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分析
正如上文所述,已有不少学者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探索。根据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本书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现状角度,建立如图2.9所示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四主体模型,并以它为分析框架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相关主体存在的实际问题做进一步分析。
图2.9 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四主体模型
2.3.1 科技成果供应方存在的问题
1.高校现行管理与评估制度
在现行高校管理体制下,政府对高校的各种绩效评估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高校的声誉和可获得资源,对高校生存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的评估主要关注高水平论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专利授权量等指标,并未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足够重视。以最近启动的第四轮学科评估为例,评估主要从师资队伍与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四个方面对各学科进行评价。在与实际应用联系最为紧密的理工科评价体系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指标仅体现在“社会服务与贡献”二级指标下,要求提供参评学科在社会服务方面的主要贡献及典型案例,这些贡献和案例可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以是举办学术会议、创办学术期刊等高校更为擅长的学术活动,显示出了科技成果转化在学科评估中边缘化的地位。受评估“指挥棒”影响,绝大多数高校都举全校之力专注于发表高水平论文、争取国家级科研项目、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不起足够兴趣。
政府对高校的评估必然转化为高校对教师的考核。教师晋升与奖励也多以完成规定教学任务为基础,重点取决于其科研成果的产出数量和质量。在高校内部,发表高水平论文较容易得到广泛社会赞誉和各种奖励,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成功率低,只有在其商业价值实现以后才能得到相应激励,这使得教师普遍注重论文发表,而对市场需求、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2.高校科技成果本身的问题
从高校科研活动特点来看,高校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科学研究的象牙塔,研究更偏向于自由探索,注重基础研究和跨学科尖端研究,在科学领域中不断拓展和深化知识体系。大部分高校科研成果都以论文、专著等形式被推向公知领域,只有一小部分具备潜在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才会向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发展。这小部分成果即使具备了商业应用前景,仍多处于“实验室”阶段,在理想化或极端化条件下获得,成熟度不高,很难适应大规模生产的工艺、技术与环境要求,离实现商业化还存在较长距离。在专利技术方面,很多教师申请专利出于项目结题验收、报奖、评职称、完成工作量等目的,只要专利获得授权,就可以得到学校的奖励,并不用考察其实际实施与转化情况,客观上催生了一些没有实施价值的专利与科技成果。
3.国有资产管理重责
为了简化和缩短科技成果实施审批流程,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新政都强调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三权下放,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松绑。但高校科技成果是一类特殊的国有资产,政府部门在将相关权力下放给了高校的同时,高校也必须承担起原先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国资监管职责,出台具体的流程和管理细则,实际给高校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科技成果创业是一项高风险活动,如果创业经营亏损或失败,势必会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目前政策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解释仍较为模糊,在无形中也成为悬在高校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4.高校与教师利益分配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上,国家和地方新政都大幅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例如,上海市允许将不低于70%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科研团队。对高校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承担起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责,但绝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都归属于教师团队,很容易引发双方矛盾,影响学校积极性。此外,国家和地方的新政还鼓励学校师生离岗创业。对高校而言,教师离岗创业很可能会使其承担和创业后申请的课题进入创业公司,不仅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还可能直接影响学校的收入。
5.高校成果转化服务专业化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仍为行政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属高校公职人员,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很难通过提供科技中介服务获得额外激励。有的高校虽然已成立了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法人实体,但同样纳入国资管理范畴,用人薪酬方面需参照学校标准,很难真正建立起完全市场化的薪酬与激励体系。受用人、激励机制所困,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难以招揽专业高端人才,普遍缺乏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专业能力,即使在客观上有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愿望,有时也会因缺乏专业能力,只能充当技术供求信息的传递者。
2.3.2 科研成果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1.企业承接科研成果意愿不强
大企业通常研发实力较强,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和创新团队,能够自主开发高度契合本企业的核心技术,对大多数国企而言,在高管聘用期内,经济指标仍是主要考核指标,经营者对引进高校的科技成果往往不太感兴趣。中小企业仍依靠价格和成本优势,在“红海”内搏杀,缺乏通过引进创新成果实现经营转型的主观意愿。高校合作门槛较高、科研成果适用性差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引进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2.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能力不足
科技成果从高校走向企业一般需要经历小试、中试等技术开发过程,实施周期长,对技术人才、资金规模、试验场地和装置等都有较高要求,风险较大,对企业的技术水平、学习能力、经济承受能力构成了巨大挑战。在国外,许多大型企业具备一定技术鉴别能力,能够依靠自己的研发力量和资金实力完成技术开发全过程,愿意为技术“买单”。与国外情况不同,目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缺乏研发能力,抗风险能力差,资本积累有限,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引进和消化高校科技成果,很多企业只希望在不承担风险又可能获得丰厚利润的情况下引入新技术,或者结合自身特点,关注一些能较快产生收益的“短平快”项目。
2.3.3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存在的问题
1.市场秩序维护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双方都承担着较大违约风险,从而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过高。此外,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亟待进一步增强。
2.不同政府部门尚处于磨合状态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技、教育、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监察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不断发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国资管理部门严守国有资产管理的关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纪检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纠正。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处于磨合状态,尚未形成激发创新的合力。
3.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与规章政策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但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体系并未同步跟上,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可操作性。另外,还有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环节,如国资处置、税收等仍未打通。虽然国家已经将科技成果审批与处置权下放给高校,但当科技成果转变成股权后,又会重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行政审批流程复杂,不符合商业规律。虽然政策已经允许股权激励的税款可以递延缴纳,但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并不顺畅,需要财政和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4.服务专业性不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专业性活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多停留在行政层面,专业性不强。例如,在收集当地企业技术需求信息时,有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只是将其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布置给企业,有些没有技术需求的企业为了完成任务只能敷衍填写,政府部门在收到企业反馈后也缺乏筛选加工机制,造成传递给高校的企业技术需求准确性不高,时效性较低。部分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如科技成果对接洽谈会、高新技术成果展会等缺乏周密策划和精确定位,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
5.存在一定短期行为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旨在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职能,用高校先进技术武装企业,通过高校与企业的长期紧密联系和互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进而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这个过程往往非常漫长,对地方政府而言,很可能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有些地方政府更关注于任期内经济效用最大化,更希望引入能快速产生效益的成果,彰显其政绩。高校与地方政府的校地合作实际上很容易受当地政府领导层调整的影响。
2.3.4 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方的问题
1.中介机构不健全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包括技术中介、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近年来,我国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但多带有官办、半官办色彩,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较差。由于行业薪资水平有限,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缺乏既懂技术又熟悉市场的专业复合人才,导致目前绝大多数中介机构大多难以开展科技成果培育、商业运作与技术营销等高附加值服务,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
2.与金融资本结合度不高
科研成果产业化不确定性大,风险较高,周期长,除了政府引导基金外,很难引起创业投资等金融资本的兴趣。另外,高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创业投资等金融资本进入与退出过程过于复杂,高校科技成果目前还很难通过与金融资本的“联姻”实现价值放大,绝大多数科技成果都通过企业自筹经费或政府资助实现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