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省地方银行在近代中国金融史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近代中国的省地方银行兴起于晚清时期,与近代华资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几乎同步,是从晚清地方官银钱号演变而来的。然而,最初的兴起却与理论上的地方银行相悖,它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完全是近代中国商品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不是在商业银行得到充分发展之后的产物,主要是地方割据的产物。
清末地方官银钱号是近代中国省地方政府官方设立的信用机构。清道光、咸丰年间,由于内忧外患交相煎迫,烽火满天,军需孔急,而晚清政府的国库又十分空虚,度支为难。到咸丰二年(1852年),户部无法撑持,不得已乃于京城内外招商设立官银钱局,由国库拨给成本银两,并户、工两部交库卯钱,以为推行银钱票的张本,而解决度支的困窘。在其示范下,各省先后设立官银钱局。自咸丰年间至甲午(1894年)战前,各省设立的官银钱号有12家,自甲午战后至庚子战前,各省增设的官银钱号有8家,自庚子战后至清政府垮台前,各省增设的官银钱号有19家。晚清的官银钱号,是各省地方政府的财政工具。它们为地方政府经理库款,为地方财政垫借款项,包括开发通用银钱票、举借内外债以及为地方官办企业投注资金等。
清末设立省地方银行的主张是由省地方政府提出来的,设立省地方银行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维持各省地方财政,发展地方经济。省地方银行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既受西方银行制度的影响,又吸收了票号的许多有益做法,其所用管理和办事人员也多为经营过票号的人。
近代中国最早建立的省地方银行是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省于天津创设的直隶省银行。这是近代中国有省地方银行之名之始,也是省地方银行之第一家。其次是1905年在四川省创办的濬川源银行。建行的宗旨和目的是为了维持四川财政,“濬川源”意即开通四川省的财源。初时,银行股本结构为官六商四,后由于“官商隔阂,易生疑阻”的原因,银行商股陆续退出,1908年所有商股一律退还,纯归官办。该行除经营汇兑外,还办理存款、放款。利息和汇费都按“时市”商议决定。该行曾奏请过“发行钞票”,但实际发行的不多。
而清末的省地方银行大多数则是在官钱银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08年广西官银号改设为广西省银行,1909年浙江官银号改设为浙江银行,其他如湖北、江苏、吉林、奉天、黑龙江、湖南、河南、江西等省在光绪末年实际上也已负担起了省银行的职能。辛亥革命以后,新设的省银行大多数也都是在原有官银号基础上扩建或改建而成的。
民国建立以后,新式银行之创立,风行一时。仅民国元年(1912年)一年之间,所成立之省地方银行,已达9家之多。其情况如表0-1:
表0-1 1912年成立之省地方银行
资料来源: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1947),黎明书局,1947年,第A87页。
表0-1显示,在辛亥革命之后,民国初建之际,省地方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得到迅速发展,在一年间就新建立了9家,主要都是省政府拨款开办,其中有5家为晚清官钱银号改组而成,占一半以上。但除了江苏银行和浙江银行继续存在外,这些省地方银行存续的时间都不长,最长的11年,最短者仅1年,即宣告结束。
北京政府时期是中央政府控制力较弱的时期,地方军阀割据称雄,内战不已。他们之间的战争和争夺,不仅是政治和军事权力之争,也是财权之争。各地军阀为了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区域统治,为了解决庞大的地方军政费用问题,他们要控制地方经济,同时也为了军阀自己从中捞取好处,最有效的途径是建立地方银行,借助于银行来解决军政费用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地方银行在这一段时间里得到了快速发展。因此,北京政府时期的省地方银行,继承了晚清地方官银钱号的传统,即效命于地方财政,并将这一职能大大强化。根据杜恂诚教授的研究,这一时期的地方银行可以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为防区银行,以军队防区为基础,如四川防区银行最为典型,都是以防区部队的名义设立的,既不需要向中央或地方政府申请注册,也没有固定资金充作资本,而是靠发行没有准备金的钞票作为营运资金。这种防区银行随防区部队的存亡而存亡,毫无信誉可言。所发钞票的流通是以部队的武力为后盾的。第二种是由轮番上台的军阀所控制的地方银行。如湖南银行从1912年成立到最后结束,历时6年,其间,湖南军阀当政者前后换了6次,湖南银行的主持人前后换了8届。一般是政权更迭,银行主管易人,银行即由军阀掌握。第三种是由一派军阀长期掌握的地方银行。属于这类银行的有东三省官银号、山西省银行、广西银行等。第四种是较为特殊的广东地方银行。广东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是孙中山的北伐根据地。由于广东是一个政治色彩很强、政治变动很大的省份,所以广东的银行业,特别是官办银行业,也是很不稳定的。第五种是经营重心在上海的地方银行。江苏银行和浙江地方银行可以归入这一类。注重实业经营,在所有的地方银行中可谓鹤立鸡群。
在这些形形色色的省地方银行中,除了第四、第五种比较特殊外,其主流的地方银行还是以前三种居多。当然,这一时期的省地方银行不管是官办的,还是官商合办的,一律由官府控制。由于省地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与地方军阀密切相关,导致省地方银行的盛衰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特征。变化的周期有短有长,基本上根据各省地方军阀的势力变化或军阀战争所决定。地方军阀上台后,总是对建立和扶持地方银行特别重视,使地方银行很快形成局面。随后,他们为了筹措军政费用,或者为了战争,让地方银行发行巨额纸币,并向地方银行挪借巨额款项,使地方银行的纸币贬值,信誉日益下降,最终导致地方银行的清理或倒闭。这时,新的地方军阀上台掌权,或者原来的军阀通过战争,维持住自己的地盘,无论哪种情形,他们都有可能着手新建或整顿地方银行,从而使地方银行进入了新一轮的变动周期。
表0-2 1912年—1928年已倒闭之省地方银行统计表
资料来源:徐继庄:《我国省地方银行问题》,《金融知识》第1卷第6期,1942年11月。
由表0-2可知,1912年—1928年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建立的省地方银行中有13家倒闭,存在最短的仅2年,最长的也仅有15年,平均不到6年,可见其寿命之短促。据统计:1927年以前省立性质之地方银行数共23家。可见,当时各地开设之省立银行,失败者多,经营成功者少;其失败之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省地方银行为地方军阀所设立,因而其业务之经营极不健全,一遇政局变动,或信用不能维持,即陷于倒闭,或另行改组,所以少有能长久存在。当北伐开始后,政治势力忽然失去,无所依据,票价一落千丈,无法维持,接踵倒闭,留存者仅浙江地方银行,山西省银行、江苏银行、贵州银行、富滇新银行与东三省之三官银号,因以业务基础比较稳固而得以存续以下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在完成了形式上对全国的统一之后,省地方银行有了较快的发展,设立的省银行,计有江西裕民银行、河南农工银行、江苏农民银行、湖北银行、湖南银行、河北银行、江西建设银行、新疆银行、陕西银行、宁夏银行、广东银行、河北民生银行、山东民生银行、富滇新银行、四川地方银行、福建银行、广东实业银行、安徽地方行、广西农民银行、西康银行以及贵州银行等21行;其中仅河北民生银行一行于1933年停办,广东实业银行与广西农民银行分别合并于广东银行与广西银行两省行,四川地方银行改组为四川省银行。由此可见,这时的省地方银行逐渐走上轨道,与以前显著不同的是,受中央的影响加强,地方政治的控制逐渐削弱,停业之事,已很少闻。特别是在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政策后,中央政府加强了管制省地方银行之发行业务,渐次取缔其无担保之贷借,同时提倡农工放款,经数年之整饬,省银行事业渐上轨道,基础日臻巩固,这时的省地方银行均纷纷借鉴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在业务上逐渐转向了扶植地方经济。
抗战爆发之后,东部沿江沿海的大城市纷纷沦陷,我国新兴的商业银行在遭受极大打击与损失的情况下,国民政府被迫迁都西部的重庆,这时期,战时的西南、西北及全国其他国统区的各地方银行就逐渐成为国民政府支撑西部及国统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正是如此,国民政府在1938年6月和1939年3月分别在汉口、重庆召开了两次地方金融会议,在第一次地方金融会议中,明确规定了省地方银行的业务:(1)继续推行贴放事宜;(2)扶助内地必需品生产事业;(3)限制沦陷区汇款,但应畅通内地汇兑;(4)提倡节约奖励储蓄;(5)奖励出口事业,及便利侨胞汇款归国,努力收集生金银。当1939年3月,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为扶助发展地方生产事业,及抵制日伪经济侵略,各省地方银行所负任务,较前更为重要,于是,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的第二次地方金融会议,召集了川、滇、粤、桂、闽、苏、浙、豫、湘、鄂、皖、赣、陕、甘等15个省地方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与国家各相关部门财部贸易委员会、中、中、交、农四行总行、农本局、收兑金银办事处、发行准备会及四行联合办公总处代表暨财政部邹徐两次长等,共计40余人参加了这次会议,要求在抗战的特殊时期里,各省地方银行不仅应与中中交农四行密切合作,而且各省地方银行间也应彼此合作,使省与中央之间及省与省之间,构成全国整个的健全金融网机构。同时还就地方银行如何发展地方经济,如何扶助发展农工商业,如何推进农贷,如何收购重要物资原料,如何利用省钞发行,深入游击区内行使,借以抵制敌伪纸币的流通,如何侦查搜集敌人经济侵略情报,如何运用金融的力量,扶植地方财政健全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指示和规范。于是,各省地方银行在抗战的艰难时期仍得以继续存续与发展,据统计,这时期仍存在的省地方银行主要有23家:
表0-3 抗战时期各省地方银行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胡铁:《省地方银行之回顾与前瞻》,《金融知识》第1卷第6期,1942年11月。
以上这23家省地方银行,除所在省区沦为战场者外,其他均广设分支机构,极力扩展业务,呈现出省地方银行之业务自沿海转向内地发展的新趋势,其分支行处单位,从1936年的331所,到1940年增为831所,1942年增为889所,战时六年间增加几及三倍,比较中、中、交、农四行之分支行数约超出一倍。
此后,因1941年6月财政部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省财政划归中央统筹,有人提议将省地方银行由中央银行接收整理,改为中央银行分行。此案经大会决议,交主管机关“酌办”。于是省地方银行之应否继续存在,省地方银行之地位究竟该如何确定,一时成为朝野人士聚讼之问题,有主张取消省银行者,有主张并入中央银行者,有主张并入中国农民银行者,有主张改组为县银行之联合银行者,亦有主张维持现状者。其中,特别是主张将省银行随省财政之归并中央而取消其存在问题更是成了讨论的焦点,并强调了三点理由:(1)省银行乃建立于省财政之上,今省财政已经取消,省银行自无存在之必要。且财政金融应密切配合,省财政既归并中央,原有本位之金融机构,自亦应由中央接收,改为中央金融机关,以与国家财政制度相配合。(2)省银行于过去为造成地方割据势力之重要因素,今后如将其归并中央,将大有补于国家政治经济之统一。(3)省地方银行之业务,与其他银行比较,并无特异之处,且我国现有四行之分支行处,又有省地方银行总分支行,叠床架屋,未免重复。
这次讨论持续了四年之久,在抗战即将胜利之际,最终继续保存省地方银行的意见占了上风,其结果既未削弱省地方银行的地位,也未影响国民政府对省地方银行的管制,而是根据形势需要,省地方银行在变革中有了新的发展。1944年上半年,在总结各方意见,并斟酌实际情形的基础上,国民政府财政部为健全省银行机构,改进其业务,以完成省银行制度化,筹议调整各省银行业务组织,拟将名称一律改为某某省银行,采总经理制,以发展本省特种生产事业为宗旨,资本由国库拨给为原则,其特准参加商股者,商股以不得超过资本总额之半数为限,所有董事、监察人等均由财政部令派,但许省府推荐二分之一。对此,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归纳拟具《调整省银行办法》,呈经行政院核定转送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定名《省银行条例》(15条),于1945年7月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规定:(1)省银行以调剂本省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开发本省生产事业为宗旨。(2)名称一律定为某某省银行,并以一省一行为限。其重复设立者,应予裁并。(3)省银行除首都所在地,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财政部特准外,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其已呈准设立之省外办事处,仅以办理本省汇兑为限,其他业务一概不得经营。(4)资本以由国库拨给为原则,并得由县市银行及自治团体参加公股。(5)董事、监察人均由财政部令派,董事由省政府保荐二分之一,监察人由省参议会推选二分之一。由各该董事及监察人分别互选常务董事与常驻监察人,并由常务董事中选出一人为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事务,一人为总经理,综理全行行政事务,并对外代表本行。(6)省银行每年决算两次,以六月终为半年决算期,十二月终为全年决算期。各省银行年度决算盈余时的分配比例。《省银行条例》公布后,即经财政部拟具实施办法,分行各省遵照办理,规定:各省银行章程应于本办法公布三个月内依照省银行条例修正,连同省政府保荐之董事,省参议会推选之监察人,一并报部分别核派备案。至一省已设有二省银行者,应由各省政府先行拟具裁并办法,参有商股之省银行,其商股应由省银行拟具分期退还办法,均报部核定办理,各省省银行除少数因有特殊原因外,均已先后依照改组。由此,结束了省银行存废问题的论争,并以《省银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省地方银行的存在已正式有了法律根据,其地位也得到了法律保障。
正是在国民政府的大力扶植下,抗战时期的各省地方银行不仅积极协助政府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而且对地方经济的建设更是不遗余力,对抗战时期的国统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成了战时国民政府统治区中一支值得依赖的重要的金融力量,为抗战的胜利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这也是地方银行在近代中国金融史中发展最为辉煌的一段历史。
抗战胜利后,为避免机构重复并减少银行单位起见,1946年3—4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呈请对于新设省市银行限制设立,除原经财政部核准成立者外,其余各省市一律不准再设,此案经行政院核转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并“交立法院”审议。然而,立法院院长孙科将此案交由财政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联席会议缜密讨论审查,认为,省银行为发展地方经济及调剂各省金融所必需,不宜限制其设立,且与《省银行条例》内容不符,因此,行政院据财政部原议拟请以命令限制省市银行之设立,显与法律抵触,不能成立,最后,经提6月25日立法院第四届第三百零三次会议议决“照审查意见通过”,对此提议予以了否定。尽管限制省银行的设立最终未能得以通过,然而,战后的各省地方银行的发展还是异常艰难,陷入了困境。为了寻求发展,1946年6月1—3日,由福建省银行与浙江地方银行会同召集全国省银行第五次座谈会,在杭州的浙江地方银行总管理处举行。除贵州、云南两省,因交通关系,改托其他省行代表外,出席者有广东、广西、四川、青海、甘肃、西康、宁夏、陕西、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江苏、福建、台湾、浙江等18家,代表30余人,财政部部长俞鸿钧出席会议,讨论提案70余件,皆关战后地方金融事业之发展,经商决重要事项如下:(1)各省银行切谋联系,以发展省与省间之贸易,并沟通省际金融。(2)为加强今后各行间联系,决定在上海组设一联合办事处。(3)推选代表赴京向中枢陈述省银行之困难情形,并要求对省银行管理尺度放宽。会后,即将原有省地方银行联络通讯处组织取消,在上海成立了全国省银行联合会,推广东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地方银行为该会常务理事,以加强各省银行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尽管如此,由于战后国内局势动荡不定,物价飞涨,游资泛滥,金融形势极度混乱,地方经济更是百孔千疮,各省银行未能担负起调剂金融,扶助地方建设,发展生产事业之重责,仅一年之后的1947年6月,当第六次全国省银行座谈会在苏州召开时,各省银行便纷纷报告各自所遭遇的业务困难,计有:(1)开支过大之困难;(2)资金接济之困难;(3)调剂地方金融之困难;(4)应付建设经费之困难;(5)军费汇款负担过重之困难;(6)兑付小钞之困难;(7)省外不能设立机构及设立后业务上受限制之困难;(8)现钞缺乏之困难;(9)代库费用过重之困难;(10)治安问题之困难;(11)社会不能配合之困难;(12)同业业务未能划分及冲突之困难。同时,为解除此类困难,各省银行联合向国民政府发出请求:(1)各省省银行均属官股公股,与国家行局相同,拟请与国家行局同等待遇;(2)存款准备金拟请仿照国家行局予缴纳;(3)拟请仿照国家行局准予向中央银行拆款、转抵押、重贴现、转押汇;(4)为达成调剂地方金融任务,拟请准予与同业往来;(5)为提倡辅导本省生产事业,拟请准予投资数额不加限制;(6)已准设立之通汇处,拟请放宽业务范围,邻近省份,并准予设立机构;(7)中央拨省补助款,系属省预算范围以内,拟请一律拨存省库,各省中央机关所在地无中央银行者,其所有收支经费拟请准予存放省银行;(8)省银行已代理国库之地点,拟请勿任意移转国家行局;(9)省银行待遇,拟请比照国家行局参酌办理,以免审计机关审核困难;(10)最近公布之修正省银行条例拟请酌予修正。会后由浙江省银行总经理童蒙正等晋京向财政部商请改善省银行各项困难事项,希求得到合理解决,但这不过仅仅是一种呼吁而已。
到1948年1月,全国的省银行在艰难中发展,其情况如表0-4所示:
表0-4 1948年1月中国省银行资本简表(单位:元)
资料来源:《省银行资本简表》,财政部未刊档案018-273-2342,“台北国史馆”馆藏。
由表0-4可见,抗战结束后,至1948年1月全国省银行有26家,各家银行的资本总额比战前虽有了较大增长,但在急剧的通货膨胀情况下,其业务却异常艰难。到1948年6月,当第七届全国省银行年会在上海召开时,省银行此前所遭遇的困难不仅未能得以解决,而且各省银行业务的发展更加困难。于是,由浙江省银行总经理童蒙正代表全体会员就各省银行所存在的苦难再一次提出呼吁,且特别强调了其中至关重要的四大苦难,希望能引起各与会代表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办法:“第一,省银行条例规定有调剂地方金融之任务,但依照法令对于国家行局只能往不能来,本身剩余资金既不得拆放地方商业行庄,而地方金融机构有多余资金,亦不得存放省银行,因之形成孤立地位,对于调剂地方金融之任务,又何能达成。第二,省银行条例规定有扶助经济建设开发本省生产事业之任务,但现时存款吸收既感困难,而国家行局不能以转抵押、转押汇及重贴现等方式,予以资金上之便利,对于发展地方生产事业及扶助地方经济建设之任务,因资金枯竭,亦变成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三,对于省银行机构之设立地点,限制过严,其在外之通汇组,既不能经营存放业务,而与邻省经济关系最密切之省份,复不得设立机构,遂使促进省际物产之运销,与金融之机构,难以达成任务。第四,代理公库亦甚感困难,各省地点较佳者,早由国家行局办理,其偏僻者则交省银行代理,且代库条件均属片面规定,甚为苛刻,故省银行有因代库反遭赔累不堪者。”遗憾的是,这些呼吁最终也未能付诸实践,也未能起到挽救各地经济金融崩溃的作用。
因此,从总体上来说,近代中国的省地方银行尽管经历了一条曲折的发展历程,但在中国近代新式银行业的发展中仍占有一席之地,成为近代中国金融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是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