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建设投融资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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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人类社会生产的经济物品根据其消费特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也称公共物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也称混合产品)三大类。

2.2.1 公共产品

1.公共产品的定义

公共产品是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商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纯公共产品的定义是,“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大卫•弗里德曼(D.Friedman)说:“我主张将它定为这样一种物品,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将得到它。”生产者在技术上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而享用该物品的人,或者排斥的成本高到使排斥它成为不经济的事情。这里,萨缪尔森和弗里德曼分别强调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Nonrival)和非排他性(Nonexclusion)。

2.公共产品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即公共产品的效用只能整体提供,不可分割提供。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供应只能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

(2)受益的非排他性。即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被某些人独占,一些人消费的同时无法把其他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原因是从技术上不可能排除,或排除成本很高从而经济上不合算。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免费搭车”现象。

(3)消费的非竞争性。即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新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影响该公共产品对其原有消费者所能提供的消费品质(如消费数量和质量等)。

图2-4表明公共产品的三大特点。

图2-4 公共产品的三大特点

2.2.2 私人产品

与公共产品相反,私人产品是指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消费上的竞争性和受益上的排他性的产品。

(1)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指产品可以分割为许多能够买卖的单位,而且其效用只能对为其付款的人提供。

(2)竞争性。指一种状态,即如果某个人消费某种产品,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产品。

(3)排他性。指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

在生产产品方面,竞争性意味着市场应该提供这种产品,因为只要允许市场以某种价格提供竞争性产品,就可以确保人们在做出生产和使用产品的决策时,适当地考虑成本和收益。将竞争性产品留给市场,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排他性意味着市场愿意提供这种产品。总之,对私人产品来说,市场应该并且愿意提供这种产品。

2.2.3 准公共产品

所有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兼有二者一些特征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goods),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共性(Publicness)。其中,存在两种典型情况:一是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产品,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路等。在消费者人数低于拥挤点(Point of Congestion)时,该产品是非竞争的;而当消费者人数超过拥挤点时,这种产品的消费就会变成竞争的。例如道路,车少人稀的时候,该道路是非竞争的,而塞车的时候,该道路成为竞争的。二是价格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这些产品在消费上是非竞争的,但在技术上和经济上能够排他。如空港、收费桥梁和有线电视等。

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使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但政府要在价格、收费方面进行规制。现实中,纯粹的公共产品和纯粹的私人产品都比较少,大量的是兼有部分公共产品特征和私人产品特征的准公共产品。

表2-2表明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混合产品)的特征及其供应方式。

表2-2 三大产品特征及其供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