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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能力
我的另一项分工,是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情节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使用非监禁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或快或慢都在推进刑罚制度改革与创新,尝试实行最有益于社会的刑罚方式。我国长期以来都有依赖监禁刑的观念和习惯。下基层调研时,我常问地方干部:了解社区矫正吗?许多人回答,听说过,具体不了解。有人还提出,社区矫正既然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而不是由街道社区执法,就应该称为司法矫正。目前,在刑法执行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社区矫正与监狱执法相结合,探索新刑罚制度,有很多问题包括移植的法律制度如何与中国国情相融合等,都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矫正,但没有改变刑事制裁性,执法人员负有对社区矫正人员行为和状态进行即时监视的法律责任。目前,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性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信念,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帮助其恢复生活能力,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群体。因此,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也具有社会工作性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在册人数总规模达到70多万,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截至2017年6月底,四川省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4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2.8万余人,在册3.6万余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实践表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保障刑罚执行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