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招投标制度概述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主要有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两大制度体系,两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保证了我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信原则,健康有序开展。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是我国调整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法律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制度,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实现招投标活动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央法规,是对《招投标法》原则性条款的具体规定,对法律条款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以及对实际操作不明确条款的完善和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实施的中央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处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第四级(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行政决定和命令,级别由高到低排列)。该规定从关系社会公共利用和公众安全的基础性设施项目范围、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范围、使用国家融资项目范围、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范围5大方面具体规定了招标范围。这一规定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范围具体、明确,有利于准确执行《招投标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和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改委行使招投标活动的原则管理,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事宜管理。
装备建设的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