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野下的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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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型毒品在中国的流行

一、东亚与东南亚的苯丙胺类毒品形势该部分的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联合国禁毒署发布的2008年《世界毒品报告》(英文版)。

虽然苯丙胺类毒品已经开始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中国所处的东亚与东南亚却是目前泛滥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据联合国估计,在全球1400万苯丙胺吸食者中,亚洲就占了55%,而东亚和东南亚又占到亚洲全部苯丙胺吸食者的97%;此外,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缴获的甲基苯丙胺数量已占到全球缴获总量的62%以上。2000年以来,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缴获量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状态,而其他苯丙胺类毒品重灾区的缴获量则相应下滑。到2006年,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缴获的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已占到全球的26%,而且主要是甲基苯丙胺。

甲基苯丙胺的非法生产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近十年来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泰国、菲律宾、韩国、越南、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国家都曾破获和捣毁过冰毒加工厂。与其他地区相比较,东亚和东南亚的冰毒加工厂规模都比较小,但是产量却相当大,多数都可划归于“超级工厂”之列。“超级工厂”的定义是每一个生产周期产量达到1000千克以上。例如,仅在2006年,菲律宾警方就摧毁了三个“超级工厂”和一个大型仓库;同一年,马来西亚也破获了迄今为止最大的冰毒加工厂;2007年,柬埔寨在境内发现的第一个冰毒加工厂内就缴获了近600吨的易制毒化学品。

虽然甲基苯丙胺的非法加工在东亚和东南亚已经没有什么空白点可言,但这一地区的主要生产基地却集中在缅甸,尤其是掸邦和佤邦的东部及北部地区。甲基苯丙胺从缅甸向其他地区的非法贩运途径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条是从缅甸经由老挝或柬埔寨到泰国,再从泰国转运到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文莱等地。在这条运输线上,万象、金边等城市是十分关键的中转站,而廊开和曼谷则既是主要的目的地又是重要的集散地;另一条是从缅甸进入中国云南,再经广西、广东、福建转运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日本、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地。这条运输线对毒品犯罪集团十分重要。2006年,在中国境内缴获的所有冰毒中,有55%来自云南省。

世界毒品市场上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兴起,尤其是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的苯丙胺类毒品的泛滥,不可避免地对中国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新型毒品在中国流行的趋势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将境内的鸦片类毒品尤其是海洛因的使用有效地降低并控制在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这一成绩的取得,也与一直以来对中国危害最大的毒源地“金三角”特别是缅北地区的毒品种植与生产所发生的变化密切相关。“金三角”毒源地1999年的海洛因产量占到世界的28%,曾经一度居高不下,但近几年来却出现了连续下降的现象:2002年,“金三角”地区的罂粟种植面积从140万亩降至120万亩,鸦片产量已从1000吨减至800吨;2004年,缅甸鸦片产量约为370吨,同比下降54%;2005年,缅甸罂粟种植面积为49.2万亩,同比下降26%,鸦片产量为312吨,同比下降16%。

然而,中国在毒品问题上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仍然十分巨大。

一方面,中国西北境外的另一大毒源地——“金新月”正在迅速崛起,对中国的渗透性日益增强。2005年,阿富汗罂粟种植面积达154.5万亩,鸦片产量达4100吨,占世界总产量的87%。虽然阿富汗毒品大量贩往欧洲,但随着“金三角”地区海洛因产量的减少和在中国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的刺激下,随着欧亚大陆桥的开通和中国西部大开发,“金新月”尤其是阿富汗毒品直接或经周边国家向中国渗透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

另一方面,或许是更为重要的现象,新型毒品的问题正在变得日趋严重。在中国,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包括两种最为流行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它们和K粉(氯胺酮)等其他人工化学合成的精神活性物质一起被统称为“新型毒品”。因为,在过去的20年中,海洛因在中国的地下毒品市场中几乎占据了绝对的单一主导地位,而苯丙胺类兴奋剂等则是最近才开始流行的毒品,所以这类新流行的毒品就被冠以了“新型毒品”的头衔。

可以说,近几年来中国的毒品问题正在出现从海洛因向新型毒品演变的过程,在海洛因继续保持着市场主导地位的同时,新型毒品的泛滥趋势日益严重,这从缴获、制贩和滥用三个方面都可窥见一斑。

(一)新型毒品的缴获

有迹象表明,“金三角”地区正在从海洛因等鸦片类毒品向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转型,冰毒产量急剧上升并向中国内地大宗渗透。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1999年全球冰毒缴获量中,亚太地区占三分之二,仅中国就占到50%;2000年,泰国和缅甸的边境地区有50多个冰毒加工厂,一年就能够生产6亿粒冰毒片剂,当年1至9月中国缴获了20.2吨的冰毒,创下历史之最。2000年以后,中国境内的冰毒缴获量基本上每年都保持在3吨以上,并且已连续两年超过了6吨,从2000年到2006年的冰毒缴获总量达到了50.3吨,位居全球第一,远远超出了泰国、菲律宾、缅甸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见表3-1)

表3-1 2000—2006年甲基苯丙胺的缴获量排名(单位:吨)

注:数据来源:联合国禁毒署发布的2008年《世界毒品报告》(英文版),第140页。

图3-1对中国在1991年至2007年近20年时间内的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缴获量变化作了对比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的前三年中,中国缴获的海洛因和冰毒数量在总体上都呈上升状态;但从2004年以来,两者的发展趋势却恰好相反,海洛因的缴获量持续下降,冰毒的缴获量持续上升。到2007年,海洛因的缴获量已经回复到90年代初期的水平,但冰毒的缴获量却是明显地上了一个台阶,并一举超过了海洛因(虽然两者的差距并不是太大)。

图3-1 1991—2007年中国境内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缴获量的变化趋势对比(单位:千克)

注: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历年《中国禁毒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整理。

除冰毒之外,另外两种主要新型毒品——苯丙胺和摇头丸也在中国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据联合国禁毒署统计,2006年,中国境内缴获的苯丙胺数量仅次于沙特阿拉伯而名列第二,这一缴获量占当年全球缴获总量的14%。(见图3-2)

图3-2 2006年苯丙胺的缴获量排名(单位:千克)

注:数据来源:联合国禁毒署发布的2008年《世界毒品报告》(英文版),第146页。

“摇头丸”的缴获量虽然以美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为多,但中国也仍然表现得十分突出。(见图3-3)

图3-3 2006年“摇头丸”的缴获量排名(单位:千克)

数据来源:联合国禁毒署发布的2008年《世界毒品报告》(英文版),第151页。

将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合并计算,同时将海洛因和鸦片合并计算,我们可以进一步比较部分苯丙胺类毒品和部分鸦片类毒品的缴获量在近几年内的变化趋势,并且得到和冰毒与海洛因比较结果十分相似的发现。(见图3-4)从2004年至今,部分鸦片类毒品的缴获量一直在下降,但部分苯丙胺类毒品的缴获量却始终在上升。尽管2003年的数据缺失,但我们似乎可以看到,鸦片类毒品缴获量的下降趋势似乎从2001年就开始发生了,而苯丙胺类毒品缴获量在彼时的同步下降,可能与2000年的缴获量例外过高有关。此外,氯胺酮(俗称“K粉”)作为一种新型毒品近来也开始流行开来,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三年中国境内的缴获量分别达到了2600千克、1790千克和6000千克。

图3-4 2001—2007年中国境内部分苯丙胺类毒品和部分鸦片类毒品缴获量的变化趋势对比(单位:千克)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历年《中国禁毒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整理。

(二)新型毒品的制贩

新型毒品缴获量在中国的显著上升,既与境外尤其是“金三角”地区的毒品流入有关,也是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和境内不法制贩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结果。

2000年以来,中国侦破的制贩冰毒案件已开始急剧增多,并且规模越来越大,31个省区市都已发现过冰毒、摇头丸违法犯罪活动。20世纪90年代初期,境外犯罪分子主要是假借投资建厂名义雇用不知内情的国内人员制造冰毒,但现在已发展为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设厂制造冰毒,毒品流向也由单纯的走私出境演变为既出口又内销。国内不法分子已掌握并使用制造冰毒的技术,有的用麻黄素加工制造冰毒,有的用化学方法合成冰毒。制贩冰毒活动大多是团伙犯罪,组织严密,分工协作,原料采购、加工制造、贩运中转、走私出口等过程已形成一条龙的产业链。

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有关部门迅速作出反应,于2000年就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打击冰毒犯罪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集中侦破了一批制贩冰毒案件,打掉了一批制贩冰毒犯罪团伙,摧毁了一批地下制、吸、贩冰毒的窝点,全面调查清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其中,北京禁毒部门破获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行员预备走私、运输摇头丸案件,而后与福建禁毒部门联合打掉了一个国际制贩冰毒犯罪集体,捣毁了隐藏在著名制药企业内的冰毒加工厂;广东、广西两省警方联手,成功侦破了“10·18”特大研制冰毒犯罪集团案,抓获了为制贩毒集团提供制造冰毒配方并担任技术总顾问的犯罪嫌疑人,连续端掉了玉林、南宁等多个冰毒实验室和试毒工场。

国内的新型毒品制贩活动具有明显的区域化特征,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部分省市尤其是广东、福建两地。2002年,全国查获的11个摇头丸加工窝点全部集中在广东和福建;这一带同时也是苯丙胺类毒品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区,2003年两省的冰毒缴获量和捣毁制毒窝点数超过全国总数的80%,2004年仅广东省缴获的摇头丸数量就占到全国缴获总数的90%以上。由于上述两省公安部门的打击力度一直在持续加强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效,新型毒品的非法制贩活动随即出现从东南沿海向内地(如山东、辽宁等地区)转移和蔓延的趋势。一些毒贩将毒品地下加工窝点从东南沿海向内地转移,但资金和技术仍由香港、台湾及东南沿海地区的毒枭提供。有的制贩毒分子以合法企业为掩护,秘密生产制造冰毒、“摇头丸”,并采取分步骤异地加工制毒的方法,即在甲地对原材料进行初步加工后,迅速转移生产地,在乙地进行其他步骤加工,再到丙地提炼成品冰毒、“摇头丸”。鉴于近年来东北地区毒品渗透和转移趋势的持续增强,中国有关部门也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东北方向的缉毒工作,例如黑龙江等省区配合俄罗斯等国开展了“通道—2006”行动,吉林开展了“边境地区禁毒防控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辽宁加强了大连—烟台航线客运、码头、船舶的禁毒查堵工作,此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还正在积极构建海陆空“三位一体”的整体防控体系。

中国国内生产的冰毒大多被走私到菲律宾、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国台湾及韩国、日本不法分子与中国大陆不法分子勾结制贩毒活动时有发生。对此,公安部于2003年曾部署“打击制贩和跨国走私冰毒、‘摇头丸’犯罪专项行动”,共破获苯丙胺类毒品案件1743起,打掉贩毒团伙139个,捣毁制毒加工厂14个,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785名,缴获一大批制毒原料及制贩毒工具。2004年,中国公安机关还加强了与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禁毒机构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联手打击跨国走私贩运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活动,并与菲律宾禁毒执法部门联合侦破了“9·2”特大跨国贩毒案件,与马来西亚禁毒局联合成功侦破“5·12”特大跨国制贩冰毒案件。2001年以来,由于中国打击成效的增强,日本缴获来自中国的冰毒数量大大减少。

2006年,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摧毁的66个冰毒加工厂,80%位于中国境内。与2005年相比,中国境内发现的冰毒加工厂数目从37个发展到53个,增加了43%。这一方面显示出,通过近几年的摸索,全国各地区禁毒部门及时发现、主动打击冰毒等新型毒品犯罪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打击国内制贩新型毒品的犯罪活动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三)新型毒品的滥用

自从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后,中国的吸毒人数就一直处于上升态势。1997年时,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54万人,2008年已经发展到了112.7万人。不仅如此,在毒品的吸食种类方面,近年来还发生了一个显著变化,即海洛因的吸食人数逐步趋于稳定(连续三年为70万人左右),而其他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的吸食人数却迅速扩张(如图3-5所示)。到2006/2007年,由于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滥用的显著上升,苯丙胺类兴奋剂在中国的毒品市场上已相当流行。

图3-5 2002—2005年中国海洛因吸毒人员数量的变化趋势(单位:万人)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历年《中国禁毒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整理。

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对全国10个省、区、市的15个地区进行的中枢兴奋剂及相关非法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流行病学调查提示,中枢兴奋剂和相关非法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已波及全国范围的大多数地区,其中以东南沿海城市和交通、商贸中心城市为主。流行病学调查还表明,在中国滥用毒品的种类已不局限于“摇头丸”、冰毒等ATS毒品,一些境外流行滥用的毒品如可卡因、氯胺酮(K粉)、大麻等其他种类的“舞会药”已不同程度地流入中国。

2006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使用新型毒品的人数甚至已经超过了吸食传统毒品的人数。使用新型毒品的问题不仅在人数上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而且还从东南沿海向内地、从青少年群体向社会多个阶层扩大和蔓延。滥用的新型毒品也逐渐增多,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及安钠咖、三唑仑等在部分地区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消费市场。

新型毒品在国内毒品消费市场上的迅速扩张,与海洛因的可获得性因受近些年来持续的高压管控和打击而显著降低有一定的关系。由于打击和查堵力度明显加大,中国国内海洛因货源紧缺,价格普遍上扬。2006年毒品消费市场监测数据显示,云南海洛因价格平均上升了31.5%,国内大部分地区海洛因价格上涨了30%至50%,上海、江苏等地海洛因零售价高达1000元/克。同时,一些地区海洛因纯度明显降低,掺假比例明显加大。云南省昆明市零包海洛因的吗啡含量由4月的37%下降到7月的23.1%,北京市零包海洛因的吗啡含量由1月的64.1%下降到10月的37.7%。

鉴于歌舞娱乐场所已成为新型毒品蔓延的温床,有关部门于2002年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整治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开展了清查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重点对存在吸贩“摇头丸”问题的娱乐场所进行整治。2007年,国家禁毒委员会进一步将娱乐场所禁毒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了4168家娱乐场所,其中责令停业整顿616家、依法取缔26家,追究了近2万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