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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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和社会

对社会性质的评论也没有因为契约学说的破产而有本质的改变:社会总还是被看成共同生活和相互联合的个体的堆积;所不同的是,以前认为,个体的祖先都是自愿联合起来的;而现在人们普遍的看法却是,政治社会或国家都来源于以前的“家族社会”。所以,十八世纪英国社会学家也认为社会的性质取决于联合在社会之内的个体性格的总和。个体的总和构成了现存的社会,而所有组成社会的成员性格总和的平均数就可以说是社会的性质。因而不是社会的性质决定个体的性格,而是相反,是个体的性格决定社会的性质。一般还将人看成是独立的自然生物,自然的产物,其特殊的个性,特殊的本能、欲念、情感等等都是由上帝或自然赋予的,这些都依照人的特殊的资质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过有时也冒出这样的观点,考察单个人的品质要将其作为社会成员,特别是作为种属产物,也就是说不是孤立地加以考察,而是将其作为某一人种的一部分来考察。认为人的性格是由种属决定的,将其看成是一般种属或种族性格的个人体现。亚当·弗格森在1767年出版的《文明社会史论》(试论市民社会史)一书中也曾宣称:“人类历史就是人类种族的历史。”然而我们并没有发现在什么地方认真贯彻了这一观点;社会仅是个体的堆积,社会心理只是个体心理的扩展这样的观点一直占统治地位。

虽则如此,那种把人当成是社会生物的观点亦即单个人的性格由社会决定的观点还是有蛛丝马迹可寻的。早在威廉·泰姆普勒的著作里就已表露出这种观点,在亚当·弗格森的著作里则更加明确地说出了它,我们在下一节里还要详细谈到。不过即使在弗格森的著作里也有很多欠缺之处。比如说,他并没有将我们今天称之为“性情”或心理的所谓精神资质理解为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他也认为,人的性格基本上是天生的,换句话说,自然一开始就赋予人以一定的资质,即所谓的天性;这种资质也就是这种天性决定了人的思想与行为。在不断的进步中,社会状况在不断地改变,并不断采取新形式;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人的本性抑或天性、本能、情欲、欲念等等也在变化。然而尽管如此,无论是弗格森,还是任何一位十八世纪的社会哲学家都认为,这种社会影响都不足以从根本上逐渐改变人的“天性”。只有人的言谈、外表、举止、行为、仪态受到社会共同生活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变得更为高雅大方了。本能与情欲依然存在,只是表现方式不再那么粗野、放纵和毫无节制。因而依照这种观点,人仍然是自然的生物,其性情基本上是天生的。坚定不移地将人的性格看成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因而人本身也是由相应的历史社会形式所决定的社会生物,十八世纪英国社会理论家还没一个能达到这一步。

社会的本性或性质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不是社会决定联合其内的人的精神资质,而是社会联合中人的天性决定了社会的性质。

所以十八世纪英国社会理论家把他们那个时代社会与国家生活看成是人的本能和情欲的作用与反作用,是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尽管表现方式是文雅的,暂时也会消匿,然而总归是脱颖而出的自然本能的作用和反作用。一般说来,利己的本能(自我保存欲、贪欲、发财欲……)和公益本能(集体感、关联感、团结性、怜悯心等等)是相互对立的,社会与国家内的斗争就是来源于人本身及由其所组成的社会集团的本能冲突。社会同样也不是走向完全统一的由各个人所组成的和平的整体,各个人也并没有化为所谓的大公。相反,所有的社会都是从一开始就有对抗的性质。这是因为组成社会的个体都受形形色色互相对立的本能的驱使;一方面受自我欲望(利己主义)的支配,各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还有他家庭的利益),另方面他们又受到植根于其本性的合群的本能和以此为基础的保存社会和服从生存条件的集体感的支配。由此就产生了利己心与公益心之间的持续不断的斗争;个体(反社会)和社会的本能(或倾向)之间的斗争;自私自利主义和相互依赖主义之间的斗争。

社会内部的斗争,依照这种观点看来,其根源就在相互对抗的自然本能。这种自然本能总是促使各个个体反对所谓的集体利益,使自己的特殊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对抗。由此可见,社会斗争不是根源于一直变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精确地说是根源于相互对立的自然本能,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永恒的对立。当时整个的社会观连同建立在这种社会观基础之上的道德哲学只知道个体和有时想象为国家,有时想象为“普遍性”不清楚的社会之间的对立,它对国家与社会间的对立一无所知,更没有认识到,除此之外在个体与社会之间尚有某些集体形式(共同体):比如具有某些利益互相对立的阶级、民族、宗教团体等等,——所以说社会斗争决非只是根源于个体与社会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