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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泰国法
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简称泰国(Thailand),在1949年5月11日以前,泰国的名称是暹罗(Siam)。泰国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东临老挝和柬埔寨,南面是泰国湾和马来西亚,西接缅甸和安达曼海。泰国人口约6450万,有30多个民族,以泰族人为主,占40%,其余为老挝族、华族、马来族、高棉族,以及苗、瑶、桂、汶、克伦、掸、塞芒、沙盖等山地民族。
佛教是泰国的国教,94%泰国人信仰佛教。首都曼谷是东南亚第二大城市,是泰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被誉为“佛教之都”。
泰国自1932年起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制度,泰国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总理为政府首脑,实行议会制。
泰国法律源远流长,历史上受到印度文化、中华文化和高棉文化等文化的影响,其法律更倾向于印度化。进入近代,泰国是东南亚大陆上唯一没有成为殖民地的国家,这其中统治者高超的外交技巧和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泰国的法律不像大部分亚洲国家那样是被迫接受殖民国的法律移植,而是主动去学习借鉴西方法律,虽有生硬效仿之处,但也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并保持了传统的法律。
泰国近代法律整体上属大陆法系,特色之一是受到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兼收并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执行上又常受英美法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