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处理收容人员中的违法分子
(1954年8月)
不久以前,武汉市救济分会在当地党政机关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所属各单位收容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逃亡地主、土匪、恶霸及惯窃等二百余名违法分子做了严肃的处理。最近,天津市救济分会在公安、司法部门的有力配合下,也将收容人员中一贯不服管教、破坏捣乱的违法分子由法院予以逮捕审讯,举行了群众性的宣判大会,分别将他们判处徒刑或死刑。武汉、天津市救济分会对收容人员中的违法分子采取这种措施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这种做法,严重地打击了违法分子,教育了收容人员。武汉市的收容人员普遍反映:“组织上早就该处理这些坏分子了,他们罪有应得。”收容所一些未被逮捕的小偷说:“以前我们只认为收容所是救济机关,犯了错不要紧,哪知犯了错也要处理的。”“过去,我们常逃出去做小偷,现在敞着大门,我们也不跑了。”天津市的收容人员说:“政府做得对。”“这一下可知政府有办法了。”由此可见,处理收容人员中的违法分子,不仅对于巩固社会治安有很大的意义,同时,也是整顿生产教养机构、巩固生产劳动纪律、推动收容人员改造和扭转管理教育工作上被动局面的必要手段。
几年来,全国各地生产教养机构配合国家各种社会改革运动,在收容教养与改造游民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由于过去对生产教养机构的性质、任务不够明确,对劳动生产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认识得不全面,对收容人员的复杂情况估计不足,因而有的同志对收容人员中的违法乱纪分子就缺乏严肃的法律观点,片面强调说服教育,忽略了应有的惩罚。这样,就使一些生产教养机构变成了违法分子的“防空洞”,同时也给了潜藏在生产教养机构中的反革命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相互结合,在生产教养机构中造谣诬蔑,组织暴动,破坏生产,强奸妇女,打骂干部和收容人员,横行霸道,无法无天;有些偷盗成性的坏分子以生产教养机构为“根据地”,与外面的小偷惯窃等勾结起来,进行罪恶的盗窃活动;有的则多次逃跑,到处乱窜,招摇撞骗,屡教不改,甚至口口声声称“天下教养院是一家”,“都没有什么可怕的”,经常出没在全国各大中城市的生产教养机构之中,如天津市生产教养机构中就有一个坏分子被收容达十数次之多。这些人的行为,按其对社会治安,对人民利益,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危害性来说,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反革命的犯罪行为,都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的。我们必须正确地认识收容人员中游民、惯窃等分子的破坏性的本质。
武汉、天津二市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及其他地方有关这类问题的材料,说明目前在生产教养机构中收容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十分严重的。这些违法分子中有一些是潜藏的反革命分子及不法地主等类的敌对阶级分子,有一些是破坏成性而拒绝改造的地痞、流氓、惯窃、骗子手等类的坏分子,有一些是尚未得到改造的伪军政人员。但是,有些生产教养机构对这类违法分子不敢主动、积极、严肃地处理,在对收容人员的管理教育上有缩手缩脚的现象,甚至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是对我们的生产教养事业有害的行为。今后,我们必须坚决克服这种对收容人员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缩手缩脚的现象,必须提高警惕,从严格的法律观点和阶级观点出发,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分析研究收容人员中一切违法分子的行径,确定我们处理这些违法分子的办法。如果我们在处理游民中的违法分子时,犹豫、软弱,那么,就会损害我们的生产教养事业,就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就会影响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因此,各地生产教养机构应以武汉、天津的案件为实例,在收容人员中普遍进行教育,对收容人员中抗拒改造、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坏分子要分别轻重依法加以处理;对接受教育改造并有进步的收容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各地生产教养机构同时应结合宪法草案的学习和讨论,在干部和收容人员中进行守法的教育。对干部应该讲明他们负有维护法纪的责任,对处理违法分子置之不理和缩手缩脚都是不对的;同时应该讲明,像过去有些干部那样打骂收容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在今后是必须严加制止的。对收容人员应当教育他们加紧改造自己,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培养自己爱劳动、爱祖国、爱护集体的新的品质。此外,各地生产教养机构应建立正常而切实可行的管理教育制度,正确贯彻劳动生产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整顿生产教养事业的工作。
(载《救济工作通讯》社论1954年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