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问题
在社会理论中,如何定义剥削的问题与我们应当如何来分析支配和权力的问题同等重要。在社会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剥削理论非马克思的莫属,它因此成为任何旨在评估剥削概念的最初参照点。在马克思那里,剥削(exploitieren, ausbeuten)问题不可避免地与其对阶级体系的性质和发展的总体刻画联系在一起。根据他的观点,在部落社会,生产和分配都是公共的。这些社会的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很少甚至根本不存在剩余产品。只有随着生产力的扩张,剩余产品的出现,并且为处于支配地位的非生产者阶级所占有的时候,阶级才得以形成。由于统治阶级靠从属阶级的剩余产品维持生活,阶级关系从而内在地是一种剥削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两大阶级之间的剥削关系与此前社会类型——如古代世界和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差别。在后两种社会类型中,剥削主要以支配阶级对剩余劳动的占有作为表现形式。例如,在封建社会,剥削的成分不仅直接,而且公开,农奴的部分产品直接为庄园主(seigneur)所占有。资本主义的剥削则以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得到组织,它远离了人们的视线。《资本论》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揭开资本主义生产的“隐匿的谜团”:表明阶级剥削关系如何见之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核心。资本主义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将广大劳动人口与对生产手段的直接控制分离开来,使前者成为“形式上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以支配阶级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作为基础。通过表明剩余劳动时间是资本利润增值的源泉,资本主义生产的“隐匿谜团”——劳动力尽管以其价值出售,但还是陷入资本的剥削关系中——从而得以解开。
本书后面将指出,马克思主义有关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已处于生产过程的核心的观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同时,我认为还应将包括下述观点的马克思立场加以扩展:(1)剥削是阶级关系的唯一特征;(2)剥削仅仅局限于人类关系领域。就后一点而言,我想要提出,对自然的剥削对于人类利益来说不能仅仅被当作是“工具性的”和“中性的”。在马克思那里,自然主要被当作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媒介。人类的普遍历史体现为生产力渐进发展的历史,并且在资本主义社会达到顶峰。这种把自然仅仅当作惰性的或者消极的做法并不妥当,因为马克思自己都曾强调过,社会发展必须从人类与其物质环境之间的积极相互作用的角度来加以考察:“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但是,马克思关注的主要是阶级体系中人类社会剥削关系的转变,没有把这种关注延伸到对自然的剥削。当然,在马克思的早期作品中,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有关自然不仅仅是人类历史展开的媒介的论述:
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来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不可分离,这就等于说,自然同自己本身不可分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这种“普罗米修斯式的态度”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总是非常突出,这是一种在19世纪不会使人感到吃惊但到了20世纪却再非无可置疑的态度,因为一切都已变得明显,我们不再能够毫无疑问地把生产力发展看作是有益于社会的进步。
当然,在马克思看来,阶级支配与剥削之间的关联是导致阶级和阶级冲突的一个至为重要的方面。这里再一次引出了一个本书随后章节将进行详细分析的问题,但这里只好暂时将它搁置。我这里只想以一种简洁的方式提出,马克思赋予阶级和阶级冲突的概念性负担远远超出了它们所能承受的限度。这一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赋予阶级在历史中的作用的问题;二是与此相联系,“无阶级”或者社会主义社会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如果人们所受到的其他人的剥削肇始于阶级体系的形成,那么,阶级的废除就将导致剥削的消失。但是,正如我想要表明的那样,如果剥削在阶级体系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如果阶级体系内部存在的各种剥削并非通过阶级支配就能全部解释得通,那么,如何超越剥削的问题相应也就变得更加复杂。
我不否认阶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剥削的关系,但我要提出一个比马克思更具有包容性的剥削概念。在我看来,剥削更适于从支配或者权力的角度做出界定。在界定剥削概念的时候,我们无需与其惯常的英语用法分道扬镳。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剥削”就是“根据某人自己的目的来加以说明(account)和利用”。这本质上也是我这里所要提出的用法。剥削是一种为了实现局部利益的支配(对自然或者对人的支配)。(参阅图2.3)
图2.3
这一观点与我在其他地方提出的意识形态分析框架存在关联。意识形态的分析和批判注重于表明意义结构是如何被动员起来使支配团体的局部利益变得合法化,例如,使剥削性支配变得合法化。所有的支配形式都可以根据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被用来服务于特殊社会等级、集体——或者阶级——的局部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又被用来服务于自己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更广泛共同体或者社会的普遍(一般性)利益的角度得到判定。利益概念给我们提出了无数的难题,但我这里并不试图去面对这些问题。作为一种自明的道理,局部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并不总是完全相互排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