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上卷):亚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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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泰国法

一、上古时期孟人国家法律

生活在缅甸东部三角洲和泰国中西部地区的孟人于公元3世纪在泰国中部的湄南河盆地上建立了两个国家,中国古籍称之为金邻和林阳,在公元4—5世纪之间,又在南部沿海地区建立了盘盘、狼牙修、赤土等国家。这些国家都是一些商业性的城邦国家,处于中西交通的线路上。

12世纪初,孟人又在罗富里地区建立了罗斛国,后吞并了泰人在北部建立的暹国。泰国古称暹罗,即暹国和罗斛的合称。

在上述这些孟人国家的产生和演变过程中,法律也开始逐步形成。但由于文字资料的缺乏,我们对其法律制度等知之甚少,只是从中国古籍的零星记载中,略窥其貌:

在堕罗钵底国,国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具有无比的权威。刑罚是国家统治不可或缺的工具。中国唐代史学家杜佑在《通典》中曾对这个国家的刑法作了这样的描述:“刑法,盗贼重者死,轻者穿耳并鼻钻鬓,私铸银钱者截腕”,大体意思是盗贼重者将被处死,轻者穿耳及鼻并钻鬓,以便识别;私铸银钱者截腕,是以弄残。这表明孟人的刑法已具有严格维护私有制的阶级内容,也可以看出当时肉刑惩罚的残酷与野蛮。徐静琳:《泰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载《思想战线》1985年第5期。同时,据元代王大渊的《岛夷志略》记载:“每有议刑法钱谷出入之事,并绝之于妇人,其志量常过于男子。”这表明在行政方面,妇女掌握着决断权,反映出在孟人国家时代妇女享有很高的地位。中山大学东南亚史研究所编:《泰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二、中古时期

公元11—12世纪时,泰国中北部出现了一些较大的部落国家,如北部的清盛国、帕耀国、哈利奔猜国,中部的罗斛国、差良国等。他们能够自给自足,但军事力量薄弱。13世纪初西境的掸族人入侵清盛国,先后成立素可泰、兰那以及阿瑜陀耶(大城)王朝,由此泰族才有了自己独立的国家田禾、周方治:《列国志 泰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82—83页。。泰国法律制度从此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一)素可泰王朝时期的法律

有确切历史记载的泰国历史始于素可泰王朝(1238—1350年)。清盛国逃亡泰族的一支到达当时处于吴哥王国控制下的素可泰地区,后占领了素可泰(巴利语:幸福的黎明)城,并以它为首都建立起了泰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素可泰朝,即我国史书所称的“暹罗”。

素可泰王朝的第三代君王兰甘亨是位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统治者,对泰国的历史贡献巨大,因而成为历史上最受尊敬的五位大帝中的第一位。他在位期间,素可泰经济获得极大发展;他倡导佛教,兴建大量寺庙;兰甘亨王成功地结合了高棉文、梵文,发明出属于泰人自己的文字,为今日的泰文奠定了基础。

兰甘亨吸收了孟人和缅人文化,并创造出自己的法律制度。素可泰王朝称君王为大父,称官员为小父,人民为儿女,展现国家和谐;国王是全国土地的主人,他废除奴隶制度以及税赋;人民有权自由就业,“愿做大象贸易者,随之。”“愿做金银生意者,随之。”人民有权自由选择住处,拥有私人财产;他还确立了财产继承关系,规定了子嗣财产继承权,“当任何一个老百姓或贵族死了,他的产业、房屋、衣物、象、谷仓、家庭仆役,以及槟榔林、莱叶林,全部由其子嗣继承。”在宪政法律方面他还保留原始的民主政治,任何人只要有冤屈皆可在他宫外击鼓鸣冤,由他亲自主持正义。

(二)兰那王朝时期的法律

在素可泰王朝建立的同时,清盛王国的本支传到第二十五代国王芒莱王(1239—1311),他定都清迈,建立了兰那王朝,即中国史称的“八百媳妇国”。他在清迈和清莱一带,建立起了一个繁荣的社会。

芒莱王发明了兰那文,编写了影响深远的《芒莱法典》。由于《芒莱法典》在泰族社会有很高的权威,后来的许多法典法规大多以此典的内容和体例为范本来制定。

法典的第一部分是判断案件的一些基本要求,属于总纲性质。首先,法典指出,众位文武官员要懂得正确判断各种案件。

此外,法典还强调断案人的要求:公平、个人修养高、要善于观察犯罪人的表现。另外还特别规定不该牵扯教门中修行的僧人。

法典的第二部分是处罚条文。

(三)阿瑜陀耶王朝时期的法律

强盛一时的素可泰王朝在兰甘亨王去世后逐步走向衰落。1349年,乌通王把首府迁到湄南河口的阿瑜陀耶。他在这里兴建城池,宣布脱离素可泰,建立阿瑜陀耶王国,尊号帕·拉玛铁菩提(1350—1369)。从1350至1767年,阿瑜陀耶王朝经历了33代君主,历时417年,是泰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王朝。到17世纪时,阿瑜陀耶王国进入全盛时期,控制了泰国的大部分领土,东面的柬埔寨成为其附属国,老挝的一部分也在它的统治之下。

1.拉玛铁菩提时期的法律

阿瑜陀耶王朝所建立的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专制国家。拉玛铁菩提在位期间,效仿素可泰,把全国划分为畿内省和畿外省,隶属中央朝廷,各省省长均由国王任命。另有附属国,向阿瑜陀耶称臣纳贡。国王在战时是全国的总指挥、大元帅,和平时期是政务的最高首脑。国王、国家、政府一体。

建国伊始,拉玛铁菩提便陆续颁布了泰国有史以来第一套法律:1350年的《证据法》,1351年的《叛逆法》,1356年的《取缔拐带法》,1357年的《侵犯人民法》,1359年的《杂事法》和《夫妻法》,1366年的《强盗法》,等等。申华林主编:《东盟国家法律概论》,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虽然这些法律是零散的,谈不上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它们反映的是阿瑜陀耶王朝建立之初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斗争。拉玛铁菩提颁布这些法律,就是企图调和社会矛盾和加强中央集权,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例如《证据法》规定“不信教者、奴隶、债务人、渔夫、鞋匠、乞丐、娼妓、庸医、职业舞蹈家、幻术家……都不得提供证据”。显然,这些所谓的下等人是被剥夺了法律权利的,一旦与他人发生诉讼,这些人是没有申诉权的,同时也不能为他人提供证据。为求生存,他们必须寻求一些有社会地位、有势力的权贵作为他们的保护人,因而他们便成为了某一权贵的依附民。又如《取缔拐带法》主要是对付所谓“拐带奴隶逃亡”而设的。同时,从内容上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是印度《摩奴法典》与泰族习惯法结合的产物,并成为后世国王立法的蓝本,至朱拉隆功在位时止,它在许多世纪成为暹罗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近代法律也还没有完全代替它的地位。这也从根本上奠定了提供古代法律的印度化倾向的基调。何勤华、李秀清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4页。

2.戴莱洛迦纳王时期的法律

15世纪中,在波隆摩·戴莱洛迦纳王统治时期(1448—1488年)颁布《文官统治法》和《军官及各地方官吏统治法》,改革以往的军政合一制,把政务与军务分开。之后又于1450年颁布《宫廷法》,将已有的习惯法编撰起来并分门别类使之条理清晰。此法包含礼仪、百官职守、刑罚等三方面内容。旨在维护国王的权威,强化王权,防止王室内篡权。

戴莱洛加纳王最重要的政治改革,将始于素可泰时期的“食邑”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称“萨克迪纳制”。1466年颁布的《文职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及《武官及各地官员土地占有法令》规定全国土地属于国王,国王直接占有部分土地,王族和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文武官员(贵族)、各种仆役,甚至各类农奴的授田级别。人民对土地拥有某一时期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种土地制度,对泰国社会等级和政治结构的形成至关重要。人们根据土地拥有量的多寡,确定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当时泰国产生了两个阶级,一个是“普迪”,包括王族和大小官吏,主宰国家局势、行政和司法功能;另一个则是农奴阶级,他们从领主那里租种耕地,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劳役。何平:《泰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度及其特点》,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4期。

萨克迪纳制的产生,标志着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确立,此后一直延续了四百多年。在这种制度下,似乎人人都是皇帝的奴仆,都能分到一份土地,都向国王承担相应的封建义务。这就掩盖了阶级存在和阶级对立的矛盾;其次,一切农奴的恩惠、保护,似乎只有皇帝能给予,因此,农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皇权支持的基础。直至今日,这种等级制度在泰国仍然有很重的痕迹。同上。

3.阿瑜陀耶王朝前期的法制建设总结

阿瑜陀耶王朝前期非常注重法制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制定了《皇朝法典》,其内容分两大类:有关法官的10个条文和有关诉讼的29个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涉及借贷、财产继承、盗贼、夫妻、叛逆等方面的问题。每一项法律条文的颁布,规定一式三份:一份留在王宫,供国王参考;另一份交由有关部门,供官员掌握;再一份送法庭,作为法官断案的依据。

其次,在司法方面,阿瑜陀耶王朝自拉玛铁菩提开始,就将诉讼裁判权交给宫中精通《摩奴法典》的婆罗门教士。从戴莱洛加纳王开始设立法庭,交由宫务部管理,由精通法律的婆罗门教士组成法官团。他们驻扎于中央法庭的审判官官邸。中央法庭主要审理刑事案件,而民事诉讼则委托各级官吏根据当时的法律解决。后来除了宫务部管辖的中央法庭之外,各个部门也有了自己的法庭,处理本部管辖下的有关诉讼,因而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法庭。他们也大都由精通法律的婆罗门教士控制。由此可见,在泰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当中,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上也深受《摩奴法典》的影响,体现出印度化的性质。

4.阿瑜陀耶王朝中后期的法律发展

阿瑜陀耶王朝能够成为泰国史上的“黄金年代”,一方面得益于素可泰时期实施的对商业和贸易采取的鼓励政策,另一方面得益于扩大与各个国家的贸易,特别是与中国的贸易往来频繁,此举不但获得了中国政府免税待遇,还掌握了不少当时最先进的工艺制作技术。进入欧洲商业殖民时代,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等国客商、传教士纷至沓来,设立商馆,修建教堂。为适应时代对商业的发展需要,阿瑜陀耶王朝后期的法律发展的显著特点就是重视商业、财产立法。商业立法已经从一般的法律中分离出来。比如修订后的《皇朝法典》第84条明文规定,寄售商品要先估价,当面立下字据,并规定好利润分成。财产保护法也在这一时期创立。过去,假如有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去卖,而买主不知道,法律规定买主必须将东西归还原主;而后来的法律则开始保护买主,使他能从原主那里得到价值的一半或全部的赔偿。

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萨克迪纳制”的剥削方式也是一种冲击,它导致了国王和贵族、官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1740年波隆阁王(1733—1758年在位)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企图以法律手段来制止贵族、官吏的“越轨”行为。法律规定不许任何官吏有妨碍或凌驾于王朝之上的言行;不许其他部门的官吏凭借官印到城里诈骗钱财;禁止各级官吏晋见和拜访该部门的主管官员;禁止官员受理非本部门管辖的依附民的诉讼。

1664年,荷兰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迫使泰国签订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主要内容有:荷人享有经营泰国兽皮出口专利权,泰国商船不得聘用华人。在司法上,荷兰人取得了泰国史上破天荒的治外法权。当时在位的那莱王(1657—1688)为遏制荷兰人的扩张势头,运用“以夷制夷”方法引入荷兰的对手法国的势力,于1683年订立法暹条约,法国人在泰除享有传教和贸易特权外,还享有治外法权和经营部分锡矿权。虽然根据这一条约,国家丧失了部分权利,但正是由于法荷两国的相互制衡,才保住了泰国的独立地位。1688年,泰国人驱赶所有的欧洲入侵者,开始了长达140年的闭关锁国。静海:《南传佛教史》,宗教文化社2007年版,第140—168页。

阿瑜陀耶王朝在纳例萱大帝(1555—1605)的统治下达到巅峰,使泰国成为当时东南亚最强大的国家。但之后的继任者却无所作为,国势衰落。在1767年被缅军攻破首都,曾经的大都阿瑜陀耶被付之一炬,只留下只堰片瓦。随后郑信(1734—1782)率军打败缅军,建立了泰国历史上第三个统一的王朝—吞武里王朝。

三、曼谷王朝前期(拉玛一世至三世)的法律

1782年,仅仅存在15年的吞武里王朝被推翻,昭丕耶却克里夺取王位,尊号拉玛一世(1782—1809年)迁都曼谷,揭开了曼谷王朝的历史,一直延续至今。

拉玛一世即位后,极力恢复和发展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他首先树立国王的权威,国王不仅是最高统治者,也是国家的化身。国家的一切法律、命令要由国王颁布,全国的行政事务要在国王的名义下进行。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恢复和健全了封建等级制度,王室成员获得了最高的爵位,行政上官阶也最高,这样,国王就将权力牢牢掌握在手中。

政治上,曼谷王朝基本沿袭了阿瑜陀耶王朝的中央行政形式,但有所发展,增加了军务部和内务部两个部门,所有中央部门的部长均由亲王担任。另外还设有宗教厅、皇家驯象厅、宫廷安全厅和皇库。文化上,拉玛一世希望重振佛教威严,接连颁布了7个有关佛教的法令,对佛教升职级别进行调整,以提高僧侣的道德水平,恢复僧侣的权势和威信。

为了适应其政治和经济需要,拉玛一世于1805年重新制定了新法典,由于法典都盖上了内务部的象头印、军务部的狮头印和财务部的莲花印,被后世称为《三印法典》。它由印度的《摩奴法典》中的基本法和拉玛一世颁布的现行法令组成,内容包括了民事、刑事、宗教、家庭等各方面。直到1807年加入了债务农奴法。另外,拉玛一世还颁布了45个条例和法令,并编订成法律条例汇编,一直保留至今。

对外方面,这一时期的欧洲殖民势力强大,许多亚洲国家都已屈辱沦为殖民地,泰王国保持了一百多年的闭关锁国政策也被摧毁。曼谷王朝君主认识到了自身与西方的差距,明智地选择了对西方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从拉玛二世起,颁布法令禁止本国人吸食鸦片,但不针对外国人,因此避免了类似中国清朝遭遇的鸦片战争。杨晓成:《“现实政治原则”与泰国近代历史》,载《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