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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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Finland)新闻工作者指南Guidelines for Journalists, http://ethicnet.uta.fi/finland/guidelines_for_journalists,摘录于2015年4月30日。该规范由芬兰新闻工作者联盟草拟,被媒体委员会采用,于2005年1月1日实施。

介 绍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良好的新闻实践建立在公众对事实和意见有权利获知的基础之上。

本指南旨在支持大众传播环境下媒体负责任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鼓励对职业道德进行讨论。

这份指南涉及所有的新闻工作。该指南是特别为这个领域的自律起草的。这些指南不作为判断刑事犯罪、赔偿责任的依据。

职业地位

1.新闻工作者首先要对读者、听众和观众负责。他们有权知晓社会上正在发生什么。

2.信息的传播内容应当遵守新闻工作者守则。在任何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做决定的权利都不可以屈服于任何编辑部之外的党派势力。

3.新闻工作者有权利和义务反抗试图掌控、阻碍或限制采访交流的压力和劝服。

4.新闻工作者不能滥用职权。新闻工作者不能操纵可能带来潜在个人利益和需求的问题,或接受任何可能让个人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受到威胁的利益。

5.新闻工作者有权利拒绝违背法律、个人信念或良好新闻实践的任务。

6.新闻工作者报道自己的媒体、自己的团队或团队所有者的新闻时,应该向受众陈述清楚这则新闻报道与自身的关系。

7.使用他人的作品时,遵守良好的专业实践规范非常重要。其他党派(或团体)刊登信息时,一定要注明来源。

获取和刊登信息

8.新闻工作者应该以提供真实信息为目标。

9.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应该清楚自己的职业。应该公开地获取信息。如果不能通过正当的形式调查那些有社会意义的事件,新闻工作者可以用不同于标准实践的方式完成采访、获取信息。

10.必须尽可能彻底地核查获取到的任何信息,包括首发信息的出处。

11.观点事实和虚构材料要明晰,以便公众可以区分。图片和声音资料不能用误导性的方式来呈现。

12.必须严谨地获取信息来源。这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尤为重要,因为信息来源可能被用于追求个人利益或导致伤害他人。

13.当获得的信息有限时,也需要公开这些有限的信息。当有新的信息出现时,可以继续进行这一主题、事件的报道。新闻事件应该追踪到底。

14.新闻工作者有权利隐瞒提供秘密信息的人的身份。编辑部必须尊重这条规定。

15.标题、导语、封面和插图说明、促销广告和其他展示材料(的运用)一定要反映文章的内容。

采访者和受访者的权利

16.受访者有权提前知道他的陈述将用于哪篇文章。如果采访内容要用于多个媒体,也必须告诉受访者这一点。同时也必须告诉受访者,这次采访对话是用于刊登传播,还是仅仅作为背景材料使用。

17.如果受访者要求在刊登采访前阅读他/她的陈述,在编辑程序允许的情况下,通常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默许。审阅内容的权利只能用于受访者对其受访部分的审阅,而且最终的新闻决策不能屈服于任何编辑部之外的党派势力。

18.只有在采访后的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动时,刊登这次采访才能被看作不公平,编辑部必须接受受访者不愿意刊登他/她观点的意愿。

19.应该清晰地区分广告和编辑资料。必须避免隐性广告。

更正和回复权

20.必须及时修正错误信息。

21.如果对一个(读者通过报道)可清晰辨明身份的个人、公司、组织进行批评报道,那这些报道对象应该有对批评做出回复的权利。

22.如果不能同时倾听(事件中)各方的观点,则很有必要在事后让获得负面评价的一方的观点有机会被(大众)倾听。出于高品质新闻业的内在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起码也应将被批评方的评论意见予以发表。

23.回复权是一个特殊的、特设的申诉模式,回复应该排除任何不相干因素的干扰,尽快刊登传播。

24.传统文化、政治、经济或社会评论,或类似的观点呈现文章,(即使是有批评内容),回复权也不适用于此。

25.如果回复内容不适合发表,应该与作者一起商量怎样改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较明智的(做法)是客观地刊登、发表主要内容。

个人与公众

26.必须尊重个人的尊严。不能用不适当或蔑视的态度来呈现种族、民族、性别、性取向、罪行以及其他类似的个人特征。

27.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这件事情与公共利益有相当大的关联时,才能刊登高度关乎个人生活的事件。使用图片材料时,也应该考虑到保护个人隐私。

28.报道疾病或死亡事件,意外事故或犯罪案件的受害者时,应该考虑周全。

29.可以在不取得报道对象同意的情况下报道和拍摄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情。

30.刊登发表公共文件或其他公共资源的时候,同样需要考虑到个人隐私权。信息的公开性不代表它可以被自由刊发。当问题涉及未成年人时,需要特别谨慎。

31.除非这些信息的出现和作用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否则,可以刊登发表犯罪嫌疑人的名字、照片或其他可以识别身份的信息。新闻工作者必须特别小心,不要暴露未成年人或没有罪责的人的身份。

32.新闻工作者在报道嫌疑人或被指控人的身份信息时,务必十分小心。

33.在高度敏感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可能泄露受害者的身份,则不能发表有关犯罪、被控或被怀疑人的信息。

34.在高度敏感的犯罪案件中,除非关乎重要的公共利益,否则一定要保护受害者的身份。

35.如果已经报道了犯罪调查、起诉或定罪的事件,那么这个事件就应该尽量追踪到底。对于正在进行的审讯,新闻工作者不应做出影响法庭判决的报道,或为尚在讨论阶段的犯罪案件做预设。