逻辑

传统逻辑的基本内容分为古典的演绎逻辑和古典的归纳逻辑。

人们常常把亚里士多德逻辑(Aristoteles logic,即“词项逻辑”)和斯多噶逻辑(Stoics logic,即“命题逻辑”),合为“古典的演绎逻辑”。

“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

古典的归纳逻辑,由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培根和穆勒(F.Bacon, J. Mill)所创建。

演绎逻辑(Deduction)与归纳逻辑(Induction)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思维的进程”与“推理的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思维方法上各有明显特点。这一点将在下文作详细叙述。

(2)辩证逻辑(Traditional logic)

辩证逻辑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F.Hegel)在19世纪创建的。辩证逻辑的研究范畴超越了“形式”,融入了辩证思维的方法。例如,古希腊以来的一些古老的思辨问题——“飞矢不动”(飞箭疑难)、“英雄和乌龟赛跑”,及我国古代“一尺之缒”、“日取其半而不竭”的哲学命题,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是难以给予解答的。

严格地讲,辩证逻辑因其深厚的哲学内涵而大于“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

(3)传统逻辑——自然语言逻辑:数理逻辑——人工语言逻辑

“自然语言”是人类直接作用于思维交流的语言,“人工语言”则是直接作用于机器、机械控制操作过程的语言。

自然语言的使用主体是自然人,即人类自己:人工语言的使用主体是机器(当然,机器或机器人的语言也要由人输入并进行操作,但它是帮助机器或机器人完成某种计算或工作的语言)。

与此相关,以自然语言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工具的传统逻辑,是人类用来规范自己的思维的法规——属于对人类自身的研究与开发:而以人工语言为研究对象的现代逻辑则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用以规范机器或智能机的运行程序的——属于对计算机、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开发。

这样就分属两个领域了:人文科学和工程技术。因而两者的功能有质的区别。但尽管有以上差别,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仍然是互相渗透、共同发展、共存共荣的关系,那种主张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的过激观点是不可取的,而且是有害的。

一些对西方高校课程设置作过考察的专家,或者通过网上搜集了这方面大量信息的学者发现,传统逻辑的现代发展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方向:一是形式化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今天广泛流行的数理逻辑:二是非形式化的发展方向,这就是西方高校今天正在迅速兴起的“批判性思维”研究。

(4)关于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是创新思维的基础。有人认为,批判性思维具有“反逻辑思维”特征,这种观点是偏颇的。“批判性思维”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传统逻辑基础知识在实际思维中的应用,它广泛渗透于演讲辩论、语法修辞、司法诉讼、谬误辨识以及MBA与MPA入学考试逻辑命题等具体的业务领域中,为提高人类日常思维或交际的水平提供了具体而行之有效的工具。至于所谓批判性思维的本质,在于其反“线性的”逻辑思维而求“多维的”逻辑思维的特征。例参见〔美〕大卫·伯金斯著:《超越智商的思维》,邓海平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48页。

①有个乞丐发现,5个烟蒂可做成1支香烟。现在他总共搜集了21个烟蒂。请问他总共可以做多少根完整的香烟?

②贝特茜和鲍里斯需要做三件家务活:(a)用吸尘器打扫地板。他们只有一个吸尘器。这项任务需要30分钟。(b)用割草机修整草坪。他们只有一架割草机。这项任务也需要30分钟。(c)给婴儿喂食和洗澡。这项任务也需要30分钟。贝特茜和鲍里斯如何合作,才能够尽快完成这些任务?

③烤熟一块牛排需要4分钟,正反面各烤2分钟;现烤架上只能放两块牛排,则烤熟三块牛排,至少需要几分钟?

类似这样的问题,人们认为需要突破“常规”思维,即运用“反逻辑”思维,才能寻得答案。例①正确的答案是五支。他做了并抽了4支后,就有了4个烟蒂,加上余下的1个烟蒂,可再做1支。例②的答案是45分钟。吸尘15分钟,带孩子15分钟:另一人30分钟除草,再接手孩子,合计45分钟。例③的答案是6分钟。先上架的一块烤一面后换上第三块也烤一面,而后第二、三块一起烤另一面。而所谓“常规思维即等于逻辑思维”的观点,本身就是缺乏逻辑论证,是反逻辑性质的。比如以上问题的解答,未必超越了逻辑思维的范围,统筹的问题也是逻辑问题。

二、司法应用逻辑的特点及其研究对象

1.“司法应用逻辑”的定义

司法应用逻辑是以普通逻辑的一般原理为框架(包括传统的和现代的逻辑),结合研究刑事侦查、审案判决、起诉辩护等一系列司法工作实践,研究司法工作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方法特点的一门应用性学科。

逻辑是工具性学科,其思维研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对所有人文与自然科学的介入与渗透,甚至可以说,逻辑学科的发展与丰富,体现了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

所有的学科,都体现出逻辑应用的痕迹,作为法学学科范畴的司法理论与实践,更是体现了逻辑的工具应用性特征。在以下的论述中,可以充分展示这一性质。

作为“司法应用逻辑”,其构成可以表示如下:

传统逻辑+数理逻辑(一些方法)+哲学逻辑(如模态逻辑等)+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思维方法=司法应用逻辑。

即,以传统逻辑的演绎法和归纳法的基本理论为框架,吸收了数理逻辑的一些演算方法,并增添了部分属于哲学逻辑研究的内容,结合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思维方式方法,从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角度出发,从而构成的应用性逻辑学科(应用逻辑)的一个分支。

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和应用范围的特殊性,所谓“司法应用逻辑”自然与普通逻辑学有一定的区别。可以说,司法应用逻辑是一门以普通逻辑的一般原理为框架,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独特思维方式和方法为背景,着重研究司法工作思维的特点与方法的应用性学科。

2.司法应用逻辑的特点

司法应用逻辑的研究内容,从本质上说,是以思维学为依托的逻辑学与法学等交叉而成的“思维方法研究”,属于边缘学科的探讨范畴。尽管应用逻辑在国内外一直保持发展态势(如“法律逻辑”等),但从“思维学”或“逻辑学”角度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思维方法的成果不显著。因此关于司法应用逻辑这一课题的研究,可谓是有探索价值的新增长点。

司法应用逻辑与普通逻辑学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1)研究内容有侧重。作为应用学科,其针对性、职业工具性特征非常明显。如本著中,关于“或然性结论的三段论(中项不周延)”的研究,关于“回溯推理”内容和形式的讨论等,都是一般高等学校逻辑教材不予重视甚至忽略不提的。尤其司法工作中如法庭诉讼、侦查办案等,对“归纳逻辑”应用价值的强调,等同甚至超过了演绎逻辑,这是由于司法工作对认识论本质和规律的强调、对经验思维的重视所致。

(2)学习方法有特点。逻辑学本身是一门工具性的学科,而司法应用逻辑更是专业化地集中地体现了这个特点。学科教学的目标,在于训练和强化司法工作者的思维能力,提高有关人员的基本素质。因而本著不仅是有选择地确定论述内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地精选案例来说明逻辑理论的应用价值,从而可以引导司法工作人员和读者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和业务素质。

逻辑学的研究,除了思辨理论方面,也可以有实践应用方面的研究:这是“普及”与“提高”的辩证关系。因此,研究司法实践中逻辑应用问题,研究如何提高司法工作的经验思维效率的问题,具有开拓“思维方法”范畴的意义。总结如何从理性上掌握逻辑思维的规则和方法,提高它在司法工作中的实用价值——这对于有关人员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掌握和有效运用逻辑理论知识,能够强化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达到提高其司法办案工作效率的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离不开逻辑这个工具。逻辑知识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推理能力,保证办案质量。

提高办事效率,首先是指处理事情要快,不能拖拖拉拉:其次是指要把事情办好,办得有成效。要做到这两点,最主要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提高思维的效率:二是安排好办事的逻辑程序。人们只有思路清晰,思维敏捷,才能提高办事的速度:才能根据事物及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恰当地安排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如北宋真宗时期,皇城因遭雷击而失火,宏伟的昭应宫被烧毁,宋真宗命丁渭修复,丁渭并没有按传统习惯做法马上开工兴建,而是首先仔细分析提出一个方案:先把皇宫的前大街挖成沟河,利用挖出来的土作原料来烧制砖瓦,把京城附近的卞河水引入了挖成的沟河,用它来把大批的建筑材料水运到宫前,新宫建成后,再用建筑废墟填平沟河就地处理碎砖烂瓦,从而又修复了原来的大街,这样,丁渭一举解决了取土烧砖、建材运输和废墟处理等问题。丁渭有严密的办事逻辑程序,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效率。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有严密的逻辑思维非常重要。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工作,都离不开逻辑这个工具。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处处离不开一个“理”字,这个“理”字含义很广,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条理。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具有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所以,体现在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范就必须具有明确性,法律和法律之间必须具有严密性和系统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遵守逻辑规律,思维要有条理性,不能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另外,司法工作者用口头或文字表达思想时,必须做到有条理,要求结构严谨,层次分明,中心突出,首尾一贯。

二是会说理。执行法律需要依靠强制的力量,但也离不开讲道理。无论检察官写起诉书或作支持公诉的发言,辩护律师写辩护词或进行出庭辩护,审判员分析案情或作出判决,书记员撰写法律文书,都要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说理充分,论证周密。

三是能推理。司法工作者要勤于动脑筋,任何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都离不开逻辑知识。从案件开始的假设,到一步一步地查清案情,最后找出罪犯,都需要运用逻辑推理。法庭的判决书,实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

要做到以上三个方面都离不开逻辑知识,严密的逻辑思维是能够迅速破案、准确诉讼和公正判案不可缺少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所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是一个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执法的必要条件。

例如“十五点推理破十六年疑案”参见吴廷金:《中外著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EBOOK电子图书搜索(小说类·侦探推理·其他作品)”, http://book.httpcn.com/search/show/317929720404.htm.,就是研究刑事犯罪的心理分析家布鲁塞尔博士凭着他对心理分析法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推导出来的。

1940年×月×日,纽约爱迪生公司大楼的窗沿上发现了一只工具箱。打开一看,里面装着一根黄铜管,管里塞满了炸药,管外裹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爱迪生公司的骗子们,这是给你们的炸弹。

F.P.(签署)

炸弹没有爆炸,但罪犯也没留下指纹。几星期后,在爱迪生总公司,又发现一颗土炸弹,它是一只塞满炸药的短筒羊毛袜,罪犯留下了同样的纸条。

是谁与爱迪生公司过不去?公司保卫部门查阅它所设立的“公安卡”,发现对公司发过怨言的人有好几千,从何查起?他们认为,这也许是想吓唬一下爱迪生公司吧?调查到此为止,也没有对外声张。

1941年,美国卷入太平洋战争,这件无头案就搁了下来,一拖就是10年。1950年圣诞节前几天,《纽约先驱论坛报》收到读者一封来自韦斯特切特县的来信:“我是个病人,而且正在为这个病而怨恨爱迪生公司,该公司会后悔他们的卑鄙罪行的。

不久,我还要把炸弹放在剧院的座位上,谨此通告。”

F.P.

在以后的几年中,警察局和“F.P.”那清秀的字迹结下了不解之缘。“F.P.”的炸弹越造越熟练,头8颗土炸弹只爆炸了2颗,而后来的4颗都爆炸了。1955年,“F.P.”放了52颗炸弹,响了20颗。报纸开始广泛报道他的“成就”,公众对他感到严重不安,他投寄给报社的匿名信的措辞日益激烈。一天,“F.P.”的炸弹炸死了一个人,社会舆论和政府当局一致表示:一定要把这个炸弹狂挖出来。

“F.P.”和爱迪生公司有些纠葛,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怎样从这家公司积半个世纪之久的庞大档案中找出有关线索来,爱迪生公司和纽约警察局都束手无策。

芬内是纽约警察局侦探长,兼纽约刑事实验室主任,他曾取得精神病法医学学士头衔。但这个神出鬼没的“炸弹狂”却使他绞尽脑汁,疲惫不堪,他决定破除门户之见,去请教研究刑事犯罪的心理分析家布鲁塞尔博士。

芬内带来的全部卷案中,惟一有用的只是那炸弹狂的几封信,以及由他制造的炸弹的照片和一些炸弹的弹片。要据此作出结论,显然是不够的,但是,博士凭着他对心理分析法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严密推理,竟滔滔不绝地谈了四小时。

布鲁塞尔注视着那几片没有爆炸的炸弹照片,当着侦探的面提出第一个假设:可以肯定,“F.P.”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因为,以前造炸弹和放炸弹的都是男人,无一例外。这个人之所以对爱迪生公司抱偏见,是他认为爱迪生公司害得他生病,渐渐地,整个世界都和他过不去。这是他行为失常的来由。一个人一旦为这种思想纠缠,就变成了“偏执狂”。偏执狂的发展是缓慢的。但到35岁后,便发展得不可收拾了。那个“F.P.”放炸弹已有16年的历史,年纪应该在50岁以上。这是第二个可能性。偏执狂都非常爱护他们自己,当他们有所行动时,总认为是在“自卫”。他们从不承认自己有缺点,而把遇到的麻烦都归罪于别人或某个大组织,由此产生了第三个可能性,爱迪生公司对那个“F.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理,以致遇到他的报复。所以,他的出发点也许无可非议。从他的清秀字迹看,他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这是第四点。

这段分析是有根有据的,是以以下推理为基础的:

①制造或放炸弹的都是男人;

“F.P.”是制造并存放炸弹的人;

所以,“F.P.”是男人。

这是一个三段论的第一格。应该指出的是,这个三段论的大前提是由一个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认为是正确的,具有相对正确性。

②如果偏执狂在35岁之后才发展得不可收拾,且“F.P.”放炸弹已有16年历史,那么,“F.P.”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上;

偏执狂在35岁以后才发展得不可收拾,且“F.P.”放炸弹已有16年历史;

所以,“F.P.”年龄应在50岁以上。

③如果偏执狂都认为自己的行动是自卫,那么,爱迪生公司对这个“F. 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置;

偏执狂都认为自己的行动是自卫;

所以,爱迪生公司对这个“F.P.”也许有过不适当的处置。

④如果信的字迹清秀,说明他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

“F.P.”的信字迹清秀;

所以,“F.P.”受过良好的中等教育。

②③④都是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博士接着说:“这种人很要面子,平时行为检点,不做任何他认为有失体面的事,因此,他很少会在公安卡上留下记载,更不大会到过精神病院,因为他根本不认为自己有病。所以,人们是难以从档案里去发现他的。偏执狂患者有85%属于运动员型。据此得出第五个可能性,这个‘F.P.’不胖不瘦,中等身材,体格匀称。”

博士拿起那几封信继续说:“从这清秀的笔迹,干净的信纸上我说出第六个可能性是,此人工作一定是好的,由此推论他是个遵守时间、兢兢业业的模范职员。直到他遇到所谓的‘卑鄙罪行’之前,他一直是这样工作的。”

说到卑鄙罪行,这种措辞不够美国味,倒有点像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人和英国夸张小说里的语言。“F.P.”笔下“爱迪生公司”的写法,美国人根本不这么写。不管怎样,这个人不是纯粹的美国血统,也许他就住在外国人的庄区里。这是第七个可能性。

这一段几个可能性的假说是由以下推理得出的:

⑤凡偏执狂很可能是运动员型,不胖不瘦,中等身材,体格匀称;

“F.P.”是偏执狂;

所以,“F.P.”很可能是运动员型,不胖不瘦,中等身材,体格匀称。

这是个可能模态词的三段论。

⑥凡笔迹清秀,信纸干净的人,肯定是一个遵守时间,兢兢业业的模范职员;

“F.P.”笔迹清秀,信纸干净;

所以,“F.P.”肯定是一个遵守时间、兢兢业业的模范职员。

这是一个三段论第一格的推理。

⑦如果“卑鄙罪行”的措辞缺乏美国味,并且“爱迪生公司”的写法根本不符合美国人的写法,那么说明不是纯粹的美国血统;

“F.P.”、“卑鄙罪行”的措辞缺乏美国昧,且“爱迪生公司”的写法根本不符合美国人的写法;

所以,“F.P.”不是纯粹的美国血统。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接着,博士分析了他放炸弹的原因,他与爱迪生公司的纠纷不是他放炸弹的惟一理由。

在这个理由之下,另有一个连他本人也不知道的理由存在,所以,第八个可能性是:他一定受过某种心理上的创伤,比如,他的母亲早已去世,而这一悲剧又是他父亲的过错。

男孩子在幼年时期会由于恋母情结而憎恨父亲,这种情况在这个偏执狂身上一定也发生过。他经常反抗父亲,并在这种状况下生活过来,但他自己不意识到。长期反抗父亲使他滋生起一种反抗权威的情绪,这种情绪过早地潜入他的意识深处,成为“潜意识”。

而这种像定时炸弹似的潜意识,一旦遇到爱迪生公司对他的不公正处置,使他心头的创伤又复发了,于是,他就从反抗父亲的权威发展到反抗社会的权威,这就是他乱放炸弹的原因,但他自己并不是很清楚地意识到这一切的。

失去了母爱,使他感到痛苦,而在他以后的生活中,也没有给他以爱情和友谊,他的心理创伤始终没有愈合。所以,我敢断定他是一个独身者,既没有女朋友,甚至也没有男朋友。但是,他可能跟一个年龄比他大的女亲属在一起生活,这个女亲属使他常常想到他的母亲,从而触动了他对父亲的怨恨,这种感情又激发了他对权威的反抗。这就是他经常不断地放炸弹的原因。这是第九个可能性。推理如下:

⑧偏执狂肯定是受过某种心理创伤,滋生起反抗权威的潜意识,然后受到某种不公正处置,使他的心头创伤复发,发展到反抗社会权威,于是乱放炸弹;

“F.P.”是一个偏执狂;

所以,“F.P.”肯定是受过某种心理创伤,滋生起反抗权威的潜意识,然后受到过某种不公正处置,使他心头创伤复发,发展到反抗社会权威,乱放炸弹。

这是一个三段论第一格的推理。

⑨他经常不断地放炸弹;

如果他是独身,没有女朋友,也没有男朋友,心理创伤始终没有愈合,并且跟一个年龄比他大的女亲属一起生活,这个女亲属使他常想到自己的母亲,从而触动起对父亲的怨恨,不断激发对权威的反抗,则他就会经常放炸弹;

所以,很可能他是独身,没有女朋友,也没有男朋友,心理创伤始终没有愈合,并且跟一个年龄比他大的女亲属生活在一起,这个女亲属常使他想起自己的母亲,从而触动起对父亲的怨恨,不断激发对权威的反抗。

这是一个回溯推理。

布鲁塞尔博士接着说:“他没有友谊和爱情,但他多的是礼貌。他对谁都和蔼可亲,因为他要保持自己的君子风度,他八九不离十是个衣着整齐,风度翩翩的人。这是第十个可能性。”

这时,一直不做声的芬内探长开口了:“恐怖分子不喜欢公寓,宁愿住独院住宅。因为,制造炸弹必须有一个设备很好的工作室,一个不会妨碍邻居又不会被发现的隐蔽所在。”

博士完全同意这种看法,这就成为第十一个可能性。

第十二个可能性,他是斯拉夫裔。对仇敌采用威胁、暗杀手段的,各国都有,但地中海沿岸国家惯用绳勒,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大多用匕首,而斯拉夫国家中,恐怖分子向来爱用炸弹,因此,一个恐怖分子若是到处使用炸弹的话,这就暗示他极可能是斯拉夫人。

根据斯拉夫人多信天主教,就有理由设想他是天主教徒。从而引出第十三个可能性,此人必然定时去一个天主教堂。因为有规则是他的习惯之一。

他的匿名恐吓信不是在纽约就是在韦斯特切特投寄的,因此,他的家很可能就在这两地之间。而本地区的几个最集中的斯拉夫人居住区,就是康涅狄格州的布里奇波特,他住在这一地区。这是第十四个可能性。推理如下:

⑩如果他是一个偏执狂,他就很注意保持自己的君子风度;

如果他很注意保持自己的君子风度,那就很可能是和蔼可亲,衣着整齐,风度翩翩;

所以,如果他是一个偏执狂,那么他很有可能是和蔼可亲,衣着整齐,风度翩翩。

这是一个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⑪如果要制造炸弹,就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工作室,一个不会妨碍邻居又不会被人发现的隐蔽所在;

“F.P.”要制造炸弹;

所以,“F.P.”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工作室,一个不会妨碍邻居,又不会被人发现的隐蔽所在。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⑫如果恐怖分子到处使用炸弹,那么,他就很可能是斯拉夫人;如果他很可能是斯拉夫人,那么,他就很可能是天主教徒;

所以,如果恐怖分子到处使用炸弹,那他就很可能是天主教徒。

这是一个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⑬如果有规则是他的习惯之一,那么他必然定时去一个教堂;

有规则是他的习惯之一;

所以,他必然定时去一个教堂。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⑭如果他的匿名信不是在纽约就是在韦斯特切特投寄的。那么,他的家很可能就在这两地之间;

如果他的家很可能就在这两地之间,那么,他就很可能住在康涅狄克州的布里奇波特这一地区(因为该区是斯拉夫人最集中的居住区);

所以,如果他的匿名信不是在纽约就是在韦斯特切特投寄的,那么,他很可能住在康涅狄克州的布里奇波特这一地区。

这是一个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确定这个“炸弹狂”患什么病时,布鲁塞尔博士犯了一个错误:“F.P.”在持续多年的威胁性字条中声称自己是一个病人。据此,博士提出第十五个可能性是:“F.P.”患的病可能是癌症、心血管疾病或肺结核。如果是癌,“F.P.”可能已经死了,因为癌症患者能活十几年以上的几率很低,如果是肺结核,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他很可能早已痊愈,因此,不可能一直是病人。于是,布鲁塞尔推论,他应患心血管方面的疾病。而事后的真相是:“F.P.”患的恰恰是肺结核病,但他一直没有去就医。博士忘记了,偏执狂是不会去找医生的,即使去就诊,也不会尊重医生意见的。

布鲁塞尔博士用的推理是:

⑮“F.P.”或患癌症,或患心血管病,或患肺结核;

“F.P.”患的不是癌症,不是肺结核;

所以,“F.P.”患的是心血管病。

这是一个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

这个推理的逻辑结构完全正确,只是小前提“F.P.”患的不是肺结核与事实不符,从而导致了推理结论的错误。

布鲁塞尔博士的精辟分析包含了15个推理,从而推出了“F.P.”的15个可能性,从不同方面给这个炸弹狂画了像,提供了关于罪犯的基本信息,为我们找到这个罪犯提供了钥匙。

博士继续说:“把这15个可能性公之于众,我相信那个人是可以挖出来的。因为假如我的推测是正确的,那么,他的邻居就会把他识别出来。反之如果我错了,他就会找上门来,这样,我们也能得到一些线索。无论如何,我们在报上一公布他的特征,无疑是将了他一军,使他认为我们在嘲弄他。这对于一个不承认自己有缺点的人来讲,是一种忍受不了的刺激,他一定会作出反应的。”

博士的建议是一个绝妙的办法,对侦破此案提供了关键性措施,因为不管推测正确与否,都会使侦破取得进展。推理如下:

如果推测正确,那么他的邻居就会把他识别出来,我们会得到关于罪犯的有关线索;

如果推测错误,罪犯就会找上门来,我们也会得到罪犯的有关线索,或者推测正确,或者推测错误;

总之,我们都会得到罪犯的有关线索。

这是一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

1956年圣诞节前夕,《纽约时报》和美国各大报纸都刊登了这15个可能性。一天深夜,博士接到了一个电话:“我是‘F.P.',你仍然摸在门外,后悔了吧!”“咔”的一声,电话筒搁上了。四天之后,“F.P.”又在一家图书馆和一家电影院里放下了炸弹。

12月26日,美国各大报又刊登启事,要“F.P.”上警察局自首,公开答复15个可能性的分析是否正确。第二天,答复信从韦斯特切特寄出:拜读了12月26日的报纸。若去自首的话,那我就是傻瓜。请别侮辱我的智慧,奉劝你们还是把爱迪生公司叫到法庭上去为好。

F.P.

与此同时,爱迪生公司动员了大批人力,准备把他的人事档案和公安卡都翻一遍。1957年1月初,一位女职员翻到一份名为乔治·梅特斯基的人事档案,其中有关于这位职员和公司的一场纠纷的记录。档案中夹着一封梅特斯基本人申诉的信,信的语气激愤,并有“卑鄙罪行”的话。这引起了那位女职员的注意,于是它被拿出来仔细研究。

乔治·梅特斯基原是爱迪生公司电机保养工,1931年9月5日,锅炉发生回火事故他被烧伤,公司付给了一笔病伤津贴。他拿了没有,档案上没有说明。1934年元月4日,他说自己染上了肺结核,要求终生残废津贴,公司拒绝了。几个月后,他的名字从工资单上注销。梅特斯基是模范职员,办事勤快而谨慎,性情温和而行为端正……在锅炉出事那年他28岁,照此推算,1957年时应为54岁。波兰裔(西斯拉夫人),罗马天主教徒,家住康涅狄格州。

根据这些线索,进行了保密调查。梅特斯基未婚,和两位姐姐住在一栋独立的住宅里。父母双亡,他因慢性病而不工作,两个姐姐供养他。他没有犯罪记录,邻居肯定他的家是和睦之家。他对人总是彬彬有礼,但与人保持距离,很少往来。这与布鲁塞尔博士的描述简直吻合到滑稽的地步。说明他是“F.P, ”的可能性很大。推理如下:

如果谁的特征与布鲁塞尔博士的推测基本吻合,谁是炸弹狂的可能性非常大;

梅特斯基的特征与布鲁塞尔博士的推测基本吻合;

所以,梅特斯基是炸弹狂的可能性非常大。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1957年元月22日,四个侦探来到梅特斯基家门口,按了门铃,出现在门口的是一个身材匀称的男人。金丝边眼镜后边,一对碧眼平静地望着侦探。

“晚上好,有何贵干?”他彬彬有礼地问道。

“能不能请你给我们一张有你字迹的纸条?”

“噢,我知道你们的来意了,莫非诸位以为我就是那个炸弹狂?”梅特斯基微微一笑,并招呼侦探们进去。他东拉西扯地谈了一个小时,最后被侦探们问得无言以对了,就把他们领到一间小小的工作室。侦探们一眼看出,这就是制造炸弹的地方。

“那么,这事是你干的?”

“是的。”

侦探们要他去警察局,他回屋换了衣服,头发梳得光光的,搽了发油,脚上的皮鞋擦得雪亮。布鲁塞尔博士的推理胜利了,16年的悬案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