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律三论:四川挂职工作笔记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答复行政复议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蒲某某

被申请人:N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对某某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有异议,向某某市司法局投诉。某某市司法局认为鉴定报告书已被法院采信,投诉的内容法院裁决中也有认定,根据司法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应当受理该投诉。同时,某某市司法局存在答复超期的程序瑕疵。因此,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该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重新受理该投诉后,经调查作出《复函》,申请人不服《复函》,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认为

1.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属于产品质量鉴定,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和该中心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的两名鉴定人只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鉴定材料“预制板”已被国家禁止在民用房屋建筑中使用,不属于建筑材料,因此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和两名鉴定人所做鉴定超出了鉴定业务范围。

2.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两名鉴定人到鉴定现场探测时,未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提取的鉴定材料预制板不是申请人所有。送检人主体不合法,应当由申请人送检。

3.鉴定检验报告书9次底稿的修改像主审法官字迹,法官参与鉴定违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在做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4.通正鉴定中心存在转委托行为。

5.鉴定结论系违法行为,鉴定预制板断裂原因应鉴定集中荷载力是关键。

(二)被申请人认为

1.通正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鉴定的预制板已经脱离市场流通环节,经建筑施工安装在建筑物内成为建筑构件之一,是在建工程的组成部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是否超出鉴定业务范围”进行过审理,并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理由。

2.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在蓬溪县人民法院组织下勘验现场,参加勘验现场的人员由法院通知参加,司法鉴定机构不是现场勘验的组织主体。司法鉴定检材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在做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4.通正鉴定中心合理利用外部信息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提供科学决策符合规定。

二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一)未超范围鉴定

1.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为:“事故发生时断裂的预制板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该案事故发生于在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国家虽禁止预制板用于房屋建筑,但结合本案只能证明房屋建筑工程承包方、施工方违规操作,不影响断裂的预制板实际成为建筑构件之一的客观事实。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本案事故发生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且发生断裂的预制板也是建筑工程本身的组成部分……关于本案司法鉴定主体无资质理由不能成立。”

3.由《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可知,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质量在建筑工程质量的范畴内。

4.四川省建设厅川建科发〔2003〕 323号《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违规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及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可知,违规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预制板,应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且质量不合格,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束,并非申请人所称“预制板已被国家禁止在民用房屋建筑中使用,不属于建筑材料”。

(二)鉴定程序合法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是规范诉讼活动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第80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可见勘验主体是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勘验现场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司法鉴定的委托方,Z司法鉴定中心依委托事项并通知委托人到事故现场提取检材,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三)机构未转委托

本次鉴定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该中心采用公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外部信息以该中心名义独立判断出具鉴定意见,符合鉴定程序规定,不存在转委托的行为。

(四)法院主审法官未干涉司法鉴定意见独立作出

1.申请人提出该鉴定报告底稿修改之处字迹是主审法官所为,经调查未发现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在做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2.根据《司法鉴定投诉活动处理办法》第12条第4款“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鉴定预制板断裂原因应鉴定集中荷载力是关键”不予审查。

3.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主审法官不是法院分管鉴定的工作人员,参与鉴定、送检主体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等问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复函》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投诉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是否超范围执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一)程序不合法,实体再正确也无用

本案中N市司法局在处理申请人第一次投诉时答复超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处理投诉的起始时间是从单位收发室(邮局签收时间)或接件人收件的时间(回执注明时间)开始计算,并非从投诉案件的承办人接件时间算。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基层有很多单位的信函收发、分流制度不够健全,导致案件受理时间无法认定,出现办案超期的严重程序瑕疵。

(二)不能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被法院采信而简单粗暴地拒绝投诉

办理投诉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事项和投诉材料,准确认定受理情形和不受理情形。对于投诉人除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外,还反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意见已被人民法院采信,但投诉人反映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并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受理并对属于受理情形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调查;对于投诉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

(三)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积极化解矛盾

本案情况复杂,从谨慎角度出发,我们主动启动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复议听证会。通过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不仅我们查明了案件事实,同时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明白了被申请人的观点和理由以及预判了复议结果,哪怕最终我们作出维持决定,申请人内心也认为我们谨慎尽责、公平公正,对于复议结果相对也容易接受些,化解了矛盾,避免了后续的诉讼或长期上访问题。

(四)书面审理与实地勘查、走访调查相结合,扎实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尽管行政复议的审理是以书面审理为主,但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和避免后续可能引发的诉讼、上访问题,在本案中我们就争议较大的问题,由法制处和司鉴处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实地进行调查。通过询问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实证人证言、实地勘查等形式,制作询问笔录,形成调查报告。同时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对证据、依据进行仔细论证,将案件事实彻底查清、坐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