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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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我们既然看到了实在的意义在于它的限定性,而不在于它的实在性,就不能再拘泥于实在性上谈论实在。这并不是说,关于实在的实在性讨论是无效的,而是说,针对不同的基础性,研究方法也不同。显然,不能把钻石的研究方法,不经限定地运用到伦理研究中。关于研究方法在不同性质的实在之间混用的危害,之前有不少哲学家谈到过。比如,胡塞尔说:“将诸多的异质混合为一个被误认的统一领域;尤其是当这种不完善性建立在对客体的完全错误的解释上,而人们又把对这些客体的研究作为这门科学的根本目标时,这种危险就更大了。”《逻辑研究》A6/B6,第3页。

在本章中,我们给出四种不同的实在,也可以看成是四个不同的领域。除了它们所拥有的名词的词性相同之外,这四个领域适用的认识方法显然不同。这四个领域的性质、层次也不一样,因此,才需要把它们标注出来,以便注意到用不同的方法去开拓各自的领域。从一开始,我们一直就强调,研究对象是“规则”的意义,虽然还没有深入讨论“规则”属于哪一种实在,但需要明确的是,不是任何关于实在的方法都是适用于此项研究的。

同时,无论是哪一种实在,关于它的意义的研究,都是允许以谈论的方式,而非仅仅依靠自然科学的方法。意义的研究,就是通常所谓的哲学研究的范畴。哲学研究的不是某一种实在,而是实在的意义。而实在的意义,能且只能在不同的意义空间中限定和呈现,也就是说,哲学关心的不是实在的实在状态而是它限定和呈现的可能性。意义的谈论是超越某一学科的,比如,尽管数学是研究某种型存的学科,但是,关于这一型存的总和意义,却不是数学,而是哲学的任务。并且,哲学不仅仅是某些学科的研究成果的总结,而是超越各个学科,给定各种研究的限定性和关联性。这又必须能够理解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把哲学的任务,定位为解释不同实在的意义的给定性,那么,当这种给定工作得以充分而精确的完成时,才能实现哲学所赋予自己的解释世界的目标。但是,直到我们这个时代,哲学要么是完全脱离各个学科,要么是在各个学科之中有一个专业哲学的分支,比如数理哲学、法哲学等。纯粹的哲学不关心每个学科的发展,而不同专业的哲学则不理解其他学科的意义。更为不妥的是,一些基于某种学科的哲学研究成果,被自命为哲学家的人强行赋予到任何学科之上,这种强制赋予的意义,又立即被其他学科的学者看出是不恰当的和不能接受的,而强制赋予者对此却懵然无知。这充分说明了,以往的哲学,并不像它宣称的那样,仅仅通过整体性地思考就能完成解释世界的任务。那种不关心各种实在研究的纯粹哲学,最大的问题是深陷在自信的泥潭中。而基于某种专业并强制赋予意义的哲学,他们勉强去解释其他实在,却总是在似是而非的牵强中不能自拔。

基于此,本书的研究既不是超越任何实在的研究,又不是跨越坐标的多种实在的研究。本书仅仅研究一种实在,但是,希望能为其他的类似研究提供可借鉴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