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双边和多边(国际)组织的融资来源和工具
第一节PPP合同的贷款及其他支持工具
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边信用机构对于发展中国家基建项目的支持度呈现下降趋势。这种下降主要是因为多边信用机构信贷战略的调整,它们错误地将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置于次要地位。
自从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机构开始调整战略,它们将战略重点从资助基础设施工程转移到资助政策改革和机构加强领域,并以此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进程,推动“去管制”。
基于这个战略,上述机构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促进私人投资倍增上,其结果是投向基础设施工程的资金明显下降,同时投向政治改革和产业调整的资金增多。
除此以外,目前拉美大多数国家紧缩的财政政策使得基建项目可获得的贷款更加捉襟见肘,不仅新增贷款数量骤降,就连已经获得批准的援助性资金也开始短缺。这是因为在公共部门的会计报表中,上述援助性资金被计为成本项,因此会受到限制。
政府惯常做法是在预算制定过程中将基础设施的资金拨付暂停或者延期、设置预算上限等,由此引发了一些项目延期完工。比如在2000年,泛美开发银行仅将其预算的60%用于投资项目;到2003年,进一步下降到了30%。
这种限制已经批准的贷款支付被称为《利马条约》,由南美洲各国政府代表于2004年泛美开发银行年度大会上签署。该条约规定,由国际机构提供的基建贷款在统计上需要使用与政府普通开销不同的规则录入。
下面几个小节将会详细叙述国际机构贷款的主要特征、信用贷款的合作以及国际机构对于发放贷款的要求。
一、泛美开发银行(IDB)
泛美开发银行除了可以以私人投资伙伴的身份提供贷款和担保,还提供了其他贷款方式,比如创新运营专项贷款、多阶段项目贷款、产业优化贷款和项目准备与执行便利。
1995年到2003年间泛美开发银行向拉美地区政府提供的基建类贷款增加到了92亿美元,比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额略高。与交通相关的贷款占到了所有基建贷款总额的50.5%,饮用水和污水处理行业贷款以及电力能源贷款分别占到了32.6%和16.9%(鲁西欧尼,2004)。
在本文研究时间段内,巴西是该阶段内获得贷款最多的国家,约为29亿美元,占贷款总额32%,其中59%的贷款被用于该国交通类基础设施发展。阿根廷和墨西哥政府获得的贷款额占比分别上升到了8.7%和7.5%。在这两个国家,水和卫生产业是获得投资最多的产业:分别占到了75%和97%。上述三国接收了泛美开发银行批准的、投向拉美区域基建类贷款总额的近50%(鲁西欧尼,2004)。
总地看来,在1995—1998年投向这三个产业的贷款总额持续上升。泛美开发银行向拉美的基建产业提供的贷款从15.84亿美元增加到了18.62亿美元,但是随后下降到了2003年的3.39亿美元,为这4年间的最低值。2003年批准的贷款仅占最高年份(1998)的18.2%。降低的主要原因是贷款逐渐投向电力能源、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电力能源行业在1997年和1998年获得较高的贷款以后在1999年到2001年间没有获得贷款;与此同时自来水行业获得贷款在1998—2003年下降了81%。贷款下降不仅呈现绝对数量的下降,其相对份额也持续下降,泛美开发银行投向基建项目的贷款从1998年的20%下降到了2003年的6%(鲁西欧尼,2004)。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当拉美各国政府无法获得新贷款用于电力能源投资时,泛美开发银行向私营部门提供了11亿美元贷款。这种现象表明,在基建行业今后的发展模式中,私人资本的参与度会大大提升(鲁西欧尼,2004)。
创新运营项目单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得1000万美元贷款,主要用于运营和支持一些先锋或试验性项目,它们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特殊/专有用途,比如建立共识、增强制度经验等,此类项目也通常先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实施。多阶段项目贷款用于促进特定行业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和系统性发展。产业发展贷款额度被限制在500万美元,这类贷款主要被用于解决项目准备过程中的具体的紧急问题。项目准备与执行便利(贷款)用于接受泛美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准备工作。
泛美开发银行还可以在不需要中央政府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向私人企业、次国家级机构(省级、地市政府)发放贷款。担保项目可以用来支持由私人金融机构以当地货币、外汇提供的贷款,也可以用来支持债券等其他形式的负债。泛美开发银行通过成立银团来吸引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作为其项目共同投资人、签订参与协议(被称为B贷款,“préstamos B”),这类贷款享有与泛美开发银行直接提供贷款的一切保障。
泛美开发银行还针对合同不履行的风险、货币兑换和汇兑风险等向私人投资者提供覆盖政治风险的担保和债务工具。近期,一项旨在帮助公共部门以更优惠的条件吸引私营部门资金的先锋项目已经建立。
泛美投资公司(Corporación Interamericana de Inversiones, CII)和多边投资基金(Fondo Multilateral de Inversiones, FOMIN)都是泛美开发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它们可以直接向私人公司投资。泛美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后者33%的股权,它也可以向国家或区域产业基金注资。多边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向微型金融机构投资,同时也负责帮助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特许经营合同的招投标准备以及合同起草等工作。
(一)一般条款
泛美开发银行对大多数其参与的工程、技术合作项目提供贷款,其提供的贷款收取市场利率;当然特许经营人也可自行融资。如果使用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这些项目需要满足泛美开发银行的各项要求,其提供的不同类别的贷款要求如下:
(1)专项工程贷款:发放给项目总投资额业已确定的项目。这类项目可以是教育改革项目、电力传输项目或安全项目等。
(2)多工程项目贷款:发放给拥有多个实体子工程的项目,实体子工程的可行性须独立于其他子工程。
(3)多产业信用贷款:发放给贷款申请人所在国家的金融中介机构,让后者对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资助跨产业项目。
(4)分阶段贷款:分阶段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每阶段贷款金额根据泛美开发银行和借款人先前商定的标准与目标决定。
(5)条件信用额度:该贷款作为效率提升工具发放给已经受到泛美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其获得条件是借款人必须在先前的贷款中运营良好、执行机构无变更且拥有良好的历史记录。
(6)结果导向贷款:只有当项目最终完成,经过泛美开发银行的检验并通过结果认定,才发放的投资贷款。通过结果认定的标准是该结果必须是直接使用其服务导致的。
(7)创新运营贷款:发放给能促进发展、经验学习和能力积累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创新运营”需要能够:①展现出克服某种特定障碍的能力;②促进共识能力;③帮助创立制度性经验的能力;④加强建设大规模项目的机制能力。这类贷款上限为1000万美元。
(8)多阶段项目贷款:发放给尚未有短期产出的项目。该贷款目的是对特定行业保持渐进支持、促进其稳固发展、解决其行业内部深层次的发展问题。
(9)产业资金便利:投向特定实体经济活动、为行业的特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项目。一般不需要漫长的准备时间且具有如下特点:①影响力相对大;②对行业紧急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③相对不烦琐的准备程序;④执行迅速。产业资金便利针对特定行业内的具体问题设立。泛美开发银行此类便利的额度为1.5亿美元,涉及卫生、教育、贸易、制度发展、灾害预防和跨国基建等行业。(10)项目准备与执行便利:该贷款是项目准备便利的不完全替代品,旨在通过项目的融资活动优化项目准备和执行过程。单个项目可用资金限额目前已经上升到了500万美元。
(11)泛行业焦点计划:这是一个概念性计划,包含了一个行业内所有与发展相关的单位,意在使各方按照统一的政策纲领进行合作,获得政府一定程度的财政支持,制定行业内共同标准,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这个泛行业焦点计划本身不是贷款,而是一个可以与泛美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相辅相成的工具。
(二)申请资格
下面简要介绍几条泛美开发银行选择资助项目的标准,包括什么时候项目可以作为贷款直接申请人、什么时候不能、相应成员国应当在其中承担的义务等。
1.法律方面
不管是国家成员还是地区成员,只要向执行委员会提交贷款申请,就需要保证自身满足以下要求:
(1)签订外部贷款合同的资质。具体而言,成员国当局需要证明自身拥有签订贷款合同的授权。
(2)执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不存在阻碍。
(3)有能力签订、执行和遵守贷款合同中规定的金融义务,特别是接受、保持和管理外币资金的能力,以及用外币进行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的能力。
(4)承担泛美开发银行贷款合同中指定义务的能力。
(5)为使项目符合贷款合同要求,修订项目组织结构的法律能力。
(6)建立公共服务价格制度的法律能力。如果相关方面是不具备上述立法能力的地方政府,则他们需要向本国有相应能力的政府寻求保障,保证上述价格制度能够直接执行。
除了上述要求,地方政府还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和自有资本。
同时,被认作私营部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1)依法注册、遵守法律的公司。
(2)具备法人资格。
(3)拥有自有资本。
(4)在相应的成员国有办公地址。
(5)有资质签订外部贷款合同。
(6)有接受泛美开发银行仲裁程序的资质(也需要证明其所在国家可以执行上述裁决结果)。
(7)社会资本和公司的管理层既需要遵守东道国法律,也需要遵守现行国际合约法。
(8)有能力签订、执行和遵守贷款合同中规定的金融义务,特别是接受、保持和管理外币资金的能力,以及用外币进行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的能力。
(9)承担泛美开发银行贷款合同中指定义务的能力。
(10)相应成员国政府不反对融资。
另外,国际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1)国际法人地位。
(2)自有资本。
(3)相关国家有办公地。
(4)有签订国际贷款的能力。
(5)承担泛美开发银行贷款合同条款要求的义务的能力。
(6)有能力签订、执行和遵守贷款合同中规定的金融义务,特别是接收、保持和管理外币资金的能力,以及用外币进行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的能力。
(7)有建立收购程序的能力,且与泛美开发银行的条例相适应。
(8)有进入泛美开发银行仲裁程序的资质。
(9)修改项目组织和结构的法律能力使得项目符合贷款合同的要求。
2.机构能力
在总体上,不论是借款人还是用款人,都应该积累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3.财务能力
除了成员国和中央银行,所有潜在借款人都应该保证自己具有如下资质:
(1)拥有自有资本,财务状况良好,财报可靠。
(2)拥有项目执行方面的本地合作伙伴。
(3)拥有进行无条件支付以便准时偿还债务的能力,特别是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对借款人财务分析报告中应当包含该能力。
(三)标准条件
泛美开发银行提供的项目贷款大多征收市场利率,以美元的形式发放。提供给公共部门的贷款期限在15~25年,有特殊情况可以变更。
利率会根据贷款条件进行定期调整,需要能反映泛美开发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中介费和相应的信贷利润。泛美开发银行定期公布不同贷款类别的利率和剩余额度。
对于6个月“LIBOR美元窗口贷款”,泛美开发银行收取的利率为半年期LIBOR利率加0.10%。对于“LIBOR单一货币借贷便利”,利率为3个月LI-BOR利率加0.10%。对于其他贷款类型,比如“利率可调的单一货币借贷便利”和“固定利率美元窗口贷款”,利率并不以LIBOR为基准,而是由泛美开发银行自行规定,在4.87%~4.95%,并加上0.10%。
上述贷款的手续费包括:①业务分析费;②剩余偿还额0.10%的承诺手续费;③启动费;④金融产品整合费(如果资金来源还有其他商业机构); ⑤管理年费。
泛美开发银行的常规资金还面向私营部门。发给私营部门的贷款期限为8~15年。根据市场的不同,利率可以固定或浮动。
特别运营基金(Fondo para Operaciones Especiales, FOE)只能用于向区域内最贫困的国家(玻利维亚、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发放贷款。2003—2008年,泛美开发银行每年通过FOE提供4亿美元的贷款。这些贷款大部分以美元的形式发放,平均年利率低于2%,偿还期约为40年,免息期为10年。
来自特别运营基金的资金也可以用于资助技术合作项目,此类资金仅需在项目收到泛美开发银行的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时清偿。
(四)资金来源
泛美开发银行大多数贷款的来源为普通股本,2008年所有者权益达到了1010亿美元。泛美开发银行每年可以批准至少80亿美元的贷款。
(五)资金使用要求
使用泛美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须遵循如下标准:采购总额应征得项目主管和银行收购局的同意,同时兼顾透明性、平等性、灵活性和效率。具体规定如下:
(1)公开招标:通过正式、公开的流程接受各方对收购产品、工程或者服务的报价,并择优判归采购。
(2)国际公开招标:允许国际公司参加的公开招标。如果标的工程价值超过500万美元、货物标的价值超过35万美元,或者应项目主管要求,必须进行国际公开招标。
(3)限定性本地公开招标:仅允许国内企业参加的公开招标。当采购资金仅为泛美开发银行提供的本地货币贷款、项目自有资本或以上两者共用时才适用该条例。
(4)私人招标:私下通知特定企业,不公开地招标。但公开招标的大多数准则都在这里适用。
(5)价格比较:这种机制比较至少3家国内外企业的报价,然后进行横向比较。该机制不需要正式的报价文件。
(6)直接签订合同:可以在不引入竞争的情况下直接与公司签约。
(7)借款人自行完成:直接使用借款人的人员和设备。这种情况下的预算花销需要经过泛美开发银行的事前批准。
(六)其他推动私有化、特许经营和公私合营模式的产品
泛美开发银行的担保业务包括保障私人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在遭受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危害时能被部分覆盖。
1.政治风险担保
泛美开发银行提供多种类型政治风险担保,例如合同不履约风险、汇兑风险、资金汇出风险等。保险的总额根据项目特点而定,标准是覆盖风险中的非商业部分。担保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或1.5亿美元。
2.信贷担保
泛美开发银行提供了多种应对信贷风险的担保工具。这类担保覆盖所有商业信贷风险。信贷担保金额不能超过项目总成本的25%或者7500万美元。在资本市场不发达、融资困难的小型经济体内,泛美开发银行可以提供担保额度达到项目成本总额的40%,但也不能超过7500万美元。
二、世界银行集团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BIRF)
基础设施是世界银行集团支持的传统重点领域。1993年,世界银行发放给基础设施的贷款就达105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总贷款额的50%。自1993年以来,世界银行投向该领域的贷款逐渐减少,2002年降至50亿美元。这种战略性改变反映了世界银行对于继续资助公共部门的斟酌和对于私营部门基建投资的肯定。然而,由于旧的投资问题依然存在,新的、更棘手、更紧急的问题仍不断出现,私人投资者在基础设施投资决策中变得愈加挑剔和谨慎,其结果是私人投资在1997年达到巅峰后便不断下降。
世界银行在1995—2003年投向拉美地区政府的基建投资贷款达91亿美元,其中的34%投向了水和污水处理行业,58%投向了运输业,7%投向了电力能源行业。从国别来看,巴西接收了12.24亿美元,占总贷款额的13.4%,投向巴西的贷款几乎100%流向了水和污水处理及交通运输业。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墨西哥政府获得的贷款额相差不大,均约8.5亿美元。阿根廷和墨西哥收到的贷款中,投向运输业的比例分别为91%和79%;哥伦比亚将其贷款的50%用于水和污水处理产业。
如果对每年的贷款额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贷款额从1995年的18亿美元下降到了2003年的5.5亿美元,2003年的贷款额是2002年(最低点)2.42亿美元的2倍。从比例上看,发放贷款额从1995年到2002年下降了87%。这种下降趋势表现为连续8年的系统性下降。尽管每年的贷款在行业间分配有一些波动,但是投向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资金基本保持稳定。这其中既有私人资本基本不对该领域投资的原因,也有世界银行履行自身使命的原因(饮用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是解决地区贫困问题的关键)。运输和电力能源行业获得贷款的减少进一步说明了上文提到的战略重心的转移。
自2006年起,世界银行重新将资助基础设施发展提上日程,投向该领域的贷款开始增加,目前贷款额已经接近1993年的水平。然而,现在世界银行更加重视投资环境的培育和对私人资本的激励,同时提供各类担保促进私人资本的加入。
世界银行向公共部门提供的直接贷款是直接投向特定工程或者项目的贷款(Development policy loans)。通过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世界银行以投资者的身份、在无主权担保的情况下向私营部门提供贷款,同时也促进其他机构投资者向私营部门提供贷款。总的来说,世界银行在向公共部门提供贷款的同时会向该国提出改善私人资本投资环境的政策建议,比如提高效率、建立监管及激励制度等。最近,世界银行建立了先锋计划——一个旨在帮助地方(省市级)政府,在不借助中央/联邦政府的情况下,提高获得贷款能力的计划。
世界银行的担保旨在减轻私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以下三种:①部分信贷担保;②部分风险担保;③政治风险担保。
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公司也提供与世界银行类似的业务(在第一种担保中,国际金融公司提供的担保覆盖私营部门所有的信贷风险;在第二种中,保障了对私人公司的偿付)。这类担保有助于私营部门延长获得贷款期限、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世界银行提供这类担保的初衷是防止公共部门(各国政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期偿付;阻止汇兑;协商渠道不畅通;延期;不提供执照等行为。世行的担保要求东道国提供主权反担保,但国际金融公司不作此要求。
政治风险担保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Organismo Multilateral de Garantía de Inversiones, OMGI)向私人投资者提供,旨在保护后者不受货币兑换、国有化、合同不履约、战争及市民骚乱等问题的影响。如果该东道国已经加入了保证履约协定,则此项担保不另行要求主权反担保。
世界银行持续寻求提升和扩张其担保项目的影响力。在目前正在推动的项目中,有一项旨在推动以当地货币担保——这有利于收入现金流是当地货币的私人投资者;另一新项目是推动在当地建立担保基金。
世界银行集团主要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各地区、国家进行援助,后者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一般性条款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致力于将历史经验教训传递给全世界的机构。它致力于帮助各国政府避免重蹈覆辙,选择和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以实现更美好的发展前景。这是世行在1999年《发展框架》中提出的理念,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好的发展。《发展框架》的四个主要原则如下:
(1)发展战略应当是整体性的,且长期具有激励作用。
(2)国家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战略,目标和战略的制定过程应当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3)接受援助的国家应当在项目运营和协调阶段将利益相关方纳入其中。
(4)发展的成果应该以具体、可测的手段评估,以便为后来的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面向低收入国家的援助计划主要目标是减贫。在准备援助计划时,受援国政府应向其国内机构做相应咨询,以便整理出一份细致的贫困报告和国家经济状况。这么做的目的是让受援国自身有更清晰的定位,提高开放程度和政府的公信力。一旦咨询结束,政府便可制定其重点战略和3~5年内降低贫困率的目标。随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其他援助组织就国家的发展战略进行磋商,以便向该国提供富有效率与切实可行的援助。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要工具是战略援助。自2002年7月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就主要致力于帮助低收入国家抵御贫困。时至今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援助前仍要对受援国进行详细的经济、社会状况调查,并就相应问题咨询受援国政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还特别就贫困水平、农业、卫生和教育体制、政治气氛、公共部门采购和金融市场作评估。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两种基本的贷款:
(1)投资项目贷款:这类贷款定向提供给需要购买产品、开展工程施工和签订服务合同的国家,以便它们通过这些项目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
(2)发展政策贷款:这类贷款用于制定和实施发展政策(之前被称为“政策调整导向贷款”)。该类贷款准备期短,能够迅速支持受援国的制度改革。
(二)申请资格
为确保自由竞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鼓励所有国家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的条件是有意向的公司或者个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全部或者部分贷款资助的项目,借款人不能以“与合同履约能力无关”等理由不进行资质预审或事后审查,也不能以这类理由拒绝有意竞标的公司。这项规定使得借款人需要认真细致地对标书进行技术和财务评估,保证通过审查的中标单位能顺利完成合同。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国的企业或者该国生产的产品可以被排除在“自由竞争”之外。比如借款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禁止该国企业或商品与借款人所在国的任何商业关系——只要能确保潜在竞标者被排除的情况不降低项目的有效竞争,或这些例外是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有利,又或是此类排除是因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规定的结果即可。
其他非“自由竞争”的情形:
(1)由借款人签约的为项目准备或执行提供服务咨询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均不能直接向被咨询项目出售产品或执行工程。但本则不适用于“交钥匙”工程或设计建造公司。
(2)借款国的国有企业如能证明其独立法人资格与独立财务性,则可以在遵守相应的商业法律且不依附于借款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情况下参与项目。
(3)世界银行规定,违反世界银行d)1.14条采购标准规定或违反反腐败政策的公司在受罚期内均不能中标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
(三)标准条款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每一笔贷款发放基于其对每一个项目的细致评估,保证其经济、社会、金融和环境可行性。在贷款谈判阶段,世界银行和借款人会就发展目标、产出、评价指标、执行计划和贷款偿还达成一致。世界银行会监督发放给借款人的每一笔贷款,并且评价它们的使用情况,而借款人则须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执行合同、使用贷款。
项目投资贷款属于长期贷款(5~10年),这笔贷款可以用来购买符合社会经济利益的产品以及签订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
政策发展贷款属于短期贷款(1~3年),并且这种贷款发放迅速,用以支持各种制度、政策改革。
最近几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适用两种利率:固定利率和可变利率。两种利率模式都需要征收1%的监管费和0.75%的手续费,固定利率贷款最开始的4年并无这些费用,但是随后开始征收并上升到0.85%。固定利率贷款在2005年12月时是6个月的LIBOR利率加上0.5%(美元)或者加上0.52%(其他货币)。
2007年12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正式宣布世界银行向拉美国家中低收入国家提供的贷款将收取更低的利率、手续将更加快捷。
利率下降0.25个百分点使得世界银行的贷款利率和LIBOR利率差不多,在某些情况下,相当于LIBOR利率加上10个基点。这样的话,拉美国家的贷款利率就降至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
贷款利率的优惠以及手续的简化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响应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致要求的结果。过去的贷款手续极为复杂,需要评估六大指标来决定贷款利率,现在贷款的条件更宽松,利率更低,手续费也更低。
(四)资金来源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从国际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投资者购买该行的债券获取安全而稳定的收益。这些资金将会用来支持中等收入国家项目的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每年获得的资金量略有差异,目前的水平是100亿美元到150亿美元之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日常开销主要由其自身收入、投资回报以及贷款手续费等收入支付。上述收益还将用于机构建设、向国际发展协会(AIF)注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目前的目标是将大部分的钱用于消除贫困,尽管这意味着股东国需投入极为巨大的资金。事实上,各股东国政府提供的援助贷款总额已经从1946年的110亿美元增加到现在的4000亿美元。
(五)使用要求
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在采购产品和服务时需遵守如下几种主要采购准则:
(1)国际公开招标:根据《采购准则》,国际公开招标需要给予所有的竞争者公平的竞争机会。
(2)进口:当资助的项目需要进口时,如合同总额较高,需要使用国际公开招标,但其模式和货币选择可以相对便捷和灵活。
(3)基础产品收购:因为基础产品的市场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而波动,采购方应事先准备一份预审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并邀请他们各自提出相应的报价。同时,也应允许竞标者提前报价或按照商品装船时的市场价收费。总的来说,报价应该设计得简单易行并能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限制性国际竞标:特别地,这是一种经过直接邀请、不经过公示的国际公开招标。限制性国际竞标可以在供应商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使用,或者是在国际公开招标确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举行时使用。
(5)国内公开招标:这是招标国公共部门最常用的竞争性招标手段,也是招标国最高效、最经济的寻找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的方式。但是由于其仅在国内招标的特点,该方式无法引入国际竞争。
(6)价格比较:通过比较不同供应商(产品采购或工程承包)报价并择优选择供应商的方法,一般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个。这种方式适合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价值低、工程简易的项目。
(7)直接签订合同:该方式没有引入任何竞争,在情况特殊时方可使用,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的特殊采购情形。
(8)自行建设:借款人通过直接雇用人员和租赁设备自行完成建设。对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来说,该方式是为数不多的根据其采购章程规定的可由其借款人自行完成项目的模式。
(9)与联合国机构签订的合同:在情况特殊又确为必需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特定机构采购商品。这对于小批量现货采购最为经济高效,一般在供应商极为有限的教育和健康领域采用,或针对疫苗和药品等特殊商品。
(10)代理采购:如果借款人不具备采购部门和经验,可以雇用一家专业的采购公司或者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代为完成采购。
(11)特许经营模式或私人资本参与模式采购:对于以特许经营为代表的采购项目,借款人应该通过国际公开招标的形式挑选合适的项目执行方。如果特许经营公司未由此方式挑选,那么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贷款的产品、工程、服务采购均需要经国际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12)结果导向采购:该模式主要应用于结果可测的竞争性采购合同(国际公开招标、国内公开招标),即合同签订时就规定最终的付款需要基于项目实现的效果。技术参数经常被作为最终评价效果实现与否的指标。
(13)带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担保贷款的采购:当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另一家机构发放的贷款提供偿付担保时,使用该笔贷款采购的产品、工程需要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财务标准和效率标准。
(14)采购合同中的社区参与: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既定社会目标的实现,项目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①邀请当地社区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②提高当地技术知识水平、提高原料本地化比例;③使用能雇用更多劳动力的技术。当然,在尽可能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合同分类模式不能违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规章制度。合同订立程序在《贷款法》中有详细描述,也在后来的《采购计划》中有解释。
(六)其他推动私有化、特许经营、公私合营模式的产品
1994年世界银行正式引入担保业务的目的是帮助银行系统抵御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贷款的偿付风险,促进私人资本向该行业投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角色类似于最终贷款人。目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两类担保:
(1)部分信用担保: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根据事先商定的结果担保债券或贷款的特定比例。这种担保允许展期且要求较少的预付款,以便资助公共部门项目。
(2)部分风险担保: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根据事先商定的结果担保私营部门贷款,主要保证因政府不履约导致的私营部门还款困难的风险。
总而言之,这类部分债务担保主要针对出借给成员国企业的贷款,用以支持结构性制度改革、社会改革和政策改革。
三、拉丁美洲开发银行(CAF)
拉丁美洲开发银行主要提供短、中、长期信用贷款。在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投向其股东国的贷款中,投向基建领域(包括交通、发电、配电、水和卫生及区域一体化项目)的资金比重较大(在2002—2006年的总贷款中占52%),放贷对象包括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1997—2003年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提供给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的贷款为179亿美元,加上巴西则为200亿美元。自1999年(该年是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批准贷款最少的一年,仅为21.81亿美元)起到2003年,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批准的贷款累计年均增长率为10.9%,其中2003年的贷款额为33.03亿美元。2006年,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投向基建领域的贷款上升到了接近30亿美元的水平。
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是国际金融机构中对拉美基建领域投资最积极、贡献最大的机构之一,这与其他促进发展的机构形成鲜明对比。
(一)一般性条款
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反映其核心章程中提到的历史使命:加强和扩大其在拉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加强业务的可持续性。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提供的服务不仅面向股东国政府、公共部门,也面向上述国家的私营部门或在这些国家领土上经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类服务意在加强拉丁美洲开发银行在上述区域基建、工业和金融系统中的竞争力,促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资产整合以及强化其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催化剂和创新源头作用。下文将详述拉丁美洲开发银行在区域内的业务和服务:
贷款:拉丁美洲开发银行针对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不同类型的贷款,有贸易(装运前和装运后)贷款、运营资本贷款、有限担保贷款等。这些贷款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供应且可以在较广泛的领域中灵活使用,比如基础设施相关的道路、运输、电信、发电、输电、水和卫生等行业,或是其他促进国土开发、区域一体化的业务。
项目融资:这种融资模式是通过复杂手段、为特定项目进行有限责任融资的模式,在该模式中,项目所获的资源(债务和资本)仅通过其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偿还。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期通常会签订其他合同,使得风险在参与各方间恰当地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已有专门减轻资金提供方风险的产品,它主要寻求基建领域有政府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
A/B模式贷款:该贷款由拉丁美洲开发银行牵头组成的银团在有信用担保的情况下提供。所有债权人承担相同的义务、享受相同的权利。A/B模式贷款保留了按比例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核心,但是对各个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主要变更为:拉丁美洲开发银行作为该类别贷款的唯一债权人,这意味着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拥有对该笔贷款最高的管理权。在向客户提供该贷款的同时,拉丁美洲开发银行以参与合同的形式向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一部分该贷款(B段)。另外,拉丁美洲开发银行使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A段)且只承担该部分贷款的风险。该模式可能会因B段贷款的模式不同而有细微的差别。A/B模式贷款主要用于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的大型项目,这类项目由于工程量巨大,国内影响大或者特定行业因素,通常要求融资来源具有分散性。由于该模式的手续繁杂,只有当融资额达到1500万美元时才可以使用。
信贷额度:它是一项根据事先确定的信贷额度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便利,在此额度范围内资助客户的各类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是相关的也可以是相互独立的。拉丁美洲开发银行还起着夹层银行的作用,向其他信贷机构、私人商业银行、有相应资质的拉美生产企业提供上述信贷额度贷款,后来也开始向特定群体提供贷款,比如中小企业。
(二)申请资格
贷款:股东国政府、私营部门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项目融资:与项目推广机构相关的私人投资者或公共部门投资者。
A/B模式贷款: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非主权性公共部门企业。
信贷额度贷款:股东国金融机构或政府,私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标准条款
贷款是拉丁美洲开发银行的主营业务,包括短期(1年)贷款、中期(1~5年)贷款和长期(超过5年)贷款。手续费为贷款未偿付额的0.25%,融资手续费为0.75%。利率采用LIBOR半年期利率加上1.05%的年化利率。偿还期则视每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采购制度
与泛美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不同,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没有自己的采购标准。因此,拉丁美洲开发银行在实际中采用的采购标准是各国或出资的多边金融机构所采用的标准。
(五)资金来源
由于股东国大多来自拉美地区,拉丁美洲开发银行在区域内推动经济资源流动方面具有领先地位。目前,它是安第斯地区国家最主要的融资来源。在2002年到2006年间,各家国际机构对拉丁美洲开发银行股东国提供的总贷款为244.053亿美元,其中拉丁美洲开发银行贷出117.037亿美元,占48%。
(六)其他推动私有化、特许经营、公私合营模式的产品
拉丁美洲开发银行积极参与项目融资,这类融资通常用于基建类特许经营项目。
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提供担保、背书及部分贷款担保等工具有助于提高基建项目贷款成功率,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
担保和背书:担保和背书是拉丁美洲开发银行面向国家、地方政府、公有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目的是保障项目的其他贷款得到及时偿付,同时使得融资方发债信用评级有所提高,这样它们就能在资本市场上以更低的利率获得融资。该服务不仅为借款人提供了必要的融资,也为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部分贷款担保:拉丁美洲开发银行向第三方信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提供部分担保,保证资金提供方获得区域内资本市场固定收益率。该担保的目的是加强区域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鼓励私人资本延长贷款期限。在其他模式下投资者无法享受该担保。该服务还对信用评级、项目信托的形成、股东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担保可被用于有主权风险的项目,也可以用于非主权风险项目。
四、拉普拉塔河流域开发基金(FONPLATA)
(一)一般性条款
为促进拉普拉塔河流域和谐发展与一体化,拉普拉塔河流域开发基金主要参与以下产业的投资:①基建或者其他能实际促进区域产业交流的行业;②区域内有利于成员国交流的行业;③致力于向区域内国家供给或对外出口的农牧业;④其他促进区域内交流、有利于一体化进程的生产性行业;⑤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⑥环保项目。该机构提供的贷款类型如下:
预投资信贷:主要用于支付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以及财务-技术可行性确定后的报告设计等费用。
项目执行信贷:主要用于资助建造、现代化改造和维护性工程或项目,以及项目发展和资本产品的采购项目。
特定项目信贷:主要用于资助特定项目或工程的某个阶段,且被资助的这个阶段划分不能影响工程的整体性。
综合信贷:主要用于资助有特定目标、但是由多个独立的子项目组成的项目。
(二)申请资格
拉普拉塔河流域开发基金(以下简称FONPLATA)可以将贷款提供给任何一个成员国、任何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混合制企业或成员国内的私人企业。
公共部门:借款人可以是成员国政府或政府分支机构(中央、省级、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具备签订贷款合同资质的国有机构。
混合企业:借款人可以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公共(私营)部门的股份大于51%,则FONPLATA可以认为该企业属于公共(私营)部门。
私营部门:借款人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只要其具有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律资质。
凡是使用FONPLATA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经过技术、社会经济、财务、机构、法律和环境评估,由此保障这些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的发展。
(三)标准条件
贷款利率取决于FONPLATA在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成本、国家风险、项目特性以及基金自定要求等。承诺手续费为每年未偿付额的1%并于合同签订后的180天后开始收取。同时,基金会的主管会收取一笔固定的监察和监视费。
合同期限开始于贷款合同的生效日,运营投资期限不得超过20年。最高免息期为5年。基建项目的贷款中,本地采购额不得低于总额的20%。
(四)资金来源
FONPLATA在投资中承担风险的比例较小。截至2006年12月31日,FONPLATA所有收入总额为2.28亿美元,其中1.44亿美元为贷款回本、相应利息和贷款手续费收入;8400万美元为资本投资收入。2006年的运营成本则为4100万美元,2005年为5600万美元。2006年财政周期内的盈余为1.87亿美元。FONPLATA的总资本至今已达41.55亿美元,其中90.54%为实缴资本(37.55亿美元),另9.6%可申请资金。到2006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投资政策并除去银行存款,FONPLATA的可动用资金已达20.11亿美元。
(五)采购制度
国际公开招标:对于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上的产品、服务或25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需要进行国际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对于低于上述金额的产品和工程,在借款人国内进行招标即可。但是招标流程需要按照使用贷款抵押品的模式来组织。
无招标的采购:适用于基金采购条例特殊规定的不需要使用招标流程的项目。
五、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
(一)一般性条款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以下简称信贷行)致力于促进德国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同样也支持市政基建、创新和环境保护。然而,信贷行的投融资活动并不局限于国内,该机构在促进出口、项目融资、支持发展中国家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方面表现活跃。
金融合作业务是信贷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手段,比如提供信贷、代表德国政府捐款等。信贷行也为投资活动提供资金,其金融合作通过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开设在该行下的账户实现。
自1994年起,信贷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全新的金融工具,称为金融合作贷款。该工具主要允许向无明显债务问题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对基建领域有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贷款。
(二)申请资格
信贷行可以向社会基础设施(饮用水、卫生、家庭规划、污水处理、住宅)、基本基础设施(电信、公路和铁路交通、供应链)、农业和制造业、环保产业、自然资源和社会结构改革等产业提供资金。资金的接收方可以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机构或地方机构。
信贷行根据如下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筛选:项目对发展的贡献、受益人数、对当地社区的影响以及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三)标准条件
贷款条件由德国联邦政府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共同商议制定,以合同形式固定。经济合作与发展部提供的贷款条件取决于贷款人在联合国的评级。对于发展程度最低的国家,主要提供捐赠;对于发展程度中等的国家,提供年利率为0.75%的贷款,拥有5年免息期以及40年的期限;对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提供年利率为2%、期限为30年的贷款。
另外,由信贷行直接发放的、按照市场利率计息的10年期贷款有5年的免息期。
对于由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和信贷行共同提供资金的贷款,以单一贷款形式提供,如为打包业务则提供25%的贷款,否则提供35%的货款。
(四)资金来源
因其发展基金规模大,信贷行是继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政府之后的欧洲资本市场第五大发行方。因此,信贷行享有风险评级机构给予的AAA级评级。截至2006年12月,信贷行资产结余为360亿欧元,其长期投资能力可见一斑。
(五)采购机制
国际公开招标:总的来说,使用信贷行资金的项目合同判归都是由出让方根据国际公开招标的原则进行判归。如果无特殊情况或不在信贷行采购标准规定的国际公开招标豁免情形中,则不能对竞标获胜方的所在国、其总部所在地等方面提出限制。如有特殊情况且从事前角度看有利于信贷行,可以对国际公开招标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本地招标:当本地企业的竞争达不到要求且预计也不会有国际企业参与竞争(比如合同金额小、物流原因、当地物价低等)时,可以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招标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告仅在东道国发布,采用当地官方语言、当地惯用的支付和合同签订条件。原则上,在招标国没有分部的企业也可以参与招标。
限制性招标:如果只有特定的企业能完成项目或项目规模不足以进行公开招标,则使用限制性招标模式。
价格申请:对于商品采购和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的具体金额、种类的不同,采购可以通过比较供应商(至少3家)报价并择优选取的方式决定供应方。
多阶段进程:在技术复杂,尤其是“交钥匙”工程(建设合同,运营合同,转移合同,建设—持有—运营和转移合同)中,不可能预先制定出具体的技术参数。因此,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模式,各个子合同内的具体技术参数、操作模式由项目执行方和信贷行共同商议决定。
直接判归:在特殊情况和出现如下情形时可以采用此模式:①当需对原合同进行小规模扩充且产品或服务供应商不变、不需要举行新招标时;②当一项招标被取消,且预计到即使再举行招标也不能产生合意的结果;③当有特殊原因(比如经验、原装零部件、保护性产品、专利等因素)只有一家公司符合条件;④当需求迫切、没有时间举行招标时。
借款人自行完成:如果该服务应该由借款人其下属单位提供时——为了获得更好的可持续性、创造更多的就业——可以不举行招标。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设计应该符合特定要求。
六、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
(一)一般性条款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下文简称JBIC)是负责日本政府经济合作贷款的执行银行。该机构的目标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补贴性金融资源,帮助这些国家提高其社会、经济基建水平,稳定经济。
JBIC通过以下两种手段实现上述目标:国际金融运作和海外经济合作。
国际金融合作有如下形式:①出口贷款;②进口和海外投资贷款;③非约束性贷款;④担保;⑤搭桥贷款;⑥资本参与;⑦研究;而海外经济合作则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
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援助贷款以向后者提供长期低息基建贷款的方式实现。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两种业务:①双边合作业务,直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②多边合作业务,主要由国际金融机构实现。双边合作业务主要由特许利率贷款和技术援助两部分组成。
(二)申请资格
JBIC已经向100多个国家提供了金融援助。对于某项具体的业务,JBIC决定提供援助与否要根据专业研究报告、JBIC自有的研究评估报告、非政府组织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综合判断。
借款国可以优先获得投资的情形如下:①森林保护;②污染预防;③水污染预防;④固体垃圾(处理); ⑤节能;⑥环境保护;⑦可再生能源;⑧臭氧层空洞保护;⑨海洋污染预防;⑩防治沙漠化;⑪水和卫生;⑫人力资源发展;⑬中小企业;⑭维和。
(三)标准条件
对于提供给低收入国家的贷款,年利率在0.1%~1.2%,免息期5~10年,偿还期为15~40年。
对于提供给中低等收入国家的贷款,年利率在0.1%~1.4%,免息期5~10年,偿还期为15~40年。
对于提供给中高等收入国家的贷款,年利率在0.6%~1.7%,免息期5~7年,偿还期为15~30年。
(四)采购机制
国际公开招标:JBIC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公开招标是实现大型工程项目的最好手段。除了以下情况:①当借款人需要保持项目标准一致、与现有设备兼容时;②当借款人希望由原有服务供应商继续提供,且原有的服务运营合同能被JBIC接受时;③当合格供应商、生产厂家数量有限时;④当预计到外国企业由于合同金额不满意或行政费用过多等原因而对招标没有足够兴趣时;⑤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当JBIC认为有其他原因,比如时间紧急来不及举行国际公开招标,也可以不使用国际公开招标。
国际限制性招标:由相关部门邀请一部分企业进行招标,不公开。
国际采购:不同国内外供应商(至少3家)报价比较的模式,用以保证竞争性。
直接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使用。
在融资有抵押的情况下,上述采购标准或机制不具有强制性。
(五)资金来源
JBIC的贷款资金来源于税收、国债、日本政府的财政预算以及自有资本。JBIC拥有社会资本625亿美元。贷款规模与世界银行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