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目前至少可以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水平“适度”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收入分配和保障需求等问题的有效机制。基于社会公正的社会保障法是保证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然而福利国家的危机同样也表明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再分配手段同样也可能会对经济效率产生抑制的效果。考虑到经济发展在本质上只是提高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手段,在社会公平的前提下考虑如何提高经济效率才是现实的选择。据此,我们认为这可能意味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选择与演变,会符合“倒U”形的发展轨迹。即:在体系创立的初级阶段逐步上升,表明政府干预程度的逐渐加强;然而当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之后,由于政府干预程度(而并非干预必要性和重要性)会有所降低,社会保障的水平也可能会逐渐趋于下降。
第二,经过对国内外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总量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存在着支持“倒U”假说的部分经验证据。虽然我们运用国内的数据并没有能验证这一假设,并且对于如何更加准确而有效地衡量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效率,也并不是不会存在任何的不同意见和分歧。但是,基于美、德等28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水平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为15000美元左右时,是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由上升转为下降的转折点。如果以此作为一个“模糊”的参照标准,那么我国目前应是处于社会保障水平逐步上升的初期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我国人均GDP不过才达到3266.8美元的水平,这一水平距离15000美元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影响的简要总结,显而易见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资金投入等的不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还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因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快速提升,并且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因素。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有待逐步加以提高。那些担心社会保障水平过高的观点和言论目前应该是不足为虑的,因为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社会保障水平发展与演变的实际情况来看,都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表明这些担心是有着充分的理由的。从而,现阶段的主要精力就应当集中于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不断提高其自身的运行效率,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