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电子商务法、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是基于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所形成的,为特定人群共同认可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通过法律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经济法,就是通过保护市场参与者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所形成的契约、干预和调节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和经济的整体利益。
1.1.1 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与发展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也应运而生。
我国最早出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是于2000年6月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而在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4月18日,出台了《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同年10月26日出台《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进一步对电子支付业务的风险和资金安全进行规范,以保障客户和银行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2007年6月,出台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2009年4月,出台《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意在加大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2011年7月,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2012年3月,出台《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1月15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意在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5年8月3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通过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对支付风险进行防范,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29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2016年3月,商务部部长助理王炳南表示,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工作的《电子商务法》正在制定,预计于2017年推出,以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监管。
1.1.2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如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存款的组织、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国内外汇兑、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衍生金融业务的开展等活动,都属于金融的范畴。
在我国,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一般都要通过银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银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同社会发生的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即为金融关系,是经济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关系。为了促进金融关系的正常发展,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以调整金融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金融法就是按照国家的意志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金融行业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金融活动的发展、金融体系的完善而不断发展起来的。金融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活动内部规律的制约。金融活动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决定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干预、组织和立法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全面的银行管理基本法规。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同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施行;同年6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1995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贷通则(试行)》。
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方面的立法工作发展很快,为了适应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要建立起章法适度、体系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以满足各项金融业务、各种监督形式、各类调控机制的需要,使整个金融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