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
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直接派生出的权利,是各国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国家的具体权利是从国家的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国家的基本权利可能由于国家的意志和行动(如表示中立)而在各个国家中表现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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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直接派生出的权利,是各国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一致的。一国享有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尊重他国这些权利的义务。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已得到确认。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草拟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该文件对各国关系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许多其他文件对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权利。独立权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自主性,就是指国家享有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权;二是排他性,即不受外来干涉。国家对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选择其政治、经济制度,确定国家的组织形式,制定国家的法律和法令,自由地进行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活动等;对外独立地处理其国际事务,自由地决定国家的对外政策,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国际条约,与他国建立外交及其他方面的关系,参加国际会议等。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原则最直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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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在适用国际法上是完全平等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具有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国家平等应该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国家的平等不意味着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完全相同。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而进行防卫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防御权,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其二,当国家实际上已经受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武装自卫。国家采取武装自卫行动应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侵略行为。假想外国将来可能侵犯本国,先下手为强进行防御战争是不允许的。对已经成为过去的侵略战争也不存在防卫问题。其次,必须为自卫目的而进行。武装自卫应有一定的限度,达到了自卫目的后应停止自卫行为。另外。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对局势作出了决议和行动,国家应停止武装自卫行为。
自保权不得滥用,不得成为侵略他国的借口。国家行使自保权,既不得对他国造成侵略和威胁,又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
(四)管辖权
管辖权俗称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除外)或特定情况下领域外的人和物进行管辖。国家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域管辖权,也称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在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者外,有权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一规定就是对属地管辖权的运用。
2.国籍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包括在本国国内的和在国外的本国人。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就是适用国籍管辖权的体现。
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国家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针对该国或该国公民的某些犯罪行为实行管辖,以保护本国国家及本国公民的利益,这称为保护性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于有关国家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性管辖容易与领域管辖和国籍管辖相冲突,行使起来相对困难,有些国家已放弃此种管辖权利。
4.普遍性管辖。对于一些国际性犯罪行为,如战争犯罪、海盗、贩毒和贩奴、国际恐怖行为,由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都有权进行管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完全具备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受义务的能力,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因此,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
三、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如上所述,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但是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受司法豁免权。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在东道国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他们之所以在外国享受司法豁免,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同时也为了确保他们能有效地执行其职务。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是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起诉的,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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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元首、外交官员以及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免受外国司法管辖的豁免权
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商业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受豁免,这就是所谓“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