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上卷):亚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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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事诉讼法

韩国古代的刑事程序经历了夫馀族的迎鼓,高句丽族的诸家评议的朴素的民众审判的阶段,自三国时代起,发展到了国家机关审判,并在中央设置审判机关,在地方由地方行政官审判的新阶段。此时的刑事审判没脱离国王专断的纠问主义,并具有受中华法系影响的特征。

虽在高丽时代适用了唐律,李朝时代适用了明律,但是由于与国情不符,特别是李朝制定适用了经济六典、经国大典、大典会通等普通法典。在中央有刑曹、义禁府等审判机关。在开国504年,制定了《法院构成法》,第一次形成了法院。

日韩合并《日韩合并条约》(朝鲜半岛称为韩日并合条约)是大韩帝国总理李完用与日本帝国代表寺内正毅于1910年8月22日签订的条约。该条约规定韩国皇帝将朝鲜半岛的主权永久让与日本,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日本正式吞并了朝鲜半岛并开始进行长达36年的殖民统治。后,依1912年颁布的《朝鲜刑事令》,朝鲜半岛全境适用日本刑事诉讼法,因日本刑事诉讼法深受德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此时起韩国的法律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法。

但是,此时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强的殖民色彩和法律权威主义色彩。特别是在日本军国主义统治下适用治安维持法与战时刑事特别法。

1945年朝鲜半岛独立后,通过1948年颁布的军政法令修改了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了英美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1954年2月制定并于同年9月23日公布了现行法。刑事诉讼法在英美法特别是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引入了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但也未完全排除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因此韩国的刑事诉讼法带有折中主义色彩。

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后至2014年10月26日为止共经历了27次修订。全文由502个条文与附则构成,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法院的管辖、回避、诉讼行为的代理、辅助、辩护、审判等事项;第二编规定第一审;第三编规定上诉;第四编规定特别诉讼(再审、非常上告、要式程序);第五编规定了再审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以实体真实的发现与合法程序以及有效的审判为目的。特别是根据1987年修订的宪法进行了修订,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陈述权,军法会议名称变更为军事法院,保障了现行犯委托律师权利。

(一)与刑事司法相关的单行法律

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50年9月26日的第51号法律,后被1987年12月4日第3392号法律全面修订。

检察厅法。根据1986年12月31日的第3382号法律对检察厅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规定检察厅的组织、职务范围以及人事等其他必要事项。

警察法。根据1991年5月31日的第4369号法律对警察法进行了修订,为了警察的民主管理、运营和有效执行任务而制定该法,旨在规定警察的基本组织和职务范围等其他必要事项。

律师法。根据1982年12月31日的第3594号法律对律师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了律师的使命、职务、资格和登记、开业、权利义务、法务法人、公证认可联合法律事务所、地方辩护协会、大韩律师协会、律师的惩戒、业务禁止等。

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于1982年12月31日的大法院规则第828号,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刑事诉讼规则应参照该法。全文由177个条文与附则组成。

军事法院法。军事法院法全面修订于1987年12月4日的第3993号法律,依据宪法第100条规定军事审判管辖的军事法院的组织、管辖、法官的资格、审判程序和军检察的组织、权限和侦查程序等。

当庭审判特别程序。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废止了治安官制度,新设巡回审判制度后,为了规定巡回审判程序的相关事项,规定管辖警察署长可以对巡回审判人员申请当庭审判,也可以提出当庭审判所需文书或证据,若审判人员认定不适合当庭审判时,可命令警察署长将案件送往管辖警察厅。宣告判决时,应明示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在七日内申请正式审判等内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制定于1991年3月8日,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相关的根据外国的请求实施的协助以及对于国外请求的协助的范围与程序等,旨在遏制跨国犯罪。

执行司法警察管理职务者与其职务范围相关的法律。该法制定于1956年1月12日的法律第380号,旨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执行司法警察管理职务者与其职务范围。

(二)与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单行法

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该法制定于1954年9月9日的第338号法律,于1999年12月31日全面修订。规定了刑诉程序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国家指定律师的费用支付标准等。

保安观察法。保安观察法全面修订于1989年6月16日的第4132号法律,为了预防特定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促使其回归社会,该法设置了对特定犯罪人的保安观察处分措施,旨在维持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

少年法。该法全面修订于1988年12月31日,对于反社会的少年犯罪进行保护处分,执行有关刑事处分的特别措施,旨在保护少年犯罪人的权利。

赦免法。该法制定于1948年8月30日,规定了赦免、减刑、恢复权利等相关事项。

犯罪被害人救助法。随着物质万能主义的盛行,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呈增加趋势,犯罪被害人受到生命和身体的威胁后,由于无法找到加害人或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为了救济犯罪受害人,弥补民事赔偿制度的缺陷,1987年11月28日制定了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救助对象为因犯罪死亡或重伤的被害人家属,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补偿生活困难者。第二,救助金的种类为亲属救助金,残疾救助金。第三,救助金的受益人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被害人本人,国家支付救助金后可以代位行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负责救助业务机关为检察厅下设的犯罪被害审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