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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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与制裁

必须把支配和权力与在概念上与他们存在联系的制裁(sanctions)区分开来。与权力一样,制裁——或者(更准确地说)制裁的形式——必须被看作是社会活动的长期特征。制裁以社会互动的规范性要素作为基础。在理解这一点上,帕森斯提出的互动的“双重偶然性”(double contingency)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概念。互动由一个行动者对另一个行动者的反应——或者相反——所构成:一个行动者(偶然)的反应依赖于另一个行动者或者另一些人(偶然的)反应。每一个人的活动都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了制裁。这些制裁大部分在一种理所当然的层面上运作,存在于并且通过日常口头对话而形成的语言再生产就是其中的例证。涂尔干非常正确地指出,社会活动的每一个角落都存在着制约的因素,制约是社会活动性质的内在组成部分(在其早期著作中,他把“制约”和“强制”作为可以互换使用的概念)。而且他还正确地指出,这些制约通常并不一定为遭受制约的主体所感受到,因为它们已成为其每日生活的例行化特征。但是,涂尔干的观点中也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缺陷。一是他没有看到制约与使动(enablement)构成了硬币的两面,因为任何把制约与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理论都必须同时把结构看作既具有制约性的一面,又具有使动性的一面。二是与紧随其后的帕森斯一样,他把社会生活的例行化特征看作是对应于它们的“内在”动机责任(motivational commitments)的体现。实际上,正如我在其他地方已经详细表明的那样,大量例行化的社会再生产在特定意义上是“非动机性的”,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 pp. 123ff, 215ff.而在许多其他情境下,社会行动者则以一种“计算”的态度面对规范性制裁,由于他们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抱一种无所谓甚至是敌视的态度。所有这两种批判都与权力在社会关系中的意义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制裁运作过程中的制约与使动之间的内在关联是结构二重性中行动—权力—结构关系的一种表现,因此也表现了来自源支配性结构中的权力不对称分配。对规范性制裁的“计算性”或者“操纵性”态度在经验上也极端重要,因为对于特定的规范性秩序,存在着众多合法性不受强烈有意识的认同感影响的情况。

我提出这些观点当然不是要否定动机责任与规范性制裁的再生产之间的关系,而是要对涂尔干、帕森斯等人的观点提出严肃的质疑。例如,社会整合主要是通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普遍价值的“内化”的方式实现的。然而,在涂尔干对于规范的分析中,还存在着一个必须被看作是有效的更深层方面:制裁不仅仅是约束性的,是由于违反了它们而带来的内疚、害怕惩罚等“消极”特征所引起的。在涂尔干的早期著作中,尤其是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他的确把“社会事实”的约束性看作是以这种纯粹消极的方式运作的——这也正是他为什么会把“约束”和“强制”不加区分地当作同义词使用的原因。但到了晚年,他开始认识到规范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就如它与内疚和害怕联系在一起一样,但同时它也与奖励(精神的或者物质的)联系在一起:制裁同时以诱导和强制的方式运作。

总结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将制裁的机制以图2.2的方式加以表示。

图2.2

在这一模式中,制裁的制约和使动方面通过诱导和强制的各种可能的混合方式得到“落实”。诱导与强制之间的相互排斥性并不会比使动与制约之间的来得更多。欲望(desire)具有一种强迫的性质,就像强制由于其否定了积极的价值属性(在暴力的情况下,还包括生命自身的保存)从而对遭受强制的人的行为具有某些控制作用一样。图表中左上角的曲线和右下角的曲线表明了制裁的两极,其中,大部分“积极”的因素主要集中在诱导与使动的区域,而“消极”的因素则主要集中在强制与制约的区域。必须指出的是,本图与整个结构化理论联系在一起,而不仅仅体现在与制度分析层次的关联上。就制度分析而言,制裁所必须研究的是合法化与支配之间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