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水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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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跨界水开发利用方式

跨界河流与国内河流一样,其开发管理有河流的共性特征。如在上游峡谷建高坝水库,以发电为主要目标,调节河流流量过程;通过上中游水库调节洪峰流量,可降低下游洪灾风险;在下游地区,则建设低坝径流式电站,既可尽量减少淹没损失,又可通过上游水库的调节,使下游的水坝受益。但是,由于跨界河流流域跨越了国界,并且随着全球水资源的日益短缺,跨界河流的开发管理从全球跨界河流开发实践看,有独特的特点。

1.4.1 联合开发,参与国家分享收益

这类开发活动往往由相关国家签署协议或条约,组建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负责进行有关跨界河流工程的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如1959年和1996年印度和尼泊尔达成协议,尼泊尔同意印度在其境内的跨界河流上修建以灌溉和发电为目标的闸坝、引水渠及其他附属工程,但灌溉水量和发电量要在两国之间进行分配胡辉君、陈海燕:《国际河流的开发与管理》,《人民黄河》2000年第12期,第42页。。又如南非和莱索托两国于1986年签订了《莱索托高地水项目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为:在保证流入南非确定水量的前提下,在上游的莱索托建设大坝,而建设大坝的绝大部分成本由南非承担。该项目既使南非得到了流入水量的保证,也使莱索托获得了所需的电力资源Richard Paisley, “Adversaries into Partners: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and the Equitable Sharing of Downstream Benefits”, 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 2002, p.288.

1.4.2 共同开发,共享工程效益

对于界河上的水利工程,一般由沿岸国共同建设,平均分摊工程费用,共享工程效益。如中朝两国在鸭绿江上联合开发了水丰、云峰、渭源、太平湾四座电站,两国共享工程产生的电力效益。还有在界河上两国通过协议分段开发水能资源,如葡萄牙和西班牙1927年两国达成协议,并于1954年付诸实施,将其跨界河流杜罗河界河段分成两段开发。杜罗河发源于西班牙,下游在葡萄牙的波尔图注入大西洋,河长850千米,流域面积9.7万平方千米,在西班牙流域面积7.55万平方千米,葡萄牙2.15万平方千米。河口平均流量496立方米/秒,径流量156亿立方米,其中在西班牙境内111.5亿立方米。杜罗河界河段上段(界河段起点到托尔梅斯河汇入杜罗河口为止)的水能资源归葡萄牙开发,界河段下段(托尔梅斯河口到界河段终点入葡萄牙境为止)的水能资源归西班牙开发,双方共计各利用水头为203米,两国将国际界河段各分为3级开发。

1.4.3 水量分配后独立开发

对于涉及水量消耗的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是先对跨界水资源的可利用水量进行分配,然后独立进行工程开发,不成立与工程有关的联合管理机构。但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对于完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也要进行水量分配,如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印度河支流的水量分配,奥地利和德国巴伐利亚州之间的多瑙河支流伊扎尔河的水量分配。还有一种情况是某段河流的国际合作不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如意大利和瑞士之间的斯波尔河是多瑙河的支流,但意大利和瑞士都不是多瑙河委员会的成员国,意大利曾计划在斯波尔河上修建引水工程,为此与瑞士达成了协议,并征求过下游国家奥地利的意见,奥地利持反对意见,但意大利还是修建了这一工程胡辉君、陈海燕:《国际河流的开发与管理》,《人民黄河》2000年第12期,第42页。

1.4.4 综合开发

20世纪20~70年代,跨界河流主要通过大坝、堰塘、筑堤、分水和排水等水利工程来开发利用水资源。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和渗透,跨界河流的开发和管理呈现出以下趋势:从单一目标向社会、经济和生态多目标转变;从短期开发向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从开发中只考虑单一因素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转变;从由单一国家的开发转向多方参与、多国联合开发,并实施综合开发。

如西班牙和葡萄牙对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已经从单纯分享水量,追求经济效益,转而重视水质保护和流域可持续发展。两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经历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深刻变化,对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增加,引起河流状况改变,跨部门甚至国家间对水的竞争利用加剧并导致水质逐渐恶化,水日益成为两国宝贵而稀缺的资源。此外,两国于1986年加入了欧共体,需要遵守欧共体制定的环境和水质标准,并加强两国之间的合作。在此背景下,两国确定了合作的基本内容:保护水质和水环境,强化信息交流制度,共同规划和管理流域水资源,进行跨界影响评价,建立共同认可的水资源评估模式。在此基础上,两国参考《欧盟水框架指令》(简称《水框架指令》),经过反复谈判和协商,于1998年11月签订了双边条约,就联合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信息交流义务、预防跨界影响、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和水质标准、确保最小流量、洪水和干旱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等作了详尽规定,还包括一个必须进行专门监测的污染物清单国际大坝委员会:《国际共享河流开发利用的原则与实践》,贾金生等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第58~64页。。该条约已于2000年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