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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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和本能的对立

如果说社会斗争根源于一直对公共利益进行反叛的社会成员自私的本能的话,那么任何合乎理性的社会伦理学的首要条件就是,尽量缓和反社会的个人本能,至少要使其不致严重到威胁社会公共生活的地步。缓和粗野的自然本能的手段是理性,只有理性才能控制粗野的本能。本能虽则不能消失,可是产生明智的“风尚”却对粗野本能起一种限制的作用。

自然的欲望、情欲、意向首先被看成是原本起作用的东西,人的推动力量。理性的功用仅在于促使人去观察、比较、判断本能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作用),对他人利益或幸福的影响,也就是权衡一下,他对本能放纵到何种程度,压制到何种地步才对他本人、他的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是有利的和合适的。所以说理性只起一种修正的作用:一方面理性向人指出,盲目地受某种利己本能的支配会给他或其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另一方面理性又教导人,发扬所谓公益本能对社会来说有着巨大的好处。

“理性对本能生活产生一种良好的修正的影响”,十八世纪英国社会哲学家都持有这种观点。特别是弗兰西斯·哈契森,他在《道德哲学大系》一书中(第1卷,第6段)对此曾有如下的说法:

“正如同心灵中潜在的欲望和意向很自然地取决于我们对包含于欲望和意向之内的善与恶的认识一样,它们也和善与恶所表现的程度成正比。向往一种特别善的利己的欲望只有通过比较和推导的力量,亦即对欲望不同对象价值的(益处)认识,才能使其屈从于我们的强力。只有提高我们对其价值的认识,才能使不同的欲望相互处于一种合适的比例。只有借助于以公共利益为其对象的另一种原始的欲望,在比较我们为他人所想望的对象时,只有平衡地运用我们的理智,我们才能将种种善良的意向和欲望整顿就绪;因为我们一旦发现更大的善,那潜在的欲望对它的向往要超过对与其相形见绌的善的向往,那我们就会希望为我们自己或别人而得到它。”

再举一例,亨利·圣·约翰·博林布罗克在《关于历史研究和应用的通讯》一书中,对理性和欲望与情欲的关系方面也发表了相类似的观点。在第三封信中(1788年巴塞尔版,第33页)曾有这样一段话:

“如果我们一般的性格不仅受到我们资质(说的是天性)的影响(这是肯定要发生的),而且完全受其制约,同样我们的行动,完全受其间接对象的制约,那么无论是通过指教还是通过榜样所做的所有的教训,为培养人的道德品质所做的种种努力都是不必要的,为教育青年所做的哪怕是最小的努力——肯定不会再少了——也将是多余的。不过不同的人对真理的看法也不同。从广义哲学上的意义来说,罪恶究竟是什么,道德究竟是什么?前者我认为无非是放纵和滥用欲望、意向和情欲,它们既是自然和单纯的,同时也是有益和必要的。后者(道德)仅仅是使欲望、意向和情欲受到节制和控制,亦按照理性的戒律使其发挥作用,即与盲目受到它们的驱使相反。”

伯恩哈特·德·曼德维尔在1724年发表的题为《嗡嗡叫的蜜蜂》一篇有关蜜蜂的寓言里也把理性的作用理解为一种矫正的作用。他认为,在市民社会里,人既不完全受其自然本能的驱使,也不完全受理性戒律的支配,两种作用相辅相成的结果就出现了社会的道德与理性的调和,这在任何一种社会阶段中都占统治地位,都决定社会的性质特点。比如在蜜蜂寓言的前言中有以下的话:

“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有某种思维方式占主导地位,它既不仅仅符合于严格的理性规范,也不仅仅符合于社会本能;所以人既不是为所欲为,也不为其能为,而是在理性和社会本能之间出现一种所谓的联系,从这种联系中形成一种思维方式,它将两者的要求加以调和,而最终成为社会成文法的缔造者。”

在这里,理性基本上还被理解为盲目的自然本能的矫正者——一种驾驭粗野的欲望与情欲的力量。在以后的英国道德和社会哲学中,理性又逐渐变为自然本能的彻底的控制者,自然本能从属于理性,后者引导前者。重蹈原始本能生活的事件虽则经常发生——然而总的来说理性总还是成功地对人施加更多的影响。人们声称,不仅人克服原始的野蛮状态要归功于理性,而且所有的社会进步都要归功于它。曼德维尔也曾说:“如果理性制服了所有人性的力量,那它简直是天师国手!其他所有力量的动机都必须从属于它,它是唯一的立法力量。”

下面接着讲道,理性的这种作用只有在社会之中才能得以发挥。这样人才认识到合乎理性的东西,才趋于所认为是善的和有益的东西,因而比较、赞扬、责备、鼓励和竞争就是必要的了。比如弗格森在《文明社会史论》(第1、2章)中曾写道:

“他(人)有一系列保存和繁衍其族类的动物性的天性,还有使其合群的天性。后者使人成为一个部落或共同体的成员,因而这种天性又使人陷入与其他人群的战争和争执之中。人的判断力或者说才智称为“理性”,它与其他生物所具有的相类似的禀赋是不同的,这种判断力和其周围的事物密切相关,周围的事物要么是纯认识的对象,要么是誉毁的对象。人生来不仅要认识,而且还要钦佩,还要蔑视。人的精神的这一过程与自己性格,与其周围人的性格的形成有着最重要的联系,因他周围的人是他最为重视的人物,在与周围人的关系中他才能分辨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

保存个体的天性只要以一种本能愿望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话,那人的这种天性和其它动物的天性就没有什么区别了。然而人的这种天性或迟或早总和思考与预见连在一起,它唤醒对占有这一概念的理解力,并使其与人所关心的那种称为他的利益的对象结识。”

上面的引文说明,对弗格森来说,理性还纯粹是人对外部印象进行精神加工的一种能力,亦即将其总结、比较,并为自己的举止及周围人的举止得出结论的能力。理性纯粹是一种人的力量,最高的和最可宝贵的力量。然而弗格森也反对这样的说法:人类发展的进程和目标都是有目的性的,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一种既定的理性目标;他也对人类的发展朝着一个目的明确的笔直的方向进行的观点嗤之以鼻。他认为,一个发展阶段总为下一个发展阶段准备先决条件,以致人们可以将这一发展阶段看成是前一个的自然延续,不过每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发展趋势,就其趋势来说,整个发展呈现出繁杂多姿的交替(变化)。

弗格森的这一观点起初不大为英国的社会与道德哲学所接受,这是受当时二元论的思维方式影响的结果,但它却为以下的看法提供了土壤:理性是与人的其他品质相脱离的东西,是一种置身于人的体质之外的独立的力量,它有自己的轨道,对人进行着主权的治理,并引导人朝着它的更高的目标前进。以此看来,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慢慢变成了自行自立,与人相脱离的“理性自身”向着目标奋斗的历史。

在英国也有不少人对于这种独立的理性不予承认,他们坚持这样的看法:“推进并不是发自于理性,而是由理性引导。”比如大卫·休谟在《关于人性的论文》一书中曾对把理性当作是全能的意志动力的观点加以批驳(第2卷,《关于情欲》,第3部分,第3段):

“情欲和理性之间的斗争现在成了哲学和日常生活中最经常的话题,人们大谈理性的优点,并认为,只要符合理性戒律,那就是道德的。任何一个有理性的造物,人们说,都应根据其理性来规定自己的行为;如果是某一种另外的动机或原则要来指导自己行动的话,那他就应与这种动机进行斗争,直至这种动机得以完全的克制,或者至少使之与那种更高的原则相适应。新旧道德哲学似乎都是建立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基础上的。无论是形而上学的论证,还是通俗的宣讲,除了理性高于情欲的说教之外就再也没有别的论点了。人们使理性蒙上了万古长存、永世不变、起源于上帝的灵光,又把情欲的盲目性、可变性以及欺骗性强调到同样强烈的程度。为了指出这种哲学的脆弱性,我想证明以下两点,首先是理性从来不能单独成为意志行动的动机;第二,理性在涉及意志方向的问题时也从来不能和情欲进行斗争。”

把历史的进程看成是纯粹理智的,或者更正确地说,一种独立的超感觉的理性作用,就是所谓的理智主义。休谟在其批判性的历史著作中曾以经验的情欲说来反对这种理智主义的观点。无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民族的行为,与其说是出自抽象的理性认识,还远不如说是出自一定的情欲。尽管并不是所有民族都正好有同样的心理素质。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某些品质表现得强些,某些表现得弱些,然而决定各个国家和各个时代历史行动的,大体说乃是同样的动机。在他的《论人的悟性》一书中(第8段)曾讲道:

“众所周知,在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中,人的活动都有很大的相似性,人性就其原则与活动来说又总是同一个。同样的动因总是制造出同样的行动:同样的事件出自同样的原因。野心、贪婪、自爱、浮夸、友爱、高贵、集体精神:这些情感运动(以不同的程度相混合,并散布于社会之中)自世界之初一直到现在都是所有行为与事业的源泉,这在人的身上是常常可以观察得到的。你要了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感情、爱好及其生活经历吗?那你就仔细研究一下法国人和英国人的情绪与行为,你可以将对后者观察的绝大部分结果推及到前者,而且基本正确。”

由此可见,各个民族和种族的历史发展不仅有着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在历史的进步中总是重复着相同的现象——尽管由于情况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形式。休谟对上面引证的话继续阐发道:

“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人都是如此的相同,以致历史没教给我们什么新东西或我们所不熟悉的东西。历史的主要作用在于发现人性的永恒与普遍的原则:它是在千变万化的情状中表现人,并以可以完成我们观察研究和使我们明白人的行为举止常有的动机的材料装备我们。”

弗格森也基本上持同样的看法,虽说他认为理智(理性)具有更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